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退房条件有哪些呢
法律规定退房条件有哪些呢
伤感的歌有哪些
现实⽣活中买房⼦不是⼀件容易事,因为房⼦涉及资⾦⼤出现问题肯定要维权,开发商也不愿意退房。那么哪些情况开发商必须满⾜消费者要求退房呢?法律规定退房条件有哪些呢?下⾯就和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等规定来看,购房者可以退房的法定理由
(⼀)出卖⼈未告知买受⼈⽽将房屋抵押给第三⼈;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项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后,出卖⼈未告知买受⼈⼜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不能实现的,⽆法取得房屋的买受⼈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春节祝福诗句如果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后“告知”了买受⼈,即开发商履⾏了通知义务(⽆论买受⼈是否同意),然后⼜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购房者能否请求解除合同呢?根据该条款之规定,显然不能。
如此看来,此条款形同虚设,⽴法⽬的⽆法实现。其实,笔者认为,此条款完全违反了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因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后,虽然法律规定购房者在办理了房产证后,房屋的所有权才发⽣转移,但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后,如果双⽅⽆特殊约定,那么合同就已经⽣效,开发商就不能对该房
屋⾏使处分权(包括抵押、出售、赠与等)。因此,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后,开发商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不仅仅需要履⾏“告知”的义务,⽽关键是必须经过买受⼈同意才合法。否则,对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法得到保护。
(⼆)⼀房两卖;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项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后,出卖⼈⼜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不能实现的,⽆法取得房屋的买受⼈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因为房屋买卖属于不动产买卖,⽽根据民法原理,不动产物权的公⽰⽅法为登记,这就使开发商在已售商品房的价格出现⼤幅上涨时有条件“⼀房两卖”,以牟取更多的利润。
另外,如果开发商与第三⼈恶意串通,另⾏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导致购房者⽆法取得房屋,购房者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开发商与第三⼈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效。
(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欺诈;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项之规定,出卖⼈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
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受⼈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前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否则不得预售商品房。
(四)出卖⼈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存在抵押的事实;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项之规定,出卖⼈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买受⼈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五)出卖⼈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售事实;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3项之规定,出卖⼈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买受⼈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六)出卖⼈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3项之规定,出卖⼈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买受⼈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七)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13条之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买受⼈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持。”
(⼋)迟延交付房屋超过法定期限;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15条之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四条的规定,出卖⼈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迟延⽀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当事⼈⼀⽅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持,但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九)迟延办理房产证超过法定期限;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19条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年,由于出卖⼈的原因,导致买受⼈⽆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持。”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应当⾃商品房交付使⽤之⽇起90⽇内,办理⼟地使⽤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应当⾃销售合同签订之
⽇起90⽇内,办理⼟地使⽤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办理⼟地使⽤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件。”
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买受⼈⽆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般是指以下原因:开发商未交齐⼟地出让⾦,导致开发项⽬的⼤产权办理不下来;开发商为了筹措资⾦,将开发的项⽬抵押给银⾏,以取得贷款,在未还清银⾏贷款之前,开发商的⼤产权证押在银⾏,不能办理过户⼿续等。上述原因造成购房者不能使购房者拿到产权证,超过法定时间购房⼈可以退房。
(⼗)担保贷款合同不能订⽴;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23条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以担保贷款⽅式付款、因当事⼈⼀⽅原因未能订⽴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的,对⽅当事⼈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双⽅的事由未能订⽴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的,当事⼈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及其利息或者定⾦返还买受⼈”;
(⼗⼀)所售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2条之规定:“商品房交付使⽤后,购买⼈认为主体结构质量
不合格的,可以向⼯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有权退房;给购买⼈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12条也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或者房屋交付使⽤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持。”
(⼗⼆)房屋的产权⾯积与合同约定⾯积误差⽐绝对值超出3%;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0条第2款第2项之规定,按套内建筑⾯积或者建筑⾯积计价的房屋,当事⼈在合同中对合同约定⾯积与产权登记⾯积发⽣误差的处理⽅式没有约定的,⾯积误差⽐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有权退房;
野餐带什么⼆、现实中常见退房条件有哪些?
1、开发商延期交房戚薇的男朋友图片
傲慢与偏见电影台词
现实中购买期房的购房者遇到开发商延期交房屡见不鲜,甚⾄还有开发商跑路现象。根据现在《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发商经购房⼈催告后的三个⽉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的,购房⼈就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返还订⾦或⽀付房款利息。
2、开发商开发⼿续不全
开发商只有在证件齐全也就是五证齐全的情况下才能开⼯建楼卖房。如果开发商本⾝证件不全,就属于违法操作,那么与购房者签署的合同属于⽆效合同。所以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交纳的房款。
3、开发商擅⾃变更设计
购房合同中⼀般都约定开发商在变更设计之前必须经过购房⼈同意。否则开发商就构成违约,购房⼈有权退房。发⽣开发商未经购房⼈同意⽽擅⾃变更房屋户型、朝向、⾯积等有关设计的情况,购房⼈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退房。营业执照遗失
4、房屋⾯积误差超过3%
如果交房时购房者发现房屋的实测⾯积与签约时的暂测⾯积的误差⽐绝对值⼤于3%,购房⼈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退赔利息。
5、房屋质量不合格严重影响使⽤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购房⼈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6、房⼦产权不清楚,如存在抵押、联建或其他经济纠纷
开发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或卖给购房⼈后,⼜把房⼦抵押给他⼈,购房⼈查明后,就可认定购房合同⽆效,要求退房。此外,造成购房合同⽆效的常见情形还有,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房屋为共有财产⽽未经其他共有权⼈书⾯同意的;该房屋权属有争议,司法机关、⾏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利等情形。
7、迟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根据买卖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届满后超过⼀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8、按揭合同办理不下来
因不归责于当事⼈双⽅的事由未能订⽴按揭合同,办理不下按揭贷款的。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