政府统计工作中有关企业种类的几种划分办法
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例口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
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
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 单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农、林、牧、渔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 | 5∞<Y<2OO∞ | 50MYV500 | Y<50 |
工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AlOOO | 300«XVlOOO | 20VXV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20∞‹Y<40000 | 300MYV2000 | YV300 |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800∞ | 6000VYV80000 | 3∞<Y<60(K) | Y<三)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80000 | 5000MZV80000 | 300MZV5000 | Z<3∞ | |
批发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20<X<2∞ | 5<X<20 | X<5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⅛40000 | 5OOO≤Y<4O()OO | IOooEYV5000 | Y<1000 | |
零售业 | 从业人员(X) | ,、 | X>300 | 5O<X<3∞ | IOVXV5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注册金融公司 | Y320000 | 5OO≤Y<2(KXX) | IOo<YV500 | Y<100 | |
交通运输业* | 从业人员(X) | XiMOOO | SOOKXVlOoO | 20≤X<300 | X<2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WKXY<30000 | 200<Y<30(KI | Y<200 | |
仓储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1∞‹X<2∞ | 20<X<l(K>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030000 | IOo0WYV30000 | 100<Y<I(XK) | Y<l∞ | |
邮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⅛=10∞ | 3∞<X<1000 | 2O<XV3OO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 | 20∞<Y<30(XX) | 100VYV2000 | Y<l∞ | |
住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A300 | 100≤X<300 | IOMXVlOo | XVIO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AlOO∞ | 20∞≤Y<I(KXX) | l∞<Y<2000 | Y<l∞ | |
餐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 | 100VXV300 | 10≤X<1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KlOOoo | 2000KYVIOoOo | 1∞<Y<2(XK) | Y<l∞ | |
信息传输业♦ | 从业人员(X) | A | X22000 | 100*≤XV2000 | IOqXVloo | x<ιo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0 | ιo∞<γ<ιoooω | l∞<Y<1000 | Y<l∞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KXV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I(KKK) | 100oVYVIooOO | 50<Y<1(XX> | YVSO | |
用地产开发运营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丫入200000 | 1000<Y<2000∞ | l∞<Y<1000 | Y<l∞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I(MMX) | 5000≤Z<10000 | 2000≤ZV5000 | Z<2000 | |
物业曾理 | 从业人员(X) | 人 | XAloOO | 3∞≤X<1000 | 100VXV300 | XV10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5000 | IOoOMYV5000 | 500VYVIooO | Y<500 | |
租赁和育务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l∞≤X<300 | 10≤X<100 | X<1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3120000 | 8000≤Z<1200ω | IoOMZV8000 | ZV100 |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X<3∞ | 10≤X<1∞ | XVIO |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J门类(金融业)活动的企业。
三、行业分类。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首先,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大类。其次,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三类。最后,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将保险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机构;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四、划型标准指标。采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中四个季度末法人并表口径的资产总额(信托公司为信托资产)平均值作为划型指标,该指标以监管部门数据为准。
五、指标标准值。依据指标标准值,将各类金融业企业划分为大、中、小、微四个规模类型,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及以上的为大型企业。
(一)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40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50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IOoO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资产总额IOoO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证券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IOoO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1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1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保险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5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4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资产总额2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2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信托公司。信托资产100O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信托资产4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信托资产2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信托资产2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金融控股公司。资产总额40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企业。其中,资产总额50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资产总额IoOO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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