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宝府办〔2007〕137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公共交通停...
深宝府办〔2007〕137号
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公共交通停靠站点
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公共交通停靠站点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深圳市宝安区公共交通停靠站点
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公共交通停靠站点(以下简称公交停靠站)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我
区公共交通发展水平,根据建设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和深圳市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深府〔2007〕27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宝安区所辖行政区域内公交停靠站的规划、建设、管理。
第三条 公交停靠站是指站台、候车亭、站牌架、候车座椅(凳)、公交车专用停车区等为公交车停靠和乘客候车提供服务的设施。
第四条 区交通局是全区公交停靠站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公交停靠站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交停靠站属社会公益设施,原则上由政府财政全额投资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要落实公交优先政策,对公交停靠站建设要纳入每年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要优先立项、优先安排建设资金。
第六条 公安、交警、城管、规划、国土、公路、建设、建筑工务、工商、税务、供电等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应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公交停靠站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交停靠站的规划、建设和改造
第七条 区交通局应当根据本区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统一规划全区公交停靠站,并按照公交停靠站建设计划,组织建设和改造公交停靠站。
公交停靠站设置需要调整的,区交通局应当在调整前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 我区新建、改造城市道路、公路,应根据公交优先原则和城市规划要求,同步规划建设公交停靠站站台。相关建设单位应按区交通局编制的规划组织建设公交停靠站站台,建设经费纳入道路建设、改造的总经费概算。道路建设竣工后,由区交通局组织建设公交停靠站的站架部分。
第九条 区交通局负责我区已建成道路、公路的公交停靠站的规划、建设、改造工作。
第十条 公交停靠站的夜间用电纳入公路、城市道路路灯专线规划。公交停靠站的夜间照明用电和接电端口由区城管部门和各街道办的路灯管理机构负责提供。涉及的用电专线改造、维护、增容等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 公交停靠站命名、更名工作由区交通局按深圳市交通局《城市公共交通停靠站命名
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适度引入社会资金建设已建成道路、公路的公交停靠站。符合公交停靠站建设经营资格条件,并经招投标取得经营资格的公交停靠站建设经营单位,应与区交通局签订《公交停靠站建设、维护、经营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公交停靠站服务设施数量、位置、式样标准、经营期限、有偿使用费、双方权利义务、履约保证金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三条 公交停靠站建设经营单位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与公交停靠站建设管理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二)具有相应的办公、经营场地;
(三)具有完善的企业管理机构、章程和营运管理制度;
(四)具有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员、技术力量;
(五)具有每10个停靠站最少1个维护人员的维护队伍。
第十四条 引入社会资金建设的公交停靠站的产权属政府所有。建设经营单位根据《协议》拥有其所投资的公交停靠站的广告经营权,经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七年。公交停靠站的广告经营权经营期满后,建设经营单位须将公交停靠站完好移交给区交通局。
第十五条 区交通局可委托街道办按规划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建设辖区内的公交停靠站,建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移交区交通局管理。受委托的街道办不得再通过任何形式委托企业建设经营公交停靠站。
第十六条 公交停靠站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 83-99)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第十七条 公交停靠站建设免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城市道路占用费、绿地占用费等费用。
第十八条 区交通局、有关建设单位组织建设、改造和运营公交停靠站,应当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投标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 公交停靠站必须统一安装区交通局核发的标志牌,标志牌应载明公交停靠站编号、
规格、建设单位、站点名称、等内容。
第二十条 区交通局须及时在公交停靠站的站牌架上安装或更新站牌,站牌必须载明途经该站点的公交线路号、线路所属企业简称、线路起终点、途经站点、发车间隔时间等内容。
公交停靠站站牌架只可用于安装站牌和站名牌,不得张贴商业广告。
第二十一条 公交停靠站的迁移、改造、拆除必须符合有关公交停靠站规划及临时调整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改建和拆除公交停靠站。
区交通局负责办理建设、占用、迁移、改造、拆除公交停靠站的相关手续,并应征求交警、城管、公路等相关部门意见。
第二十二条 非因社会公共利益拆除公交停靠站造成国家或公交停靠站建设经营单位损失的,由相关单位、个人给予适当补偿;非因社会公共利益迁移公交停靠站的,由相关单位按原标准予以恢复。
因道路改造等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必须拆除、迁移公交停靠站的,公交停靠站管理和建设经营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并配合做好相关的施工工作。
府第三章 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交通局应制定公交停靠站的维护和管理制度及标准,加强全区公交停靠站的维护和管理。
本办法发布前由各街道办或其下属单位组织建设的公交停靠站应移交区交通局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有关建设经营单位应定期对公交停靠站进行维护,保证公交停靠站符合规定标准和合同约定,保持完好无损、清洁卫生、无乱张贴。
第二十五条 公交停靠站的管理维护资金,有相关企业经营的由相关企业解决,没有相关企业经营的由区财政解决。
第二十六条 公交停靠站应按需要保持夜间通电明亮,亮灯时段与路灯同步,方便候车乘客清晰辨认站牌。
公交停靠站的夜间照明电费,有相关企业经营的由相关企业解决,没有相关企业经营的由区财政解决,并与直接提供用电的单位进行电费结算。
第二十七条 全区公交停靠站的广告由区交通局负责管理。商业性和公益性户外广告的发布应按有关规定到工商、城管等部门办理发布许可手续。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交停靠站的广告牌位须预留不少于25%的公益广告位置,社会资金建设的公交停靠站的广告牌位须预留不少于10%的公益性广告位置。公交停靠站发布公益性广告,由区交通局统筹安排,无偿发布。
第二十八条 由建设经营单位经营公交停靠站商业性广告的,区交通局根据合同约定对其收取有偿使用费。租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交停靠站发布商业性广告的,由区交通局与租用的单位签订租用协议,并按协议收取租用费。
区交通局收取的有偿使用费和租用费按规定统一上缴区财政,专项用于公交停靠站的日常维护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公交停靠站服务设施
(二)擅自关闭、拆除公交停靠站的服务设施或者将公交停靠站移作他用的;
(三)公交停靠站停放非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
(四)覆盖、张贴、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
(五)其他影响公交停靠站服务设施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条 区交通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公交停靠站建设经营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检和年度普检。检查结果作为授权经营的主要依据。
年度普检不合格的,应当在一个月内整改合格。整改不合格的,区交通局可按约定终止《协议》,并追究违约责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区交通局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未按照规划及核定位置、标准等要求擅自建设、改造公交停靠站的,区交通局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所发生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在公交停靠站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未履行职责,贻误工作,造成损失的,由区监察部门按规定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公交停靠站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区交通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交通  公交  建设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区法
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区各新闻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1月14日印发
(印1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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