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百丽鞋业(某某)有限某某司、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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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住所地*********大浪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抗击疫情感人小故事被告:***,*,*********出生,**,户籍地******。
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75412元(包括原
告为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出如下事实主张:第1301053号商标“STACCATO”、第4472837号商标“思加图”是原告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基于**统一管理的需要,原告将上述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了*********,再由*********许可原告使用上述商标并授权原告独立提起诉讼。使用“STACCATO”和“思加图”商标的鞋类商品每年的销售额和市场占有率在同**中名列前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期间,被告通过其在淘宝网上开设的名称为“***正品代购”的店铺销售假冒上述商标的鞋类商品,累计销售数量为7553双,销售金额达2459828.97元(涉案淘宝店铺现已关闭)。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原告支出购买侵权商品的费用338元、公证及公证服务费1100元、律师费5000元。原告*************认为:被告***销售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鞋类商品,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应当按照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赔偿原告包括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在内的全部损失。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其主张的事实向**提交了相关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如下分析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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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商标权利和商标知名度相关的事实
**依据原告提交的***********公证书查明:
第1301053号注册商标“STACCATO”核定使用商品属第25类,包括鞋、靴、运动鞋、胶鞋、凉鞋、拖鞋、旅游鞋,有效期限自**********,经续展延长至*********止。第4472837号注册商标“思加图”核定使用商品属第25类,包括婚纱、服装、游泳衣、雨衣、足球鞋、鞋、游泳裤、手套(服装)、化妆舞会用服装,有效期限自************,经续展延长至***********止。上述两个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原告*************,因商标转让,*********(英文名STACCATOFOOTWEARCOLIMITED,登记于****)于***********成为上述两个注册商标的新权利人。**********,*********出具委托(授权)书,将第1301053号注册商标“STACCATO”、第4472837号注册商标“思加图”许可原告在中国境内和互联***使用,同时授权原告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收取侵权赔偿款项、申请强制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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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信息发布中心出具的《统计调查信息证明》载明:*************生产的思加图牌*皮鞋荣列2013年度全国市场同类产品销售额第四名。
二、与被告侵权行为相关的事实
**依据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及公证实物、支付宝交易数据、当庭展示正品并进行比对说明,结合原告陈述查明:新年快乐2021
被告***在淘宝网上经营名为“***正品代购”的店铺(**********开店),于********************期间大量销售多种款式(包括*靴、单鞋、凉鞋、拖鞋等)的思加图*鞋。支付宝交易数据显示:上述期间内思加图*鞋“交易成功结束”的**金额为2459828.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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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g通信壳“***正品代购”淘宝店铺在其商品名称中使用“思加图”,在商品图片中显示“STACCATO”。**********,原告取证人员从该淘宝店铺购买店内热销的思加图*鞋一双。该双*鞋的对应商品页面上使用了标注有“***专柜正品支持验货”字样的商品照片;该双*鞋的商品名称被标注为“思加图2020冬季新款烟筒靴圆头低跟短筒切尔西靴*短靴子EAJ03DD0”,商品标价为358元(券后338元),原告取证人员实际付款337.95元后购得该鞋。原告所购实物呈现如下特征:鞋盒、鞋底、鞋垫、包装纸、合格证、质保卡等多处使用了“STACCATO”标识。本案开庭时,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当庭展示了正品*靴,并就所购实物与正品的差异作了具体说明。
被告得知原告起诉事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依法进行答辩或提交证据证明其商品合法来源。被告的上述行为表明,被告销售的鞋类商品未经许可使用了“思加图”和“STACCATO”商标具有较大可能性;在原告已就商品差异作出合理说明的情形下,**对原告主张的被告所售鞋类商品未经许可使用案涉商标之事实予以采信。
三、与原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相关的事实
关于原告主张的为制止侵权支出各项费用:1.购物支出已经公证书记载,**核定实际发生的购物费用为337.95元。2.公证费。原告提供了**********向*********开具的发票(项目名称“*现代服务*公证费”、开票日期**********、开票金额500元、备注有公证书编号),上述发票体现的信息与***********公证书相吻合,**采信上述发票系因本案公证所产生、认定原告为取证支出公证费500元。3.公证调查取证费。原告虽然提供了****************向*********开具的发票(项目名称“*现代服务*调查取证服务”、开票日期**********、开票金额600元,备注有公证书编号),但是***********公证书并未记载该公司提供了调查取证的相关情形,涉案取证系通过淘宝***下单后由公证处保全,原告已单独另主张购物费用、公证费,**对公证调查取证费不予采信。4.律师费。原告提供的*********开具的发票(开票日期*********,
发票编号42XXX69)仅记载“*法律咨询*律师服务费”而未备注具体案件;原告应当提交进一步的证据反映开票与费用支付的具体指向。原告未能完成其证明责任,**仅能采信原告为制止侵权存在律师费支出的事实,但对其主张的律师费支出金额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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