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慧斌与姜福养、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莲花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11
【案件字号】(2020)粤02民终125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韩文锋赖凯文彭志光
【审理法官】韩文锋赖凯文彭志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邱慧斌;韶关市浈江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民委员会;姜福养
【当事人】邱慧斌韶关市浈江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民委员会姜福养
韶【当事人-个人】邱慧斌姜福养
【当事人-公司】韶关市浈江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民委员会
【代理律师/律所】叶纬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梁思梅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麦继章广东怿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叶纬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梁思梅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麦继章广东怿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叶纬梁思梅麦继章
【代理律所】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广东怿胜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邱慧斌
【被告】姜福养
【本院观点】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合同过错证据不足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另查明,2014年11月,韶关市浈江区卫生主管部门通知辖区内各卫生站进行2015年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校验。浈江区新韶镇莲花村卫生站在办理2015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时,该卫生站法定代表人姜福养认为卫生站管理混乱,无法达到为村民服务的目的,遂没有在卫生站所填报的《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上签字、盖章,故卫生站报送资料未通过韶关市江区新韶镇卫生院的初审,因此未受理浈江区新韶镇莲花村卫生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据此,2015年3月1日,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卫生院向浈
江区新韶镇莲花村卫生站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该卫生站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好完成之前,不能开展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许可的诊疗科目工作。邱慧斌在办理2015年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校验及收到此通知后曾多次要求姜福养、莲花村委会协助办理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此期间,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于2015年1月28日联合作出粤卫函[2015]114号《关于做好村卫生站公建民营规范化建设的通知》,要求自2015年起各地要在3年内完成村卫生站公建民营规范化建设。规范化建设完成的公办村卫生站,法人代表由一体化管理的乡镇卫生院院长担任,执业人员从依法执业人员中按自愿原则竞聘上岗,按服务人口配置。韶关市、浈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分别于同年11月30日、12月10日转发了上述通知。有关部门根据粤卫函[2015]114号通知要求,完成了江区新韶镇莲花村卫生站的规范化建设,该卫生站于2018年4月13日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按要求由乡镇卫生院院长担任法人代表及配置执业人员。该执业许可证与原莲花村卫生站的经营性质均记载为非营利性。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姜福养作为韶关市浈江区某某某某某某卫生站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作为莲花村委会主任),因韶关市浈江区某某某某某某卫生站于2015年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未在《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上签字盖章导致未能办理
校验并因此发生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姜福养的行为属履行职务行为,姜福养的被告主体不适格,邱慧斌与姜福养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一审法院以判决形式驳回邱慧斌对姜福养的诉讼请求,属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驳回邱慧斌对姜福养的起诉。据此,本院已另行作出(2020)粤02民终1252号民事裁定驳回邱慧斌对姜福养的起诉。依照《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之规定,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邱慧斌主张莲花村委会构成侵权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6万元有无依据。 本案系因韶关市浈江区某某某某某某卫生站于2015年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韶关市浈江区某某某某某某卫生站的法定代表人姜福养未在《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上签字盖章导致未能办理校验,由此被通知不能开展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许可的诊疗科目工作引起。邱慧斌据此认为,因其系该卫生站的实际经营者,莲花村委会违反《医疗卫生站协议书》第五条“卫生站必须办理有关手续,村委会给予支持办理"的约定,侵犯了邱慧斌的合法承包经营权,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6万元。对此,本院认为邱慧斌的主张
不成立,理由如下:首先,《医疗卫生站协议书》是为了贯彻落实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医疗卫生站的文件精神所签订,协议书的内容并未约定承包费等事项,且当时韶关市浈江区某某某某某某卫生站是在邱慧斌家自有房屋开办,从上述事实看,该协议书并不具备承包经营合同的实质内容,莲花村委会并不存在将承包经营权发包给邱慧斌的事实,故邱慧斌诉请莲花村委会侵犯其合法承包经营权缺乏依据。其次,根据韶关市浈江区某某某某某某卫生站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莲花村委会主任即姜福养,系根据当时政策要求,目的是为了对村卫生站更好的管理监督。姜福养作为该卫生站的法定代表人及村委会主任,认为韶关市浈江区某某某某某某卫生站管理混乱、无法达到为村民服务的目的时,在该卫生站填报2015年度《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时拒绝签字、盖章,虽然造成该卫生站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能校验,但姜福养该行为属于履行其法定职责,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再次,根据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于2015年1月2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村卫生站公建民营规范化建设的通知》(粤卫函[2015]114号),要求自2015年起各地要在三年内完成村卫生站公建民营规范化建设。规范化建设完成的公办村卫生站,法人代表由一体化管理的乡镇卫生院院长担任,执业人员从依法执业人员中按自愿原则竞聘上岗,按服务人口配置。韶关市浈江区某某某某某某卫生站按要求完成了规范化建设,于2018
年4月13日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由乡镇卫生院院长担任法人代表及配置执业人员。邱慧斌在接到停诊通知后,完全可以另谋职业或到符合条件的卫生站接诊,也可以在韶关市浈江区某某某某某某卫生站完成规范化建设后按自愿原则竞聘上岗,依法执业。因此,邱慧斌要求莲花村委会赔偿停诊后的经济损失36万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据此驳回邱慧斌对莲花村委会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邱慧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部分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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