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运动会、全国城市运动会申办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国运动会(以下简称“全运会”)、全国城市运动会(以下简称“城运会”)的管理,规范申请承办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运会是由国家体育总局主办,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解放军为基本参加单位,以奥运会比赛项目为基本设项的全国最高水平的综合性运动会。
城运会是由国家体育总局主办,以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城市为基本参加单位,以奥运会比赛项目为基本设项,以青少年为参赛主体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
全运会闭幕式日期第三条 申请和举办全运会、城运会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本着实事求是、科学规范、节俭廉洁、人文环保的原则,根据当地实际,结合文化、教育、交流、经贸、全民健身等各项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使运动会真正办成体育的盛会,人民的节日。
第四条 全运会、城运会每四年举办一次。全运会会期包括开、闭幕式原则上不少于10天,不超出13天;城运会会期包括开、闭幕式原则上不少于8天,不超出10天。具体会期的确定结合
承办单位的实际进行安排。
第五条 全运会、城运会可集中举行,也可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形式;原则上要求有60%以上的项目和开、闭幕式须集中在一个中心城市举行;其它项目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布局到相关城市举行;个别不具备条件的项目经批准可安排在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
第六条 全运会、城运会须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名义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承办全运会、城运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当地政府高度重视,广大人民众大力支持。
(二)可靠的财政保证、规范的经济秩序和良好的市场开发能力。
(三)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
(四)积极推进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工作,大力推广节能环保新技术,环境优美,城市宜居。
(五)为运动会参加者及有关人员提供良好的食宿、交通等接待条件和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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