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湖府〔2004〕56号
厦湖府〔200456
湖里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湖里区促进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禾山镇政府,湖里、殿前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辖区各有关单位:
《湖里区促进经济发展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湖里区促进经济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强招商引资工作,促进我区经济更快更好发展,按照上级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税收落户我区的所有企业和项目。
第三条 鼓励发展现代服务业
(一)扶持条件
1、新入驻我区的商贸物流企业,年纳税额(区级实得部分,下同)在50万元以上的;
2、新入驻我区的会计、律师、审计、咨询策划、拍卖行等中介服务机构,年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的;
3、新入驻我区的旅游、酒店项目和文体休闲旅游项目,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扶持办法
1、对符合上述扶持条件的企业或项目,第一年给予经营场所费用补贴:其中商贸物流企业补贴金额为15万元,中介服务性企业补贴金额为10万元,旅游、酒店、文体卫休闲项目补贴金额为15万元;
2、符合上述扶持条件的企业第二年起有新增税收的,可相应再给予新增税收(区级实得部分,下同)20%的费用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3、在我区设立占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税征统一管理的专业市场项目,根据其经营规模,
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扶持上限一般不超过30万元;
4、凡投资兴办第三产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投产后年
纳税额超过50万元的,可给予贷款额年利息70%的贴息,最高贴息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条 鼓励发展总部经济
1、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能独立报税的企业营运中心,含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连锁经营总部、企业营销总部、物流采购总部、科技研发总部等,均可享受本条款的扶持。
2、对入驻我区年纳税额超过100万元的总部给予经营场所费用补贴:补贴金额第一年为15万元,第二年起对有新增税收的总部再给予新增部分(区级实得部分,下同)20%的费用补贴,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3、获省级以上名牌产品证书或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的,年纳税总额超过1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品牌扶持补贴10万元。
4、在我区开发写字楼,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按其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30元的投资资金贴息,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5、对新入驻的建安企业,年纳税额超过100万元的,第一年给予经营场所费用补贴,其中:一级企业补贴金额为30万元,二级企业补贴金额为20万元,三级企业补贴金额为10万元;第二年起对有新增税收的企业再给予新增部分20%的费用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 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一)钟宅工业研发综合片区入驻条件
1、属光电技术、电子信息、生物工程行业或经区政府认定列为国家公布的高科技产品目录;
2、属投入资金密度高、产出效益好的项目,如项目用地每平方米投入资金在3000元以上,项目投产后每平方米产值在10000元以上,每平方米总税收在200元以上。
(二)地价补贴
1、注册资金每平方米4000元以上,并在三年内实际到资,且每平方米产值超过1万元的项目,可享受不超过基准地价府20%的一次性补贴;
2、注册后两年内年均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享受不超过基准地价20%的一次性补贴;
3、投资资金超过1亿元人民币,并在三年内实际到资,且年纳税额超过100万元,用地面积控制在2万平方米以内的项目,可享受不超过基准地价30%的一次性补贴。
以上地价补贴只能任选一款享受。
第六条 凡已享受区政府提供用地地价补贴的企业不得同时享受租金补贴,且以上第三、四、五条不得同时享受。
第七条 鼓励现有企业增资扩产
凡是设立在我区的企业,其投资者对原企业增加投资用于固定资产建设,增加的注册资本超过200万美元或1500万元人民币且有新增税收的,在增资后三年内每年可按年新增税收的30%给予补贴。
第八条 鼓励现有企业争创品牌,提升竞争力
1、凡企业产品当年取得省级名牌产品证书奖励5万元;取得国家级名牌产品证书奖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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