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4094 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旌旗灯号装置的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4094—1999
汽车操纵件、指示器代替GB9094—1994
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Motor vehicles—Symbols for controls,indicators and tell-tales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及其位置和信号装置显示颜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M、N类汽车。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4782—1984  道路车辆—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词汇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GB/T 4782标准的定义和下列定义。
3.1  标志用以识别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
3.2  相似标志与3.1规定的标志成比例的图形。
4  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汽车上装备了5.1所列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其相应标志必须标示,且必须符合5.1的各项规定。
4.1.2  汽车上装备了5.2所列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其相应标志是非强制标示。如果标示,则必须符合5.2的各项规定。
4.1.3  使用相似标志时,亦应符合第5章规定。
4.1.4  标志的基本图形按附录A(提示的附录)规定。
4.1.5  标志相对于底,应情楚、醒目,且永久保持。
4.1.6  多功能操纵件上必须具有其各功能的相应标志。
4.1.7  同一功能的组合式指示器和信号装置,可以用一个标志。
4. 1.8  汽车上用于其他目的的标志不得与本标准规定的标志相混淆。
4.1.9  信号装置的显示颜必须符合第5章的规定。
4.2  标志的位置要求
4.2.1  本标准规定的标志,应保证驾驶员在其座位上能够识别。
4.2.2  标志必须位于操纵件或其工作位置上;对于指示器及信号装置,标志必须位于其上。
5  标志种类及信号装置的显示颜
5.1  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中必须标示的标志及信号装置的显示颜应符合下列规定:
5.1.1  灯光总开关及信号装置标志,见图1所示。信号装置显示颜应为绿。
5.1.2  前照灯远光操纵件及信号装置标志,见图2所示。信号装置显示颜应为蓝。标志的图形轮廓线内可涂实,线条数可以是四条。
5.1.3  前照灯近光操纵件及信号装置标志,见图3所示。信号装置显示颜应为绿。标志的图形轮廓线内可涂实,线条数可以是四条。当前照灯近光由灯光总开关控制时,其标志可只用5.1.1灯光总开关标志。
5.1.4  位置(侧)灯操纵件及信号装置标志,见图4所示。信号装置显示颜应为绿。标志的图形轮廓线内可涂实,当位置(侧)灯由灯光总开关控制时,其标志可只用5.1.1
灯光总开关标志。
5.1.5  前雾灯操纵件及信号装置标志,见图5所示。信号装置显示颜应为绿。标志的图形轮廓线
内可涂实。
5.1.6  后雾灯操纵件及信号装置标志,见图6所示。信号装置显示颜应为黄。标志的图形轮廓线内可涂实。
5.1.7  前照灯水平手调机构操纵件标志,见图7所示。标志的图形轮廓线内可涂实,线条数可以是五
条。
5.1.8  驻车灯操纵件及信号装置标志,见图8所示。信号装置显示颜应为绿。
5.1.9  转向指示灯操纵件及信号装置标志,见图9所示。信号装置显示颜应为闪烁绿。如果转向指示灯信号装置向左、向右信号是分开的,其标志的两个箭头也可分开使用。标志
的图形轮廓线内可涂实。
5.1.10  危险报警灯操纵件及信号装置标志,见图10所示。信号装置显示颜应为红,标志的图形轮廓线之间可涂实。信号装置也可采用左右转向指于信号装置同时闪烁来代替。
5.1.11  前风窗玻璃刮水器操纵件标志,见图11所示。
5.1.12  前风窗玻璃洗涤器操纵件标志,见图12所示。
5.1.13  前风窗玻璃刮水器及洗涤器组合操纵件标志,见图13所示。此操纵件的含义为洗涤器工作时,刮水器同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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