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继承人应否对被继承人拖欠的物业费承担责任?
作者: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
【案例】
夏某与夏晓丽是母女关系。夏某一人独自居住在幸福小区遗产继承律师费7号楼5门201号房屋内。夏晓丽每周过来探望母亲。
夏某在2017年因对普泽物业公司服务不满意,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经普泽物业公司多次催要,均未缴纳物业费。
2018年夏某因病去世,夏晓丽作为继承人继承了夏某在幸福小区的房屋。普泽物业公司到夏晓丽,要求其支付自2017年以来的拖欠的物业费。
夏晓丽认为,2017年的物业费是其母夏某所欠,自己当时也并未居住在幸福小区,因此,此前母亲欠下的物业费与自己无关,故不同意支付。
为此,普泽物业公司将夏晓丽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自2017年的物业费。
【法律分析】
其一【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普泽物业公司为幸福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为幸福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与业主夏某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其二【业主交纳物业费的义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规定以及《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履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因此,在普泽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的情况下,夏某应支付物业服务费。
其三【业主的变更】夏晓丽作为夏某的继承人,依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了夏某幸福小区的房屋,成为了幸福小区7号楼5门201号房屋新的业主。
其四【被继承人债务的承担】本案中,普泽物业公司主张的物业费虽为夏某所欠,与夏晓丽无关。但夏某所欠物业费属于其本人的个人债务,根据《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继承人如继承了被继承人的遗产,就应当在所继承遗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因此,该债务应当包含被继承人生前拖欠的物业费。
故,夏晓丽在继承了夏某房产的情况下,亦应对夏某拖欠的物业费承担支付责任。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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