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章程
金融控股公司章程
由于立法空白,金融控股公司在章程约定上未体现出“公司束”与单一公司之间的差异。
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基础性法律文件,同时也是公司治理机制构建及运行的宪,对公司章程既往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公司章程的功能、性质及与法律规定之间关系的研判上,对于控股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章程的相关性等问题尚缺乏细致深入的探讨,特别是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大量兴起的背景下,如何通过章程构建和凸显金融控股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治理框架和特便成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设计中所必须着力解决的问题,本文拟对此予以探讨。
一、金融控股公司治理的特点及对章程的要求
金融控股公司是伴随金融经营综合化而构建的新型金融机构,其是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并应直接或间接持有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两类以上金融机构控制性股份,或为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两类以上金融机构直接、间接指任或选派过半数董事的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虽然产生在上世纪中叶,但最近十多年发展迅猛,目前业已成为全球金融实力最强的金
注册金融公司融机构,由于金融控股公司的金融属性及其运行特征,使得金融控股公司与单一金融企业在内部治理机制上存在差异。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委托-代理关系复杂。金融控股公司独特的母子公司架构,产生了多个股东层、董事层和经理层,加大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度,“委托-代理”关系演变为“委托-代理-转委托-代理”关系。在存在孙公司的情况下,委托代理问题将进一步加剧。
(二)子公司在公司治理上高度依存于母公司。由于子公司被绝对控股或全资拥有,母公司在子公司占据过半数的投票权和董事席位,因此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权利制衡机制发挥程度有赖于母公司在效率与安全之间的风险偏好取向。虽然有学者认为在母子公司结构下,母公司具有监督子公司董事会的激励,但另一面是其也有获取超额控制利益的冲动。在章程自治理念不断放大的同时,通过选定子公司章程可实现母公司不合理利益诉求的“合法化”。
(三)关联交易成为必要手段。关联交易是金融控股公司整合资源,发挥协同效应,减少外部市场成本的客观需要,在集团内关联交易呈常态化。缺少利益补偿机制的关联交易将导致子公司之间风险和收益的不匹配而产生股东之间、员工之间、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四)利益相关者范围更广。由于金融控股公司提供综合性金融产品和服务,涉及利益相关者众多,其资金大多是以负债形式融入,是基于社会信任而运作的,如储户存款、投保人保险费等,债权人多数是中小散户,没有时间、精力和专门技能监管资金的运用。
金融控股公司章程作为规范公司内部治理的主要依据,必须回应和体现金融控股公司的上述治理特点,为此,在我们看来,作为金融控股公司的章程,其必须具备下列要素和要求:一是在章程体系建构和具体条款设计上应注重母子公司治理体系的整体性和衔接性,形成治理体系上的协调共生;二是母子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高级经营层及监事会的责权利划分应有区分,构建新型组织模式下的权力制衡机制;三是母子公司章程中“他治性”规范的侧重点应有差异。母公司章程中应侧重约束对子公司控制权行使的途径和限度,对子公司利益补偿及在母子公司同时任职的限制等。子公司章程中应侧重对母公司提名董事的义务约束、少数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保护;四是母子公司关联交易管控的重点不一。于母公司而言,关联交易管控应从表决权限制入手实现程序上的公平;于子公司而言,关联交易管控应从实质审查着手,兼顾效率与公平,并建立追责路径。
二、金融控股公司章程之比较分析
金融控股公司具有较强的地方性语境,不同国家和地区基于对金融综合化经营的态度和立场的不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位和要求都不一样,而这反映到各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章程设计和内容安排,便各有其特点,此外,基于章程本身是一个个体性比较突出的法律文本,即便在同一个国家,金融控股公司的章程内容和体例安排仍有明显差异,因此,对各种金融控股公司的章程予以比较分析,有助于检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章程的特性和问题。
(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章程现状
基于研究分析需要,按照国内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的不同行业,笔者选取了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集团、光大证券及华融资产管理公司5个金融控股公司的章程作为样本。
1.章程记载事项。根据我国《公司法》8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事项有12项,因此上述5个样本章程在章程记载事项上以此展开。
2.章程有关内容。样本章程在内容上一是明确了本公司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预防控股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二是规定了本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运行机制及表决机制,详细记载了会议程序要求及表决事项的票数要求;三是区分了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职责,
将公司大部分的管理职权授予董事会,监事会行使监督职责;四是细化了本公司董事会与监事会的构成,不仅规定了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人数要求和构成,而且细化了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和人员构成,包括了独立董事和非执行董事的席位要求以及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公司名称控股子公司章程记载事项
建设银行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租赁,建信信托,建信基金,中德住房储蓄银行,建信人寿及16家村镇银行由总则,经营宗旨和范围,股份和注册资本,减资和购回股份,购买银行股份的财务资助,股票和股东名册,股份的转让,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大会,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信息披露,劳动人事,合并与分立,解散与清算,章程的修订,争议的解决,通知,释义和附则28章构成。
招商银行招银租赁,招银国际,招商信诺,永隆银行与建设银行的章程基本一致,由22章构成,股份的转让,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信息披露,劳动人事及释义没有单独成章。
光大证券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光大期货,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光大证券金融控股,光大保德信基金由总则,经营宗旨和范围,股份,股东和股东大会,董事会,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通知与公告,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修改章程和附则12章构成。
平安集团平安寿险,平安产险,平安养老险,平安健康险,平安银行,平安信托,平安证券,平安资产管理,平安资产管理(香港),平安大华基金与建设银行的章程基本一致,由22章构成,股份的转让,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劳动人事及释义没有单独成章,但增加了执行委员会一章。
华融资产华融湘江银行,华融证券,华融金融租赁,华融国际信托,融德资产管理,华融渝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华融期货,华融置业,华融致远投资管理,华融汇通资产管理由总则,经营宗旨和范围,股份和注册资本,股东和股东大会,董事和董事会,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和监事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和激励机制,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信息披露,劳动用工制度,合并、分立、破产、解散与清算,通知与公告,章程修订,附则15章构成。
(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章程比较分析
1.章程对母子公司治理结构整体性的考虑不足,母子公司治理机制之间衔接度欠缺
纵观上述金融控股公司章程样本,章程在维系母子公司治理结构整体性上明显欠缺足够的条款设计。一是在章程体例上未对子公司治理进行统筹安排。章节内容上全是围绕母公司自身经营范围、股份、治理架构及财务会计利润等展开,未设专章规定子公司治理;二是在具体条款设计上较少涉及到子公司,且内容上基本未涉及到子公司的治理。据笔者统计,上述章程样本中提及子公司的次数,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和平安集团有5处,光大证券有2处,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仅有1处。在内容上主要集中在子公司对购买或拟购买母公司股份的.人提供财务资助的禁止、为子公司提供贷款或贷款担保及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批准等。
2.单一金融公司转为金融控股公司后的章程变化与对子公司实现控股不具有强相关性
诱致公司章程变动的原因较多,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变化、公司股本结构、注册登记信息、治理结构变化及上市等均可能导致公司章程变化。笔者以招商银行章程变动为例,分析
研判单一金融公司向金融控股公司转型与章程变动的关联度。招商银行自2003年启动控股之旅,其中2003年全资成立招银国际,2008年全资成立招银租赁,并购永隆银行,2012年控股招商信诺。2003年至2013年招商银行章程修改了5次,分别是在2003年4月、2004年2月、2007年10月、2010年4月及2013年3月。
章程修改期间2003-20042005-20072008-20102011-2013
法律及监管变迁《商业银行法》修改、《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份制商业银行治理指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银监会成立《公司法》修改、《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修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等《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等
除控股外的公司事件 发起人股东变化等香港上市等股本变化等登记机关变化,股本变化等
注:招商银行作为上市金融公司,此处的法律法规变迁分析主要针对三方面:一是公司法,
二是银行业监管规定,三是证监会的部门规章。由于章程修改对法律法规的变迁具有滞后性,因此法律法规分析的起始时间设为2002年。
通过分析发现,引致公司章程变化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的变迁。母公司对子公司实现控股不会促使章程变化。
3.不同类别金融控股公司章程呈趋同化特征
我国2005年《公司法》虽加大公司在经营管理上的自由度,但章程自治理念的监管认同和社会认同尚未形成,为管理之便,2006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名为指引,实为监管部门管理之要求,上市公司按该指引做“填空题”。虽然该指引提出上市公司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前提下,可根据自身需要约定指引以外的内容,但受不重视章程的观念及技术力量不足等限制,章程未成为区分公司和规范公司的基本规则,因此不同类别金融控股公司章程呈现出趋同化特征。一是章程体例及内容。建设银行、平安集团及招商银行系在国内与上市,受到《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到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双重约束,因此章程体例基本一致,规定的章节在20章以上,而光大证券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章程体例较为相似,受到《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约束,规定的章节在15章及以下。上述金融控股公司
章程内容均涵盖了《公司法》要求的章程应记载事项,主要根据监管要求存在繁简差异;二是为防止控股股东或实质控制人直接控制经营,样本中的金融控股公司章程均概括性规定了在控股股东或实质控制人单位任职人员在被控股公司的任职限制。如招商银行、光大证券及平安集团章程规定“在本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建设银行章程约定“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银行的董事长。”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章程也有类似建行的约定。 当然,金融控股公司根据自身需要,章程对子公司管理职责和内容规定存有一定差异。一是子公司管理职权规定差异。股东会在子公司管理上的职权主要有:批准“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平安集团章程)及批准“子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建行、招行及平安集团章程);董事会的职权主要有:“设立子公司”(建行章程)及负责“制订本行集团并表管理的总体战略方针”(招行章程);光大证券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无相应规定;二是少数股东利益保护的措施——累积投票制度采纳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06条:“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制度对增进少数股东提名董事成功率,更多参与公司管理提供了可能性。仅有光大证券和招商银行规定了
该制度;三是关联交易表决权限制例外差异。除招商银行外,其余公司章程均绝对限制关联人对关联交易的表决权。招商银行章程对董事或其联系人借出款项给招行或附属公司、或为招行或附属公司利益承担义务而接受招行和附属公司的担保及任何有关招行或附属公司雇员利益的建议或安排等事项表决实行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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