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201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凉府办发〔2010〕9号_百...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做好201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凉府办发〔2010〕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凉山州委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区域城乡协调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意见》(凉委发〔2010〕7号)精神,深入推进我州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农业生产中的风险保障作用,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川财金〔2010〕1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10年我州继续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完善创新机制,推进科学管理,提高农业保险强农惠农整体效能。
  政府引导。各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组织协调财政、农业、畜牧、水务、气象、宣传等部门,运用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引导和鼓励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加保险,积极推动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强农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市场运作。引导和促进市场机制发挥主要作用,保险业务要以经办机构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经营和具体运作,经办机构要重视业务经营风险,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自主自愿。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农户、龙头企业、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参与,要坚持自主自愿原则。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各县市可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支持政策。在既定的补贴险种和补贴比例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县市可适当提高保费补贴比例。
  协同推进。保费补贴政策的落实,要与农业信贷及其他强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以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农业、畜牧、水务、气象、宣传、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对经办机构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方案
  (一)保险品种。
  2010年,我州确定的补贴险种,种植业为水稻、玉米、油菜;养殖业为育肥生猪、能繁母猪、奶牛。鼓励各县市开展特农业、农房等保险工作。
  (二)保险金额和费率。
  水稻一般灾害和旱灾的保险金额分别为300元/亩和100元/亩,保险费率分别为5%和10%;玉米一般灾害和旱灾的保险金额分别为292元/亩和100元/亩,保险费率分别为5%和10%;油菜保险金额为280元/亩,保险综合费率为5.5%(换算定额为15.4元/亩);育肥生猪的保险金额为500元/头,保险费率为3.6%;能繁母猪的保
险金额为1000元/头,保险费率为6%;奶牛的保险金额为5000元/头,保险费率为5%。
  (三)保险期限。
  种植业保险自投保农作物播种起,至成熟开始采摘收割止。能繁母猪、奶牛保险期限为1年,育肥生猪为4个月。
  (四)保险责任。
  水稻、玉米种植保险责任执行《四川省政策性水稻、玉米种植一般灾害保险条款(2008版)》,油菜种植保险责任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油菜种植保险条款》,育肥生猪养殖保险责任执行《四川省政策性育肥猪养殖保险条款(2008版)》,奶牛养殖保险责任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奶牛养殖保险条款(2009版)》,能繁母猪养殖保险责任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2009版)》。
  (五)承保规模。
  种植业(水稻、玉米、油菜)按当地该品种种植面积40%承保;育肥生猪按当地存栏数的30%承保;能繁母猪、奶牛按存栏数的100%承保。
  (六)保费补贴政策。
  种植业(水稻、玉米、油菜)保险费分担比例为:中央40%、省21%、地方财政14%、农民自筹25%;养殖业保险费分担比例为:育肥生猪,中央10%、省25%、地方财政35%、农民自筹30%;能繁母猪,中央50%、省13%、地方财政17%、农民自筹20%;奶牛,中央30%、省14%、地方财政16%、农民自筹40%。鼓励各县市对特农业、农房等保险进行保费补贴。
  (七)保费补贴资金管理。
  2010年的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执行2009年的政策。
  1.各县市财政应根据测算数,将本级承担的保费列支后,于2010年5月30日前拨付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州分公司开设的“农险资金专户”,年终根据实际保险业务量和县级资金到位情况再拨付(退回)剩余配套资金。
  2.每月终了后8日内(12月除外),各县市保险公司按实际办理的保险业务填报《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资金匹配表》、《保单签定明细表》、《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配套资金划拨表》、《育肥猪、能繁母猪、奶牛保险费财政配套资金划拨表》,到县市财政核定县级保费补助资金。各县市财政部门应审核保险公司业务的真实性,核查农户保费是否全额收取,严禁签订比例保单。审核后,各县市财政部门要签字盖章,由各县市保险公司将资料报送州级保险公司,经州级保险公司审核后,统一汇总报送州财政局核定中央、省保费补助资金。并填报《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助资金匹配表》,审批保险费收入。
  3.州级保险公司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州财政局报送《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助资金匹配表》
汇总表,年终根据省财政厅的相关规定进行决算。
  (八)保险承保时间要求。
  为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农业生产中的风险保障作用,2010年种植业中水稻、玉米保险承保工作要求在5月底前完成计划;油菜保险承保工作要求在11月底前完成计划;养殖业保险在去年承保到期的基础上及时进行续保,新增的养殖业保险也应在5月底前完成新增保险手续。
  (九)风险控制和管理。
  2010年风险管理和理赔支付办法,继续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川府发〔2007〕41号)执行。
  (十)建立乡镇农业保险服务站,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
  我州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覆盖面广,因交通欠发达,仅仅依靠保险公司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查勘定损工作十分困难。为了保证现场查勘定损工作到位,及时将受灾农户的赔偿资金支付给农户,根据《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州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凉府办发〔2009〕37号)精神,在全州各乡镇设立农业保险服务站,进一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乡镇农业保险服务站实行政府与保险公司双重领导,原则上由乡镇分管副乡镇长兼任服务站站长,从农业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保险公司分别确定1名人员兼任服务站工作人员。每个村原则上在村干部或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选择1名在当地具有一定威信和组织能力的人为村级代办员。村级代办员由乡镇自行确定,与保险公司签定代办合同,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州分公司备案。乡镇农业保险服务站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州分公司统一授牌,统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含档案文件柜等)和查勘现场的器具,办公用房由乡镇调剂解决。
  (十一)加强和改进保险理赔服务。
  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工作由保险机构负责,按“户报、村核、乡评、保险机构审定”的程序办理。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时,被保险人应保护好现场,立即向村级保险代办员或乡镇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
站报案,乡镇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站及时进行初审,并在1个小时内向保险机构转报,保险机构接到报案后,视灾害情况会同农业、畜牧、气象、应急等部门进行现场查勘、估损;农业、畜牧、气象、应急等部门应根据实际受灾情况,出具相关证明。保险机构确认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应通知乡镇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站收集整理理赔单证。单证收集齐全后,乡镇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站统一将理赔单证交保险机构。保险机构根据现场查勘结果确定赔偿责任,依据
保险条款计算赔款金额,并将核实结果和赔款金额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乡镇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站和被保险人。乡镇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站应在收到保险机构理赔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张榜公示理赔结果。保险机构对实名举报应调查核实,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保险机构可利用报刊、有线电视、互联网络等平台公示理赔结果。保险机构支付保险赔款,原则上应转账支付至被保险人的“一折(卡)通”;对暂时不能通过“一折(卡)通”支付的,可转账至乡镇财政所或乡镇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站银行账户,由乡镇财政所或乡镇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站代为支付给被保险人。金融机构对保险机构转账支付保险赔款收取手续费的标准,参照粮食直补等政策性补贴的手续费标准执行。保险机构要明确理赔时限,简化理赔程序,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快速通道,确保理赔资金及时足额支付被保险人。
  (十二)巨灾风险准备资金管理。
  各县市财政年初安排的本级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预算资金,在年度终结后如有结余,由保险公司
退回财政,转作本级财政巨灾准备金,不得抵减下年度预算安排。当历年滚存的财政巨灾准备金达到一定规模后,当年预算资金结余可抵减下年度预算安排。财政巨灾准备金规模由各县市根据财力和农业保险开展情况自行确定并报州财政局备案。
  三、切实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领导
  农业保险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真正做到领导到位、认识到位、工作到位、政策到位、资金到位、措施到位。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农保办负责农业保险的政策指导、协调服务、监督检查和情况综合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和清算,并对保险费、赔款、工作经费等资金实施流程管控;畜牧部门负责配合开展养殖业保险工作;农业部门负责配合开展种植业保险工作;气象部门负责提供防灾对策建议和灾害天气实况证明等;审计部门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保险机构负责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保险资金的使用管理、政策性农业保险从业人员的培训管理以及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站的监督和管理。各县市要把办好农业保险作为服务“三农”和履行社会责任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基层农业保险工作网络建设,建立完善农业保险服务站,明确专门人员,配备必要设施,落实工作经费,保证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
展。同时要运用多种形式和方法,积极开展农业保险宣传推广活动,向农民宣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保险方式、业务流程和政策措施,增强广大农户的参保意识,切实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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