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构成及用途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道路、桥梁、供排水、绿化、环卫、中小学、幼儿园等设施建设配套费,以及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相关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范围各地方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基本有:(一)城市道路及绿化、环卫配套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城市道路、排水、桥梁、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供热配套费:用于热源建设以及从热源至单位用户阀门井或热源至居民用户楼前阀门井的管网建设。
(三)供水配套费:用于从水厂至单位用户阀门井或水厂至居民一户一表的供水管网建设。
(四)燃气配套费:用于从气源至单位用户阀门井或气源至居民用户灶前的管网建设。
(五)规划红线内的中小学、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环卫等设施建设。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的性质及缴纳主体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收费性质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两大类。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费、
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等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而公建项目供电工程建设费、供热工程建设费、以及电力、自来水、热力、
燃气等新建小区及公建工程建设费六项为经营性收费。
潍坊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范围与收费主体
(一)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在潍坊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市财政局是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主体。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的收费窗口收取,由市规划局进行审核把关并代收。
建设单位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缴纳主体。依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并加强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规定: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一次性缴清。凡未按规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单位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构成商品房的建设成本,应当反映在商品房售价内。
商品房的成本一般由九部分组成。其中,第一部分是地价和契税,约占成本的40%;其次是项目的规划
、设计、勘探等前期费用,约占5%;第三部分是建安成本,主要包括:房子主体结构、安装工程、地下车库等多种费用,约占35%;第四部分是开发期间的各项费用,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潍坊标准为280元每平方米),人防异地建设费等;第五部分成本是电力、园林景观等基础设施费;第六部分是营销费用,
这个费用一般是销售额的2%;第七部分是经营性税金,一般占销售额的8.5%(不含企业所得税);第八部分是管理费;最后一部分是一些不可预见费。以上九部分构成商品房的总成本,开发商将房子卖给客户时还要
加上利润部分,该部分也成为房屋价格的组成部分。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性质性收费和事业经营性收费,开发商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已经缴纳给政府部门,并摊入房屋的建设成本之中,也就是说客户购买的房价中已经包含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开发商在向社会出售房屋时,在房屋价格之外再行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重复收费,而且也违反了价格法规。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并加强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潍政发[2007]49号)明确规定:“新建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部计入房价,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另行收取。”既然政府文件已经要求开发商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入房价,为了税务处理,哪个开发商也不会傻到不计入房价,因此,现实中存在的在房价之外又向购房人收取城市基础
设施配套费的做法,很明显具有欺诈性质,其行为是违法的,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返还。购房人可以向价格主管政府机关投诉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
附录: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并加强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发文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潍政发[2007]49号
发布时间2007-08-2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上属驻潍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升和完善城市功能,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批问题的函》(鲁价费发〔2002〕17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组成及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道路、桥梁、供排水、绿化、环卫、中小学、幼儿园等设施建设配套费,标准为280元每平方米,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三河”(白浪河、虞河、张面河城区段)沿河两岸建设项目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20%,加收范围由市规划局会同市
财政局、市物价局划定,并制定规范。新建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部计入房价,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另行收取。
二、收费范围与收费主体
(一)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在潍坊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市财政局是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主体。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的收费窗口收取,由市规划局进行审核把关并代收。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办法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单位凭批准的收费文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票款分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一次性缴清。凡未按规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擅自增加建筑面积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范围与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城市道路、供排水、桥梁、绿化、环卫等市政设施建设及规划红线内的中小学、幼儿园设施建设。加收的配套费,专项用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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