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枝、邵明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15
【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1174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徐勤焱 遗产继承律师费
【审理法官】徐勤焱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金枝;邵明花;邵利能;邵明钦;陈有忠;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公司
【当事人】李金枝邵明花邵利能邵明钦陈有忠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李金枝邵明花邵利能邵明钦陈有忠
【当事人-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苏程河南国川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苏程河南国川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苏程
【代理律所】河南国川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李金枝;邵明花;邵利能;邵明钦
【被告】陈有忠;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对事故责任认定,贾晓琳负事故同等责任,李生利及陈有忠和邵西运共同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侵权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对事故责任认定,贾晓琳负事故同等责任,李生利及陈有忠和邵西运共同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一审法院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判决邵西运的法定继承人李金枝、邵明花、邵利能、邵明钦共同承担陈有忠损失17063.51元,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李金枝、邵明花、邵利能、邵明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6.59元,由上诉人李金枝、邵明花、邵利能、邵明钦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5 23:04:0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3月7日23时5分许贾晓琳驾驶豫A豫A×××某某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中州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金水立交桥二层时与在事故地点协助李生利修理豫G豫G×××某某轮汽车的行人陈有忠及邵西运相撞造成陈有忠、邵西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8年3月8日邵西运经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处理认定:贾晓琳负事故同等责任李生利及陈有忠和邵西运共同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另查明:1、郑州市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豫0191民初5836号载明保险公司已支付死亡赔偿金102416元且交强险限额还预留7584元;2、郑州市高新区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豫0191民初4506号载明贾晓琳负事故60%责任;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豫0191民初4506号载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支付陈有忠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陈有忠的损失为
医疗费92241.89元、后续医疗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50元(50元/天x39天)、护理费11262.82元(45677元/年÷365天x90天)、误工费22525.64元(45677元/年÷365天x180天)、营养费1800元(20元/天x90天)、交通费780元(20元/天x39天)共计140560.35元。扣除保险公司交强险限额7584元和(2020)豫0191民初4506号判决书中载明的交强险限额5000元陈有忠剩余损失127976.35元(140560.35元-7584元-5000元)。因邵西运、李生利及陈有忠共同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故李金枝、邵明花、邵利能、邵明钦赔偿陈有忠17063.51元(127976.35元x(40%÷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一、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陈有忠7584元;二、李金枝、邵明花、邵利能、邵明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陈有忠17063.51元;三、驳回陈有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1元减半收取280.5元由李金枝、邵明花、邵利能、邵明钦承担157元陈有忠承担123.5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李金枝、邵明花、邵利能、邵明钦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河南省郑州
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1民初451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2、依法改判驳回陈有忠对李金枝、邵明花、邵利能、邵明钦的诉讼请求。3、由陈有忠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第一、李金枝、邵明花、邵利能、邵明钦不是侵权人不应承担侵权人的责任。2018年3月7日23时05许贾晓琳驾驶豫A×××某某临时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中州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金水立交桥二层时与在事故地点协助李生利修理豫G×××某某号三轮机动车的行人陈有忠、邵西运相撞造成陈有忠、邵西运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认定贾晓琳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李生利、陈有忠和邵西运共同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李金枝、邵明花、邵利能、邵明钦认为作为行人的陈有忠、邵西运均不应在此次事故中承担责任应当是驾驶人承担。其次即使按照交通警察大队的认定事故的责任人是邵西运而邵西运在此次事故中已经身亡。原审认定李金枝、邵明花、邵利能、邵明钦是侵权人明显是错误的。第二、邵西运生前没有遗产李金枝、邵明花、邵利能、邵明钦等也没有继承邵西运的遗产因此也不存在李金枝、邵明花、邵利能、邵明钦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情形。原审判决李金枝、邵明花、邵利能、邵明钦承担的法律依据何在?第三、邵西运是李金枝、邵明花、邵利能、邵明钦的亲人也是家庭唯一的顶梁柱因为处于善意帮助驾驶人李生利修理车辆不仅导致身亡而且还被判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作为邵西运的亲属在感情上实在无法
接受法律的公平正义何在?第四、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而李金枝、邵明花、邵利能、邵明钦不是侵权人因此原审法院适用此法律条款判决李金枝、邵明花、邵利能、邵明钦承担赔偿责任是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李金枝、邵明花、邵利能、邵明钦认为李金枝、邵明花、邵利能、邵明钦在本案中即不是侵权人,邵西运又没有遗产可以继承的前提下。原审法院判决错误应当得到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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