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印发版)
南方电网调〔2017〕2号附件
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江  毅
审定:许超英
审核:刘映尚
初审:高孟平   唐卓尧   张  昆  杨俊权
编写:李  翔  范展滔  辛  阔  黄  韬
黄  河   徐光虎   马  骞   和识之
卢伟辉  唐红兵  李崇浩   张  弛
郑茂然  徐  键  杨志敏   胡  荣
郑志千  陶文伟 陈  刚

1总则
1.1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力调度管理,适应电力体制改革、技术发展、管理创新的要求,保障电网安全、优质、经济、环保运行,结合近年电网运行经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规程。
1.2南方电网是指由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五省(区)区域内的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等一次设备以及为保障其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网络安全、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等二次设备构成的统一整体。
1.3本规程所称电力调度,是指电力调度机构对所辖电网运行进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包括调度运行、运行方式、继电保护、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网络安全等专业管理工作。
1.4南方电网电力调度机构从上至下分为四级。一级电力调度机构简称南网总调,即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二级电力调度机构简称中调三级电力调度机构简称地调四级电力调度机构简称县(配)调。中调的设立、变更、撤销需经南网总调批准,地调、县(配)调的设立、变更、撤销需经相应中调批准,中调报南网总调备案。
1.5南方电网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力调度工作。
1.6电力调度机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调度,依法接受监管。
1.7南方电网电力调度管理实行调度权与设备所有权、经营权相分离,按有利于电网安全、优质、经济、环保运行,有利于实施西电东送战略,有利于建立规范有序的电力市场原则,划分调度管辖范围。
1.8本规程是南方电网电力调度管理的最高准则。南方电网内凡涉及电网运行相关的规程、制度均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
1.9南方电网内凡涉及南方电网电力调度运行工作的有关单位及人员均应遵守本规程。
1.10本规程1~4适用于南方电网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及其调度管理工作,5~21适用于南网总调直调系统调度管理工作,并用于指导其他电力调度机构相关工作。
1.11本规程由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1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凡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鼓励使用本规程的相关单位及个人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15号)
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432号)
电网运行准则(GB/T 31464-2015)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5]9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3]114号)
关于印发《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通知(发改能源[2003]210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4号令)
3电力调度机构职责及管辖范围
3.1调度系统包括各级电力调度机构、生产运行单位。生产运行单位包括发电厂、变电站、输电线路、配电网、大用户配电系统等的运行值班单位和设备巡维单位。电厂远程集控中心、
变电站集控中心等形式的集控中心是发电厂或变电站的异地运行值班单位,是调度系统的一部分,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不得自行操作、控制调度管辖范围的任何设备。
3.2南方电网范围内的所有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设施以及为保障其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网络安全、电能计量、电力市场支持系统等,不论所有权、经营权所属,均应列入相应的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管辖范围,服从相应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管理。
3.3上海解封了回老家需要隔离吗南网总调是南方电网最高电力调度机构, 代表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行使调度权。
3.4南网总调直调系统包括与南网总调有直接调度业务联系的电力调度机构、生产运行单位和南网总调直接调度的设备。
3.5电力调度机构的主要任务:
3.5.1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保障电网安全、优质、经济、环保运行。
3.5.2按照规程规定实施“公开、公平、公正”调度,维护发电、供电、售电、用电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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