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辛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武某、辛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婚约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28 
【案件字号】(2021)冀04民终115号 
遗产继承律师费【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冯娟白燕王一民 
【审理法官】冯娟白燕王一民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武某;辛某 
【当事人】武某辛某 
【当事人-个人】武某辛某 
【代理律师/律所】陈文峰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陈园园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文峰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陈园园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文峰陈园园 
【代理律所】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武某应向辛某返还的彩礼数额;二、一审判决的陪嫁物品是否有遗漏。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勘验笔录质证诉讼请求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同一审查明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武某应向辛某返还的彩礼数额;二、一审判决的陪嫁物品是否有遗漏。  关于争议焦点一,武某应向辛某返还的彩礼数额问题,武某与辛某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生有一女,一审判决武某向辛某返还彩礼的70%,数额较高,本院酌定为返还彩礼的45%即49500元较妥。  关于争议焦点二,一审判决的武某的陪嫁物品是否有遗漏的问题。一审法院到辛某家中对武某的陪嫁物品进行现场勘验,现场勘验笔录中列明了陪嫁物品清单,武某母亲李红民在笔录中签字,表明其对陪嫁物品清单的认可。现武某提出还有遗漏物品,但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对武某该项诉求不予支持。辛某二审中表示,家中如有武某的物品其可以拿走,故陪嫁物品实际返还时,如辛某自愿返还武某陪嫁物品清单未涉及的物品,本院不予干涉。  综上所述,武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2020)冀0424民初8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
、撤销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2020)冀0424民初8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三、武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辛某彩礼款49500元;  四、驳回辛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计1570元,由辛某负担708元,由武某负担86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25元,由被上诉人辛某负担1500元,由武某负担2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5 21:39:20 
武某、辛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冀04民终11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峰,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园园,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辛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武某因与被上诉人辛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2020)冀0424民初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武某上诉请求:一、撤销成安县人民法院(2020)冀0424民初83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返还彩礼77000元明显过高,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一起生活了半年以上,且怀孕并已生育一女,花费了巨额的医疗费,孩子以后的成长和学习也需要更多的费用和心血,一审法院没有考虑双方生活时间和女方怀孕生女的事实,彩礼返还数额明显过高,应依法改判。二、一审判决返还的上诉人个人物品数量严重错误,与上诉人提供的陪送清单相差悬殊,有许多物品遗漏,包括女方的派克服一件、白棉服一件、米黄棉服一件,且一审认定的被罩十条及三条蚕丝被不对,应为十条被子加被罩、四条蚕丝被。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辛某答辩称,一审判决返还77000元彩礼、陪嫁物品退还给对方,我可以接受。关于对方所说的陪嫁物品中的衣服、被子等,我不清楚具体有什么,家里有她的物品,她就拿走,我不需要。
原告诉称     辛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110000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黄金戒指和手机共计价值5000元;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其他费用17000元;4、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损失的家具、家电费用10000元,除去举行婚礼仪式以及拍婚纱照花费的50000元,合计142000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月份辛某与武某经人介绍相识,2019年1月29日举行定亲仪式,2019年11月14日,按习俗举办了婚姻仪式并同居生活,2020年3月份因矛盾开始分居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另查明,2019年1月29日给付彩礼款20000元,同年10月4日给付彩礼款60000元、同年10月24日给付彩礼款30000元,分三次辛某给付武某彩礼款110000元。武某购置的嫁妆现放置在辛某家的个人物品有:六门柜一组、茶几一个、沙发一组、蚕丝被三件、光面三件套二件、毛毛单子二条、粗布单子16条、茶杯14个、电水壶一个、长寿花一对、发财花一对、小盆假花2个、洗脸盆一对、镜子一对、毛巾一对
、被罩十条。案件审理中辛某撤回了对武某父亲武红军、母亲李红民的起诉,经审查,撤回部分被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准许。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是否应返还原告彩礼款,数额是多少;2、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事实和依据是什么;3、是否应返还被告陪嫁物品,具体物品是什么。武某承认辛某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关于彩礼款返还问题,辛某与武某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辛某与武某双方订立婚约,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的习俗,男方给付女方彩礼11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同时《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中,辛某与武某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但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无法共同生活,双方结婚目的已不能实现,辛某请求武某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予以支持。对于辛某要求武某返还彩礼款110000元,庭审中武某提交了2020年7月10日商城工业区卫生院彩超声报告单,诊断意见:1、宫内单活胎孕8月;2、胎儿脐带绕颈一周;3、羊水量正常。另结合双方在婚约
中的行为、举办婚礼后对各自生活的影响、同居生活的时间、结束同居关系的原因及各自的过错等因素,辛某要求全部返还彩礼款110000元的请求,该院不予支持,该院认为返还彩礼款的数额以70%计77000元为宜。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因辛某未向该院提交其造成损失的证据,该院依法不予以支持。黄金戒指、手机计5000元及其他费用17000元的问题,因辛某未提交证据,该院不予支持。关于陪嫁物品问题,陪嫁物品系武某婚前财产,属于武某个人所有财产。该陪嫁物品的现状是存放在辛某家,辛某依法应当返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武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辛某彩礼款77000元;二、辛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武某存放在辛某家的个人财产:六门柜一组、茶几一个、沙发一组、蚕丝被三件、光面三件套两件、毛毛单子两条、粗布单子16条、茶杯14个、电水壶一个、长寿花一对、发财花一对、小盆假花两个、洗脸盆一对、镜子一对、毛巾一对、被罩十条;三、驳回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计1570元,由辛某负担708元,由武某负担8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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