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月玲、李月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月玲、李月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2 
【案件字号】(2020)豫09民终70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崔树峰李瑞玲王利霞 
【审理法官】崔树峰李瑞玲王利霞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赵月玲;李月梅;李亚辉;李晓蕊;孟宗胜;孟旭帅;孟春霞;董麦环;孟帅鹏;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万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肥乡华腾分公司;曹爱军 
【当事人】赵月玲李月梅李亚辉李晓蕊孟宗胜孟旭帅孟春霞董麦环孟帅鹏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万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肥乡华腾分公司曹爱军 
【当事人-个人】赵月玲李月梅李亚辉李晓蕊孟宗胜孟旭帅孟春霞董麦环孟帅鹏曹爱军 
【当事人-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万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肥乡华腾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鲁永坤河南昭华律师事务所;李杰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鲁永坤河南昭华律师事务所李杰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鲁永坤李杰 
【代理律所】河南昭华律师事务所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赵月玲;李月梅;李亚辉;李晓蕊 
【被告】孟宗胜;孟旭帅;孟春霞;董麦环;孟帅鹏;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 
【本院观点】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过错法定代理人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亚辉等四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本案中李建民已故,赵月玲、李月梅、李亚辉、李某作为李建民法定继承人,李亚辉等四人并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一审法院认定赵月玲、李月梅、李亚辉、李某应在继承李建民的遗产范围内对孟宗胜等五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赵月玲、李月梅、李亚辉、李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30元,由赵月玲、李月梅、李亚辉、李某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23:26:5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受害人孟新起出生于1948年12月11日父母已故长子孟
宗桥已故遗有子女2人长子孟旭帅次子孟某。董麦环、孟宗胜、孟春霞分别是孟新起之妻、次子、长女。案涉事故经过与孟宗胜等五人诉称一致。前一交通事故经南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建民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孟新起无责任。后一交通事故经南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建民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曹爱军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孟新起无责任。李建民准驾车型为C1天安财险濮阳支公司对其所豫J×××某某小型普通客车同时承保有一份交强险、一份责任限额5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和一份责任限额20000元座×6座的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及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曹爱军准驾车型为A2为冀D×××某某重型半挂牵引车、冀D0某某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实际所有人。其中牵引车登记所有人为万合华腾分公司分别在人寿财险邯郸支公司投有一份交强险在万合公司投有一份责任限额为10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挂车未投保险。李建民近亲属同时起诉至本院本院另案经审理作出(2019)豫0923民初3286号民事判决判令人寿财险邯郸支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范围内赔偿其71047.2元(68893元+154.2元+2000元)万合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其110228.23元(367427.43×30%)。该判决已经生效。 
【一审法院认为】天安财险濮阳支公司辩称,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事实正确,应予维持。一审法院认为,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及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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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当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前一事故中李建民驾驶机动车遇孟宗胜等五人近亲属孟新起驾驶非机动车相撞致孟新起受伤、车辆损坏李建民负事故全部责任;后一事故中曹爱军驾驶冀冀D×××某某型半挂牵引车带冀冀D0某某型仓栅式半挂车遇孟新起乘坐李建民驾驶的机动车相撞致孟新起、李建民死亡。曹爱军负事故次要责任李建民负事故主要责任孟新起无责任。孟宗胜等五人诉请的车损及施救费等财产损失系因前一事故中李建民过错所致李建民负事故全部责任天安财险濮阳支公司对李建民所驾机动车同时承保有一份交强险和一份商业三者险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赔偿李建民近亲属已用完天安财险濮阳支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按照责任划分按100%赔偿。孟宗胜等五人请求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死亡伤残项下损失非属前一事故所致且前后两次事故无必然因果关系故孟宗胜等五人要求李建民及天安财险濮阳支公司承担前一事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
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在后一事故中李建民负事故主要责任天安财险濮阳支公司对其所驾机动车同时承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和责任限额20000元座的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及不计免赔险。因孟新起系李建民所驾车辆乘客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承保范围故天安财险濮阳支公司无需承担相应保险责任。对于天安财险濮阳支公司承保的车上人员责任赔偿责任为节约司法资源依法可以合并审理孟宗胜等五人请求该公司在该险责任限额内赔偿20000元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天安财险濮阳支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的抗辩意见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因李建民已故孟宗胜等五人请求其近亲属在所继承其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曹爱军负事故次要责任人寿邯郸那支公司、万合公司分别对其所驾牵引车承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挂车未投保险另案已判令两公司对李建民近亲属赔偿故应首先由人寿财险邯郸支公司在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剩余范围内赔偿(含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足部分由万合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剩余范围内照事故责任划分按30%赔偿。万合公司辩称应和冀D冀D0某某仓栅式半挂车承保公司按照投保险额比例分摊的意见因挂车未投保险而欠缺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关于赔偿损失。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经审查孟宗胜等五人诉请和所举证据以及质辩意见结合相关标准孟宗胜等五人合法损失有:死亡赔偿金283582.71元(31874.19元×9年)、丧葬费27998.50元、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1684.50元(1
12.30元天×5人×3天)合计313265.71元;车损1065元、施救费200元合计1265元。孟宗胜等五人请求保全保险费于法无据交通费未举证证明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孟宗胜等五人另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应分别由人寿财险邯郸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承担15000元、李建民近亲属在所继承李建民遗产范围内赔偿35000元。所以天安财险濮阳支公司应分别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孟宗胜等五人财产损失1265元在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责任限额内赔偿孟宗胜等五人20000元。人寿财险邯郸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剩余范围内赔偿孟宗胜等五人41107元(1100000-68893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下余267158.71元[313265.71元-(41107元-15000元)-20000元]万合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现责任限额内赔偿80147.61元(267158.71元×30%)。李建民近亲属应在所继承李建民遗产范围内赔偿孟宗胜等五人222011.10元(267158.71元×70%+3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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