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息报送内容和要求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02.01
∙【文 号】银监办发[2010]31号
∙【施行日期】2010.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息报送内容和要求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31号)
各银监局(西藏、青海、宁夏、宁波、厦门银监局除外),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为适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加强对资产公司商业化业务运作的监管,进一步规范、明确资产公司和属地银监局非现场监管信息的报送工作,现就资产公司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内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一)资产公司总公司向银监会报送内容及频率。
1.基本情况。按季度报送公司发生的重大变动事项,包括内部组织机构调整、公司、部门、办事处、全资及控股公司负责人变动等事项。按年度报送公司在岗总人数以及总公司和办事处各自的在岗人数。
2.业务情况。按季度分别报送政策性处置和商业化业务中再贷款、债券及其他融资的还本付息情况。
按季度报送公司《政策性债转股情况统计表》(含军工及有金属债转股情况)。
除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建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三项业务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银监办通〔2005〕66号)要求报送统计报表外,按季度报送商业化收购、委托资产处置、追加投资、托管清算、资本金和持有金融机构股权情况分析报告。按季度报送资产公司重大业务事项信息,内容包括项目原值在人民币等值1亿元以上的重大资产项目的收购、处置情况,委托资产原值在人民币等值1亿元以上的委托代理及单笔业务收入在人民币等值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中间业务明细情况,以及出资金额在人民币等值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投资活动明细情况等。注册金融公司
3.全资、控股、参股公司情况。按季度报送全资、控股公司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全资、控股公司的名称、成立时间、注册地址、注册资本、资产公司入股时间、入股金额、股权占比,全资、控股公司的资产总额、利润及本季度开展的主要业务情况等。按季度报送参股公司的名称、成立时间、注册地址、注册资本、资产公司入股时间、入股金额、股权占比等基本情况。
4.其他情况。按季度报送资产公司内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风险监测分析评估情况。
按季度报送内、外部审计部门的审计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需要采取的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突发事件、案件、违规违纪事件及其处理情况。
按季度报送资产公司清分后的商业化业务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余额或发生额相对于前期发生重大变化的会计科目应在报表附注中说明原因)。按半年度、年度报送资产公司的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按年度报送资产公司全资、控股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以及反映有关业务情况的报表。
(二)资产公司办事处向属地银监局报送内容及频率。
1.基本情况。按季度报送办事处发生的重大变动事项,包括内部组织机构调整、办事处、部门负责人变动、人员、费用基本情况等事项。按年度报送办事处的在岗人数。
2.业务情况。除按《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2010年非现场监管报表的通知》(银监发〔2009〕114号)要求,从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报送非现场监管报表外,按季度报送办事处重大业务事项信息,内容包括政策性资产的处置情况,项目原值在人民币等值1000万元以
上的重大资产项目的收购、处置情况,委托资产原值在人民币等值1000万元以上的委托代理业务明细情况,单笔业务收入在人民币等值200万元以上的其他中间业务明细情况,出资金额在人民币等值500万元以上的重大投资活动明细情况,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等。
3.其他情况。按季度报送办事处内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风险监测分析评估情况,内、外部审计部门的审计情况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突发事件、案件、违规违纪事件及其处理情况。按季度报送办事处清分后的商业化业务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余额或发生额相对于前期发生重大变化的会计科目应在报表附注中说明原因)。按半年度、年度报送办事处的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按年度报送办事处向政策性债转股企业派出的董事、监事会人员变动情况,以及债转股企业重大经营变化情况。
(三)银监局向银监会报送内容及频率。
1.监管工作报告。按年度报送对辖内资产公司办事处的监管工作报告,内容包括辖内资产公司办事处的资产经营和处置情况、业务开展情况,银监局的主要监管措施和办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发现的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计划、监管意见和建议等。
2.重大、突发事件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辖内资产公司办事处发生的突发事件、案件、违规违纪事件及处理情况、银监局的监管应对措施等,及时报告银监局资产公司监管处室、人员变更情况、监管措施调整情况等。
3.监管工作信息。随时报送对辖内资产公司办事处业务经营、发展情况以及监管中发现问题等方面的调研报告及动态信息。
二、报送要求
(一)自2010年1月起,各资产公司及办事处按上述报送内容及频率要求将需要报送的各项业务信息合并成一个文件,以纸质及电子版(光盘)形式报送银监会银行监管四部及属地银监局。按季度报送内容在每季度结束后的20日内报送,按半年度、年度报送内容在每半年度、年度结束后的40日内报送。
各银监局在每一年度结束后的50日内,以纸质文件及通过银监会内网将该年度监管报告报送银监会银行监管四部。
(二)各资产公司及办事处应确定分管领导,落实专职部门,设专人负责上述业务信息的
报送工作,具体经办要实行A、B角制,并在报告中标明联系人的姓名、所在部门和电话号码。
(三)报告、报表中有关数据应与各资产公司及办事处报送的非现场监测报表一致。各资产公司应对报告、报表的真实性负责。
(四)各银监局可结合辖内资产公司办事处的实际情况以及本单位非现场监管和统计汇总分析的需要,对辖内资产公司办事处的报送要求作出补充规定。各银监局要认真做好数据审核分析和辖内资产公司办事处综合情况分析工作,按时向银监会银行监管四部报送有关信息。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资产公司办事处。
二○一○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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