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7.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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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号】乌就培[2007]22号
【施行日期】2007.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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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金鸡湖音乐喷泉【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的通知
(乌就培〔2007〕22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5]16号)精神,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切实解决就业困难家庭,特别是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就业再就业问题。现根据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关于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的通知》(新劳社就字[2007]11号)、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的通知》(新劳社字[2007]91号)要求,就有我市“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零就业”家庭的认定
  (一)认定条件
  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家庭成员(包括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直属亲戚)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就业愿望的成员(不含已退休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一年内从事有收入的劳动活动时间累计不足三个月)。
  (二)认定程序
  符合条件的家庭,按照自愿的原则,可申报为“零就业家庭”。具体程序是:
  1.由家庭成员凭身份证、户口薄到居住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填写《乌鲁木齐市城镇“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样式见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凭证。
  (3)家庭成员具体情况说明。
  2.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应在申请人登记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公示程序(公示时间为3天),并在《乌鲁木齐市城镇“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表》签署审核意见盖章后,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3.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社区呈报的零就业家庭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编制成册并按月汇总填入《乌鲁木齐
市城镇“零就业家庭”情况汇总表》(样式见附件2)逐级上报。
  (三)零就业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认定,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复核,注销其零就业家庭资格:健康蔬菜
  1.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经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3次以上,本人不接受推荐的岗位或用人单位同意聘用但本人不愿应聘而造成继续失业的;
  2.在经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施就业援助或通过各种渠道,家庭成员中已有1人(含1人)以上就业的;
  3.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连续3个月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
  二、男士化妆品品牌工作目标
  基本解决全市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问题。各区(县)要在2007年底以前对当年现有“零就业”家庭,至少实现其一人就业;次年新产生的“零就业”家庭,三个月内帮助一人就业。每年年底之前基本解决当年辖区内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问题。
  三、“零就业”家庭的就业管理
  (一)建立“零就业”家庭管理动态登记制度。各区(县)要在6月底前组织人员,对“零就业”家庭逐户开展调查摸底。街道、社区要对辖区内的“零就业”家庭进行认定,建立“零就业”家庭台帐,制定帮扶方案,列出工作计划,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要在自愿申报登记的基础上,为每一户“零就业”家庭建立档案,做到“五清”即:家庭状况清、下岗失业原因清、技能特长清、培训愿望清、择业意向清。同时还要及时掌握辖区内“零就业”家庭的增减变动情况、家庭成员就业再就业变动情况等,在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对建立台帐要及时进行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二)对“零就业”家庭实行承诺服务制度。对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且对岗位不挑不拣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承诺在30天内帮助其实现就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专门服务窗口,为“零就业”家庭成员求职和自我创业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
  (三)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零就业”家庭提供就业援助和开展,每年为辖区内每户“零就业”家庭提供不
少于三次的就业服务。八月底前,各区(县)、街道(乡、镇)、社区要层层制定“零就业”家庭援助预案,层层落实责任。要以社区为基本监控点,采取分片分户负责的办法,加大日常监控力度,对新出现的“零就业”家庭,在申报认定后层层启动援助预案,保证在30日内解决其就业问题。
  (四)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管理制度。对“零就业”家庭就业管理应实行“实名制”、“公示制”、“销号制”三制管理。“实名制”即“零就业”家庭管理台帐均采取实名登记管理,家庭成员姓名及相关情况要准确真实;“公示制”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再就业后,要及时通过社区公示栏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众监督;“销号制”即“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再就业后,或街道、社区及就业服务机构对三次推荐的岗位,因个人原因拒绝就业的,要在“零就业”家庭管理台帐上明确记载,并视同为无就业愿望,其家庭不再列入“零就业”家庭帮扶范围,并及时将该就业家庭从“零就业”家庭管理台帐中予以销号。
  四、采取综合政策措施,促进“零就业”家庭人员实现就业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的登记制度。对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在2007年6月末前没有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按照《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
办法》可为每户的1名成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加注“零就业家庭标记”,持《再就业优惠证》已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的,注销“零就业”家庭资格时,家庭成员中已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不再发放。持证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广泛发动和利用社会培训资源,为“零就业”家庭成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专项能力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各培训机构要根据市场需求,针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愿望和自身条件,开展实用技能培训,对有用工岗位需求的实行订单式培训,优先安排“零就业”家庭成员参加培训,优先安排上岗。培训就业后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推荐投资少、见效快的创业项目,鼓励其参加提供创业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三)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要为“零就业”家庭成员开展免费就业服务。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广泛收集用工信息,做好空缺岗位与“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对接工作。与辖区内街道、社区建立定期联系制度,为城镇“零就业”家庭建立就业基本情况数据库,提供专门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定期举办各种专场洽谈会。为“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可按规定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四)进一步拓宽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为“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更多合适的公益性岗位。各区(县)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落实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对适合“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岗位,上岗前应免予考试。
  (五)扶持“零就业”家庭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零就业”家庭成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要重点给予贷款援助,通过信贷扶持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再就业。
  (六)鼓励“零就业”家庭成员灵活就业,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
  五、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增强就业援助功能
  各区(县)要进一步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要把做好“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工作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结合起来,为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提供组织保障。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要定期走访居民家庭,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就业状况,对新产生的“零就业”家庭,及时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服务。积极推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社会保障服务进社区,使“零就业”家庭能够得到优质、高效的“一条龙”公共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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