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大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朱福鹏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_百度文 ...
遗产继承律师费盘锦大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朱福鹏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1 
【案件字号】(2020)辽04民终39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小龙马开智张庆敏 
【审理法官】孙小龙马开智张庆敏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盘锦大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朱福鹏;崔凤荣(齐伟母亲);韩敏(齐伟妻子);齐佳(齐伟儿子);魏海涛;抚顺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 
【当事人】盘锦大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朱福鹏崔凤荣(齐伟母亲)韩敏(齐伟妻子)齐佳(齐伟儿子)魏海涛抚顺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朱福鹏魏海涛 
【当事人-公司】盘锦大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崔凤荣(齐伟母亲)韩敏(齐伟妻子)齐佳(齐伟儿子)抚顺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沈东民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抚顺分所;李勇力辽宁泽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沈东民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抚顺分所李勇力辽宁泽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沈东民李勇力 
【代理律所】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抚顺分所辽宁泽隆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盘锦大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朱福鹏;崔凤荣(齐伟母亲);韩敏(齐伟妻子);齐佳(齐伟儿子);魏海涛;抚顺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盘锦公司应否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涉案劳务费数额的认定是否正确;三、本案齐伟在诉讼中死亡,应如何处理,一审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撤销代理合同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齐伟于2019年11月17日因病死亡。齐伟的权利义务承继人崔凤荣、韩敏、齐佳于2020年4月5日向本院提交财产情况说明,表示齐伟名下无任何财产,其三人亦未继承齐伟任何财产,对齐伟的任何债权债务不承担相关赔偿。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盘锦公司应否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涉案劳务费数额的认定是否正确;三、本案齐伟在诉讼中死亡,应如何处理,一审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    关于焦点一,魏海涛作为盘锦公司涉案工程的项目经理,在对涉案相关项目承接工程后将管线和钢结构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齐伟,盘锦公司对魏海涛系公司项目经理的身份并不持异议,故魏海涛将涉案部分工程分包给齐伟的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由此带来的后果应由盘锦公司承担。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及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之规定,盘锦公司应对齐伟欠付朱福鹏的劳动报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盘锦公司提出其与朱福鹏之间没有劳务关系,亦不知道齐伟与朱福鹏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不应承担付款的义务的主张,
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焦点二,盘锦公司上诉主张齐伟已经支付给朱福鹏部分工资,但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朱福鹏对此不予认可,且在魏海涛向本院提交的其与王波通话录音中也未提及朱福鹏向齐伟借资的事实,因此,盘锦公司关于朱福鹏与齐伟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其公司合法权益,一审认定欠付朱福鹏劳务费数额错误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三,债务应当清偿。朱福鹏受雇于齐伟在涉案工地从事管工工作,齐伟应对朱福鹏付出的劳务支付相应的报酬。齐伟于2019年11月17日因病死亡,该时间节点系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后,在一审法院并不掌握该事实的情况下,于2019年11月20日下发判决书,虽未将当事人诉讼主体进行相应变更,但不构成程序违法。盘锦公司认为一审程序违法,应将本案发回重审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因齐伟的权利义务承继人崔凤荣、韩敏、齐佳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遗产继承,故崔凤荣、韩敏、齐佳不承担给付朱福鹏劳务费的责任,但齐伟如留有遗产,其欠付朱福鹏的劳务费应在其遗产范围内偿还。    综上,盘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一审判决主文及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将齐伟列为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妥,本院对此作以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19)辽0403民初1932号民事判决;    二、齐伟欠付被上诉人朱福鹏劳务费16800元,在齐伟留有遗产的范围内偿还。    三、上诉人盘锦大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上诉人盘锦大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被上诉人朱福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0元(朱福鹏已预交),在齐伟留有遗产的范围内负担,上诉人盘锦大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220元,由上诉人盘锦大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06:31:2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2月25日,被告抚顺石化(建设单位甲方)与被告工建公司(施工单位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抚顺石化公司石油二厂环保达标升级改造工程安装工程。工程内容:1、汽油加氢装置、蒸馏一、二装置加热炉更换89台燃烧器及配套设施;2、甲乙酮高、低温热煤炉烟气更换低氮氧燃烧器。安装引风机及配套的工艺管线、电器柜,控制电缆接入该热煤炉的PLC控制柜等12项施工内容。合同
工期2017年12月3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65天。2019年7月31日抚顺石化(甲方)与工建公司(乙方)签订合同日期变更协议,由于设备采购和设计未按期完成,工期相应延后,合同工期由2017年12月3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变更为2017年12月3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其他合同条款不变,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2017年12月25日,被告工建公司(承包单位甲方)与被告盘锦公司(分包单位乙方)就该环保达标升级改造工程安装工程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分包工程名称:蒸馏区部分工艺、防腐刷油及土建项目。分包工程内容:采样器、燃烧器、钢结构及管线。分包范围:工艺、土建、防腐。开工日期2017年12月31日,竣工日期2018年12月31日。盘锦公司委托其项目经理魏海涛负责该环保达标升级改造工程。在施工中,被告魏海涛将管线和钢结构部分包给被告齐伟,双方达成口头分包协议。齐伟到朱福鹏来工地干管工工作,双方订立了口头劳务合同。2019年6月25日,经原告朱福鹏和被告齐伟对账,齐伟向朱福鹏出具2019年4月-5月份工资,4月22天×300元=6600元,5月26天×300元=7800元,合计16800元,注明:以上工资情况属实,被告齐伟签字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劳务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本案中,被告工建公司承包了被告抚顺石化的案涉工程;工建公司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被告盘锦公司;盘
锦公司委托其项目经理魏海涛将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齐伟。后被告齐伟到原告朱福鹏与其订立了口头劳务合同。朱福鹏受雇于齐伟在涉案工地干活。朱福鹏自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在此工作按约付出劳务理应得到相应的劳务费。原告朱福鹏为被告齐伟提供劳务应由接受劳务的一方,即被告齐伟支付劳务费。被告魏海涛系被告盘锦公司的项目经理,其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齐伟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此行为的后果应由被告盘锦公司承担。依据“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的规定,被告盘锦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被告齐伟,被告盘锦公司就应当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责任。关于原告主张抚顺石化、工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节,因抚顺石化将工程承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工建公司,工建公司经石化公司同意将部分工程转包给了具有资质和施工能力的盘锦公司,且两公司与原告朱福鹏并无劳动合同关系也无劳务雇佣关系,公司之间也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况,故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二条、《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齐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朱福鹏劳务费16800元;二、被告盘锦大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
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朱福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齐伟承担。    二审中,被上诉人魏海涛提交其与王波通话录音,欲证明孙大维有借资名单,且可以证明朱福鹏借资的事实。盘锦公司质证意见:根据播放录音可以证实在施工期间齐伟向一部分工人发放了部分工资,发放名单是在孙大维手中,证明朱福鹏等人所提出的工资数额是不准确的,存在着这些工人与齐伟恶意串通,通过这种手段达到替齐伟主张工程款的目的。朱福鹏委托诉讼代理人质证意见:一审原告和齐伟在东洲监察当场合的数,是会计给写的,由农民工和齐伟签字并按的手印,至于以后这些农民工是否管齐伟借钱,立案的时候是按照当时确认的数额要求支付的劳务费。工建公司质证意见:认可录音证据,但与我公司无关。抚顺石化质证意见:与我公司无关。朱福鹏提交考勤表,证明工人出勤情况。盘锦公司质证意见:对考勤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有异议,考勤表的字迹都是完全一致的,我方认为这个考勤表不是原始的。魏海涛质证意见:不认可该考勤表,随时随地可以制作,齐伟都没有签字,谁也不能认这个考勤表。工建公司、抚顺石化均未发表意见。朱福鹏申请证人张某某、张某出庭,证明记工考勤的情况。盘锦公司质证意见:对证人的证词,我们认为证人都是主张工资的农
民工,他们之间相互证实缺乏客观公正性,法庭不应予以采信。魏海涛质证意见同盘锦公司意见一致。工建公司、抚顺石化均未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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