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中院公布买卖二手房典型案例
佛山中院公布买卖二手房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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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科幻大片【公布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11.11
【分 类】其他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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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二手房如何避“雷”?佛山中院公布典型案例
 
 
  住房问题涉及人民众的切身利益,是老百姓关注的热点话题。与一手房屋买卖相比,二手房屋买卖存在交易流程繁琐、履行不确定因素多等特点,容易发生纠纷,且争议类型复杂。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聚焦人民众“急难愁盼”,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结合近两年的审判实践,梳理出涉及二手房屋买卖热点问题的十大典型案例,并就当前二手房屋买卖中的风险对社会公众进行了提示,以增强购房众规避风险、合法维权的意识,促进房屋买卖交易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01:出卖人未经配偶同意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不影响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02:买受人应具备交易房屋所在地的购房资格,因买受人不具备购房资格导致房屋无法过户的,买受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03:合同约定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房款,且在贷款金额不足时以现金补足,在银行房贷政
策发生变化导致买受人无法办妥贷款的情况下,买受人仍应以现金方式支付剩余房款。买受人以此为由拒付购房款的,构成违约。
电脑截屏是哪个快捷键  04:合同约定买受人应在约定期限内办理贷款申请手续,该期限并非买受人办妥贷款手续期限,买受人未在该期限内取得同贷书不构成违约。
  05:出卖人在合同中确认交易房屋是其在佛山市内的唯一房屋,不能视为出卖人确认该房屋是其省内唯一房屋。由此额外产生的税费应按双方约定由买受人负担。
  06:对于现场可见的房屋质量问题,如果买受人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过程中已前往现场实地查看且未提出异议,应视为买受人接受房屋的现状。买受人不得以房屋存在明显瑕疵为由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07:买受人以出卖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迁出户口的义务为由主张违约损害赔偿的,应结合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户口迁出是否影响买受人购房目的的实现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
  08:守约方对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虽持异议但未行使合同解除权并积极配合履行,应认定合同仍继续履行。
  09:双方协商变更合同履行方式后,并未约定合同后续各项义务履行期限,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对方随时履行,但要给对方必要的履行时间。
  10:出卖人在买受人享有的约定宽限期到来之前不得以买受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解除合同。
多边形 
案例一
  出卖人未经配偶同意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不影响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简介
  丁某与杜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杜某以现状按套将涉案房屋售予丁某。涉案房屋为杜某与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杜某出售该房屋未经刘某同意。后杜某向丁某发出《通知书》要求解除涉案合同。丁某以杜某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杜某支付违约金121800元。
  该案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一审、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杜某支付违约金121800元予丁某。
 
  法官说法
  本案是因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引发的纠纷。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房屋,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怎么建立qq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出卖人未经配偶同意及追认出售夫妻共同财产,构成无权处分行为,但这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不影响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对出卖人个人发生法律效力。出卖人未经配偶同意出售夫妻共同财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风险提示
  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查看房屋不动产权证的权属人,核实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房屋属于出卖人夫妻共同财产,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应要求出卖人夫妻在房屋买卖合同上共同签名确认,避免因出卖人单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案例二
  买受人应具备交易房屋所在地的购房资格,因买受人不具备购房资格导致房屋无法过户的,买受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简介
  王某(买方)、邢某(卖方)、某房公司(居间方)签订《房屋买卖业务签约文件合订本》,约定邢某将涉案房屋出售予王某,并约定王某应如实向居间方及邢某告知有无购房资格,若王某的广佛入户T卡2021年4月30日未能办妥,卖方同意延期30天申请贷款。经查,涉案房屋处于限购区域,王某自己联系的办证人员未能解决T卡办理问题。后经王某请求,某房公司工作人员为其推荐办理资格证书的机构,但王某后续未能在约定期限内通
中华传统文化资料过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进而获取购房资格,导致涉案房屋无法过户。邢某起诉至法院,主张解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该案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一审、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因王某不具备购房资格导致房屋无法过户,构成根本违约,应向邢某支付违约金。
  法官说法
  本案系因买受人不具备购房资格导致房屋无法过户而引发的纠纷。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均明知买受人不具备购房资格仍签订合同,导致房屋无法过户,各方责任如何认定问题。
  本案中,涉案房屋位于限购区,王某明知自身不具备购房资格,轻信其自己联系的办证人员称可解决购房资格的承诺,签订《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后续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通过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进而获取购房资格,是《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无法履行的直接原因。邢某作为出售方,并无证据证明其自愿承担王某不具备购房资格、无法交易风险,对因王某不具备购房资格而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无过错,不应承担相应的责
任。因王某不具备购房资格导致房屋无法过户的,构成根本违约,邢某有权解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风险提示
  买受人在购房前应了解及跟踪交易房屋所在地的最新限购政策,确认自身是否具有购房资格。如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尚不具备购房资格,但仍决定购买交易房屋的,买受人应对自身取得购房资格能力及购房资格取得时间进行充分评估,切勿盲目听信第三方机构可解决购房资格的承诺。买受人可与出卖人协商约定在买受人无法按时取得购房资格的情况下合同如何继续履行或是否解除等,避免因无法取得购房资格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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