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建设工程日照时间分析技术管理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二
日照影响分析规则2018年版)
苏州市规划局
1 总则2021年冬至具体时间
1.1 为规范建筑日照的计算,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6年版)(GB50180-93)、《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14)(以下简称《国标》)、《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以下简称《省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以下简称《标准》)及《苏州市日照影响分析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结合苏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苏州市区范围的姑苏区、吴中区(含太湖度假区)、相城区,其他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吴江区)及其他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2 日照标准
2.1 日照有效时间段按真太阳时统计。有效时间带为上午8时至下午16时(大寒日为日照标准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冬至日为日照标准日)。
2.2 本规则中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指《省规》3.2.6规定的住宅建筑和3.2.12规定的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医院、疗养院、中小学、宿舍等建筑。
2.3 本规则中有日照要求的场地指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室外地面活动场地、居住小区内的中心绿地、养老服务设施的活动场地及有日照要求的规划用地。
2.4住宅建筑、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两段;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活动用房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其室外地面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满足冬至日不低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三段;中小学普通教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居住空间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两段;居住小区内的中心绿地至少有1/3的绿地面积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
不应超过两段;养老服务设施的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面积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两段。
2.5旧区范围内新建住宅项目自身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两段。“旧区”的范围在城市、县总体规划中确定。可酌情降低的规定只适用于申请建设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本身,任何其他情况下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得降低。
2.6 每个有效时间段不应低于30分钟。
3 计算要求
3.1 计算范围
3.1.1 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当拟建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米时,拟建建筑以北,150米扇形阴影范围内的现状、在建或规划的建筑;当拟建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大于100米时,拟建建筑以北,240米扇形阴影范围内的现状、在建或规划的建筑。
3.1.2 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以已经确定的被遮挡建筑为中心,南侧半径150米扇形范围内的现状、在建或者规划建筑和南侧半径240米扇形范围内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现状、在建或者规划建筑。
3.1.3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低、多、小高层建筑,应按实际建筑高度确定日照遮挡的影响范围并计算日照时间。
3.2 计算方法要求
3.2.1 日照分析计算的常用方法有窗户分析、沿线分析、多点分析、单点分析等。
3.2.2 在进行日照分析时,新报建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和场地,应根据分析对象的特点选取合理的计算方法,南外廊式中小学教学楼、宿舍、病房楼等采用沿线分析,必要时辅用单点分析,除上述以外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采用沿线分析和窗户分析方法;场地采用多点区域分析。
3.2.3 本规则实施之前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设计方案以及已竣工的建筑仍可采用原日照分析方法。
3.2.4 未进行过日照分析计算的现状建筑,在进行日照分析时,采用沿线分析的计算方法。
3.2.5 若采用窗户分析,应满足以下要求:
3.2.5.1 日照光线同时照射到计算基准线外侧左右两个下角点时,其日照算作有效照射。
3.2.5.2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符合日照标准的冬季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为4个及4个以上时,其中应有2个居住空间能获得符合日照标准的冬季日照。
3.2.6 若采用沿线分析或多点区域分析,应考虑建筑的自遮挡因素而引起的日照不足,但日照不足部分与建筑突出部分的比例不应大于2倍,其他区域均应满足日照要求。自遮挡示意图见附图一。
3.3 建筑朝向
3.3.1 建筑按其朝向分为南北向建筑和东西向建筑。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3.3.2 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的主要朝向的有效日照。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
不作日照要求。
3.3.3 板式建筑以垂直于建筑长边的方向为主朝向。当东、南侧或南、西侧有采光要求的建筑空间属于同一住户时,只需主朝向满足日照要求,主朝向根据建筑现状确定。
3.4 计算基准线
3.4.1 日照基准线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均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有日照要求的活动场地的计算高度按室外地坪高度计算。
3.4.2 当采用窗户分析时,日照基准线按以下要求及附图二确定:
3.4.2.1 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线;异形窗户、凸窗、飘窗等,也应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线;
3.4.2.2 两侧均无隔墙遮挡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居住空间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线;建筑工程建造时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闭阳台的栏杆为计算基准线;阳台被住户自行封闭的,以外墙与原窗台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
3.4.2.3 两侧或一侧有隔墙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与隔墙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
3.4.2.4 形式复杂的窗或阳台,按照上述原则,较难确定计算基准线的,取日照时间最少的基准线为计算基准线。
3.4.2.5 日照基准线计算宽度不应小于1.20米。当住宅建筑的基准线计算宽度大于等于1.2米且小于等于1.8米时,按实际宽度为计算范围,当其基准线计算宽度大于1.8米时,选取有利于日照结果的1.8米为计算范围;幼儿园、托儿所建筑的最大计算基准线宽度应不小于2.4米,选取有利于日照结果的2.4米为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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