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栋府、惠安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栋府、惠安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9 
【案件字号】(2020)闽05行终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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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海瑞庄丽娜谢火生 
【审理法官】黄海瑞庄丽娜谢火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栋府;惠安县公安局 
【当事人】张栋府惠安县公安局 
【当事人-个人】张栋府 
【当事人-公司】惠安县公安局 
【代理律师/律所】詹伟楷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谢自涛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詹伟楷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谢自涛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詹伟楷谢自涛 
【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羊养殖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栋府 
【被告】惠安县公安局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调取证据合法性刑事司法行为行政不作为管辖定案证据拒绝履行(不履行)维持原判驳回起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原告(贷款人)与各案被告(借款人)分别签订了《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各案被告向原告申请个人信用贷款用于家庭消费等用途(贷款本金详见附表二),贷款起始日为贷款人放款日,贷款按月计息,借款人按合同项下的贷款向贷款人支付贷款手续费、平台服务费、综合业务管理费、预先扣除的利息,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上述费用在发放贷款前扣除,扣除后剩余金额发放至借款人指定放款账户,同时对贷款期限、月利率、还款日期(详见附表二)作出约定;以放款日为其他各月的固定还
款日,每一个月为一个还款期;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调的,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执行原合同利率直至借款到期日,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贷款人有权对贷款月利率进行相应上浮,即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每调升50个基点(0.5%)时,本合同贷款利率相应上调50个基点(0.5%);如果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应付款项,则清偿顺序为费用、利息(包括罚息)、本金;当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款,足以使贷款人认为借款人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归还贷款本息的义务的,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欠款,且无需退还其前期已缴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手续费、综合业务管理费、利息、罚息和本金);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期限还款的,每日按应还款金额的千分之一(部分约定为千分之五)计收逾期利息;本合同项下贷款到期(包括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借款人未偿还或未全部偿还本金、利息、综合业务管理费、提前还款手续费的,贷款人有权按应还款金额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每日千分之一(部分约定为每日千分之五)。若借款人未能按时足额还款,借款人自愿接受贷款人作出强制执行措施并承担贷款人实现债权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合同签署页记载了合同签订时间。  上述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各案被告发放了合同项下的贷款,后各案被告未依约还款。  另查,根据原告提交的还款记录上载馅饼的做法大全
明,部分案件被告逾期之后有部分还款,原告均按合同约定收取了逾期费用,现原告同意将该逾期费用抵扣本金。  又查,各案《贷款合同》除11964、11966、11968、11970、11973、11974、11976、11978、11981、11983、11985、11989、11991、11993、11995号十五案合同为纸质合同外,其余各案均为电子合同。原告主张上述电子合同系通过“世联金融”电子面签APP程序签订的,签约过程已进行电子存证。  原告与深圳市电子商务安全证书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数字证书采购协议》,约定深圳市电子商务安全证书管理有限公司为原告提供数字证书产品及相关配套设备集成开发服务、电子签章服务,为原告提供合法的认证报告。深圳市电子商务安全证书管理有限公司系具有《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2020年1月10日,深圳市电子商务安全证书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关于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请校验数据电文中电子签名与数据电文是否被篡改的验证报告》《深圳市世联信贷贷款协议数字签名验证报告》,载明:原告向该公司申请对涉案贷款合同的电子签名有效性及数据电文是否被篡改进行校验;验证结果为数字电文中电子签名有效,确认涉案贷款合同自完成签名后未被篡改。  以上事实有贷款合同、借据、银行付款回单、通联通业务单笔电子凭证、还款记录、《数字证书采购协议》、《关于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请校验数据电文中电子签名与数据电文是否被篡改的验
证报告》及附件光盘、《深圳市世联信贷贷款协议数字签名验证报告》、支付业务许可证、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会员证、通联支付账户支付业务合同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张栋府原审的诉讼请求为,判决确认惠安县公安局对其2019年10月12日报警事项“张桂聪雇人非法开锁并带人进入张栋府租房搜查、张栋府租房丢失7万元”案件至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判令惠安县公安局依法立案调查,并把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张栋府。根据惠安县公安局提供的张栋府签字确认的《惠安县公安局现场处警情况记录表》、执法记录仪及惠安县螺城镇前型村出具的工作说明,可以认定张栋府2019年10月12日的报警事项为其放在惠安县螺城镇瑞国路15-52号二楼一房间内的塑料袋内的7万元现金被盗,也不存在张栋府所称的张桂聪雇人非法开锁并带人进入张栋府租房搜查的事实,张栋府的该项报警事项没有事实根据。且根据张栋府报警所称的7万元现金被盗的行为,所涉数额巨大,可能涉嫌犯罪,应由刑事法律规范调整,张栋府的该项诉求行为系属于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规定授权实施的刑事司法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一
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张栋府的起诉并无不当。张栋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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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1-27 02:17:09  面试英文自我介绍范文
张栋府、惠安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闽05行终3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栋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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