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家庭规章制度(通用6篇)
小学生家庭规章制度(通用6篇)
  小学生家庭规章制度1
小学生行为规范
  一、指导思想
  以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为准绳,为全面贯彻执行教育方针政策,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及养成勤学好问、勤奋刻苦的学习习惯,激发学生学习热情,培养德才兼备、乐观向上、健康成长、和谐发展的新型的合格学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主要目标任务
  1、本着“创造适合每一个学生发展的教育”的办学理念,努力将我校的学生培养成全面健康和谐发展的合格人才。
  2、激发学生学习的斗志和热情,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学习氛围。
  3、规范学生的行为,培养他们积极乐观、健康向上的良好个性,使之成为德才兼备的优秀学生。
 
  三、主要措施
  (一)设立奖励制度
  1.奖励内容
  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奖励:
  (1)德智体全面发展,成绩显著者;
  (2)模范遵守校规校纪,敢于指出同学的不良行为;
  (3)尊老,乐于助人,拾金不昧,在师生中或社会上产生良好影响者;
  (4)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者;
  (5)积极参加各种竞赛,成绩优良者;
  (6)有其他先进事迹者。
  2.奖励方法
  (1)口头表扬;
  (2)通报表彰;
  (3)颁发奖品;
  (4)授予各种荣誉称号。
  (二)对违纪学生的处罚规定
  凡违反《小学生守则》及《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违反校纪、校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1)批评教育:
  发现学生不尊重师长,不遵守校规、校纪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
  班主任对因有较明显违纪行为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记录在班主任工作手册上,并记录学生的改正情况。
  (2)警告:
  受批评教育一学期累计超过10次以上仍无收效者;
  严重违纪,打架斗殴,小偷小摸等不良行为经教育帮助无悔改者;
  严重损坏公物而隐瞒不报者;
  一学期旷课累计6节以上15节以下者;
  警告由班主任上报材料,年级组长确认,报德育处备案,并口头通知学生家长,记入本人学籍表。
  (4)严重警告:
  经警告后仍无效果者;
  不遵守社会公德,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学期内旷课累计15节以上者。
  严重警告以书面形式进行,由班主任上报材料,年级组长签署意见,德育处批准,全校大会宣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
  (5)记过:
  经严重警告后仍无效者;
  发生严重的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在学校和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者;
  旷课一学期累计30节以上者。
  记过由德育处上报材料,校办公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张榜公布,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处分后,考察期为一学期,如受处分者在考察期内有悔改表现或有明显进步,经本人申请,可予撤销处分。
  小学生家庭规章制度2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生德育大纲》,坚持德育为首,建设优良校风,培养“合格+特长”的学生,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一、奖励
  对学生的奖励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奖学金等。
  1、三好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综合素质评价居班级前列者,可推选为校级“三好生”,学校发给奖状和奖品;区、市、省、国家级“三好学生”,在校级“三好学生”中推荐产生。
  2、优秀学生干部:担任学生干部,工作积极主动,热心服务同学,以身作则,严以律己,成绩名列班级前茅者,可推选为校级“优干生”,学校发给奖状和奖品,并在其中产生区、市、省、国家级“优秀学生干部”。
  3、学习标兵:学习态度好、方法好、习惯好且期末考试成绩名列班级前列者,可推选为“学习标兵”,学校发给奖状及奖品。
  4、进步生:凡思想品质、学习成绩进步显著的学生,可推选为“进步生”,期末由学校发给奖状及奖品。
  5、儒雅之星:行为习惯良好,礼仪规范,举止文明,可推选为“儒雅之星”,期末由学校发给奖状及奖品。
  6、特长生:在音乐、美术、体育、写作、科技发明等方面有一技之长,品行较好、学业成绩合格的学生,可推选为“特长生”,期末由学校发给奖状及奖品。
  7、军训优秀学员:军训期间,按照部队和学校的统一要求,出地完成了各项训练任务,吃苦精神、团队意识、内务整理三项指标均达到优秀等级的学生可评选为“军训优秀学员”,
学校发给奖状及奖品。
  8、优秀共青团员和团干部:团委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团员及优秀团干部,具体条件参照团委有关评优要求,由团委授予荣誉证书及奖品。
  9、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各级运动竞技、书法、美术、声乐等艺术比赛,获奖者学校授予相应荣誉称号,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
  10、凡为学校赢得其他荣誉的学生个人或团体,学校视情况予以特殊表彰。
 
  二、处罚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五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记大过;
  (5)留校察看。
  凡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将在全校通报,处分材料装入个人档案,学生个人综合素质评价等级不得评为A等。受处分三个月后,确已悔改的,被处分人可以提出撤销处分的申请,政教处经考核确认该生确已悔改后,可在全校宣布撤销处分,毕业综合素质评价不受影响。
 
  三、学生违纪处理细则: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可酌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的处分。
  (1)多次乱扔纸屑、果皮及杂物,影响校容和环境卫生者;
  (2)乱写乱画乱刻,损坏公物者;
  (3)传(抄)阅淫秽书画者;
  (4)经常违反课堂纪律者;
  (5)考试作弊者;
  (6)辱骂同学、老师,不尊敬长辈者;
  (7)旷课累计达三节以上,10节以下者;
  (8)为他人从事严重违纪事件提供场所、工具或知情不报者;
  (9)在楼道打跳、喧哗造成不良后果或消极影响者;
  (10)其他适合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的行为。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可酌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l)旷课10节以上者;
  (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者;
  (3)殴打他人或强行向他人索要钱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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