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等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
保险公司等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等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应当具备《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三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应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批准。
第四条保险公司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及审计意见全文;
(六)近两年的营业报告和精算报告;
注册金融公司(七)近两年的偿付能力报告和最近六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变化的专项说明;
(八)同业拆借等资金管理内控制度;
(九)负责同业拆借业务的部门和人员情况,包括部门基本职责描述和分工、前中后台的相互制约关系、相关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及主要从业经历;
(十)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及审计意见全文;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两个年度的受托资金来源与运用表、受托资金投资收益表;
(七)同业拆借管理内控制度;
(八)负责同业拆借业务的部门和人员情况,包括部门基本职责描述和分工、前中后台的相互制约关系、相关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及主要从业经历;
(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信托公司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及审计意见全文;
(六)近两年从事资金信托业务情况的专项说明;
(七)申请人与其他金融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专项说明,包括关联机构名称、基本情况、关联关系状况等;
(八)同业拆借管理内控制度;
(九)负责同业拆借业务的部门和人员情况,包括部门基本职责描述和分工、前中后台的相互制约关系、相关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及主要从业经历;
(十)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及审计意见全文;
(六)近两年从事不良资产处置业务情况的专项说明;
(七)同业拆借管理内控制度;
(八)负责同业拆借业务的部门和人员情况,包括部门基本职责描述和分工、前中后台的相互制约关系、相关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及主要从业经历;
(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金融租赁公司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及审计意见全文;
(六)近两年金融租赁业务开展情况的专项说明;
(七)申请人与其他金融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专项说明,包括关联机构名称、基本情况、关联关系状况等;
(八)同业拆借管理内控制度;
(九)负责同业拆借业务的部门和人员情况,包括部门基本职责描述和分工、前中后台的相互制约关系、相关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及主要从业经历;
(十)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汽车金融公司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及审计意见全文;
(六)近两年从金融机构借入人民币情况的专项说明,包括累计借款金额、期限、笔数、利率、交易对手方、资金用途等;
(七)同业拆借管理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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