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金融机构出资人准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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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金融机构出资人准入要求
一、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一)基本条件
(1)确属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的需要,经合理预测能够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
(2)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3)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4)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5)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在风险管理、资金管理、信贷管理、结算等关键岗位上至少各有1 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
(6)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5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7)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8)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
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9)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10)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出资人条件
一家企业集团只能设立一家财务公司。财务公司的出资人主要应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也包括成员单位以外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
1、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拥有核心主业。
(2)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期,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的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
(3)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 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 亿元人民币。
(4)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
(5)母公司成立2 年以上,具备2 年以上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和资金集中管理经验。
(6)母公司最近1 个会计年度末的实收资本不低于8 亿元人民币。
(7)母公司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无不当关联交易。
(8)母公司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最近2 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9)母公司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10)成员单位数量较多,需要通过财务公司提供资金集中管理和服务。
(11)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成员单位作为财务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3)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4)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5)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6)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7)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注册金融公司(8)该项投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9)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银监会认可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10)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3、成员单位以外的战略投资者作为财务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2)有3 年以上经营管理财务公司或类似机构的成功经验。
(3)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5)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6)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7)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银监会认可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8)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
30%(银行业金融机构除外)。
(9)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成员单位以外的战略投资者为金融机构的,除应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之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资信良好,最近2 年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2)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3)战略投资者为金融机构的,其最近1 个会计年
度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 亿美元,且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 年对其作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及以上。
(4)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5)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成员单位以外的战略投资者为非金融企业的,除应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之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2)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3)该项投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4)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单个战略投资者及关联方(非成员单位)向财务公司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且投资入股的财务公
司不得超过2 家。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财务公司的出资人:
(1)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2)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异常。
(3)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4)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5)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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