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平玲、山东富迪置业有限公司、潍坊渤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10
【案件字号】(2020)鲁07民终789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宋宗明朱峰李玉信
【审理法官】宋宗明朱峰李玉信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姚平玲;山东富迪置业有限公司;潍坊渤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姚平玲山东富迪置业有限公司潍坊渤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个人】姚平玲
【当事人-公司】山东富迪置业有限公司潍坊渤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万欣山东潍滨律师事务所;徐建文和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万欣山东潍滨律师事务所徐建文和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万欣徐建文
【代理律所】山东潍滨律师事务所和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姚平玲;潍坊渤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山东富迪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姚平玲请求被上诉人山东富迪置业有限公司交付的涉案房屋的情况需要进一步查明。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第三人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姚平玲请求被上诉人山东富迪置业有限公司交付的涉案房屋的情况需要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791民初6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姚平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84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9 06:22:25
姚平玲、山东富迪置业有限公司、潍坊渤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民终789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平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富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健康东街某某。
法定代表人:陈进鑫,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文,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潍坊渤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泰祥街中段/div>
法定代表人:于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发元,潍坊寒亭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姚平玲请求被上诉人山东富迪置业有限公司交付的涉案房屋的情况需要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791民初6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姚平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84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宋宗明
审判员 朱 峰
审判员 李玉信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瑞丰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