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卷第5期
V ol 127 N o 15长春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Journ al o f Chang chun N ormal University (N atural Science )2008年10月Oct.2008
关于互联网上C to C 市场监管的几点建议
徐兆畅
(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商学院,广东广州 510300)
[摘 要]工商和税务登记的作用是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和保证国家的税收不会流失,但对于亟需扶植
的网上C to C 行业来说,其复杂的程序和相关税费却可能堵死本来就短缺的创业途径,影响我国电子
商务人才的社会孵化环境。而且,这种监管在目前也是行不通的。从各个方面考虑,我国各级政府都
应对网络缴税问题先研究,缓推行,再出台可操作性的政策。
[关键词]C to C ;工商执照;税收;电子商务
[中图分类号]F724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78X(2008)05-0141-04
[收稿日期]2008-06-05
[作者简介]徐兆畅(1972-),男,广东广州人,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商学院电子商务师,硕士,从事电子商务专业网络营销
和电子支付研究。
自2007年5月开始,北京市有关方面从制订和颁布实施《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简称《条例》
)开始,到出台《贯彻落实〈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简称《实施细则意
见稿》
),成为第一个针对C to C 电子商务市场监管出台地方性法规的城市。虽然说从长远看,这种监管有益于电子商务的发展,但在现阶段,却容易导致一些不良影响。
1 监管的不良影响
《条例》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规定,从2007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市网上商店从事个人交易的个人或公
司,必须办理营业执照,并在网站页面上公开相应信息,但其第26条第2款只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无具体内容;同时不允许店主将网店开在家里引顾客上门销售。在2008年3月份公布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进一步规定网上经营不需要办理执照的3种情况,至于如何鉴定是否赢利,则首先需要交易双方进行认定。个人或企业在住宅楼内从事网上经营,如同在住宅内开店经营,需征得全体业主的同意,并经业委会或居委会签字盖章方可办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是超前的,也就是说走在了全国规范电子商务工作的前面,但这种超前却是超在电子商务的发展之先,成了拦路虎。
111 会给很多人的创业梦带来困扰
网上店铺会给很多人提供一个放飞梦想、实现创业的地方,尤其是对于那些大学生、低收入者、刚步入社会的新就职者。按照我国税法,从事买进卖出、属于新货交易的,要缴4%的增值税;旧货交易一律按2%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网上开店的优势包括:因为不用租赁店面,省下了租金及装修、维护等费用;省去了很多营销商中间复杂的环节;当然也包括省去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程序之繁、税费之重。但是,网上店主们今后可能必须面对进货发票、每月的报税缴税、执照的年审等复杂程序和相关收费。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如果个体网商进货时索要发票,因为其进货额较小,是不会得到足够保证其微薄利润的折价或折扣的。
要求网店进行工商登记和缴税,还会加重恶拍的后果,买家拍了不买,但这笔交易仍有可能算在卖家的交易额里面。这就会增加卖家的信用风险以及税收风险。
112 不利于我国电子商务人才的社会孵化
互联网的蓬勃发展,电子商务的兴起,使很多没有钱在网下开店的人有了低成本开店练摊的机会,从而对我国电子商务人才的培养起巨大的催化作用。这种社会化的人才孵化环境,相对于我们正统的教育渠道,有着不可复制的优势。这个优势包括:一是低门槛。任何人,只要有兴趣都可以利用淘宝等免费平台尝试创
1
41
业。二是自主学习和自主创业巧妙搭配。互联网时代的一个特就是信息和知识的来源更加开放和多元,通过网络,我们不仅可以获得静态信息资料,而且利用w eb210技术所提供的博客等虚拟空间实现动态交流,教师课堂讲授已经不再是必需和唯一的。因此,个体网商们完全可以就网店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通过搜索引擎来获得自学资料,也可以通过相关论坛和博客等相互交流,解疑答惑。因此,互联网的出现和发展,使自主学习有了更可行的技术和物质基础。三是激发人们的自主学习和创新
意识。长期以来,因为各种原因,人们习惯于传统的学校教育,但直到目前,我国各类高等院校在电子商务人才培养方面基本上没有什么有效的模式和开拓性的思路,导致该专业毕业生就业率一直徘徊在低位。近年来,电子商务专业应届毕业生就业率仅为20%,而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签约率是47%。同时,据艾瑞市场咨询关于我国C2C 电子商务研究报告,国内C2C 市场注册用户总数却飞速增长,2004年底约为1500万,到2005年底达到3787万,翻了一倍多。预计到2010年我国C 2C 电子商务市场的注册用户数将达到7200万人,其中活跃用户数将达到2700万人。电子商务专业毕业生就业率偏低和国内C2C 市场注册用户数量的飞速增长并存,至少说明互联网为电子商务人才提供了脱颖而出的机会和环境。这种脱颖而出,首先是从最简单的C2C 开始的。所以,现在对C2C 市场征税,肯定会严重影响我国电子商务人才的社会孵化环境。
113 将使很多高校失去为学生提供免费实习基地的机会
现阶段的高校包括高职高专教育,局限于各种政策性框架和传统教育思维定势中,教学手段僵化,所培养的学生只会纸上谈兵而缺乏实际操作经验。近年来,随着教育部高校评估等工作的展开,所有高校尤其是职业院校都开始进行所谓的“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但对于大部分高校(含高职高专)来说,为所有专业建立有实际作用的校外实习基地是不可能的,电子商务专业尤其如此。因为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才10年时间,各个高校建立电子商务专业的时间就更短一些,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并不会有明确的电子商务类工作岗位。这样,电子商务专业的学生到哪里去实习呢?总不能都跑到阿里巴巴去。而据我
国网络营销专家冯英健先生的观点,不提倡电子商务专业毕业生去的一类企业就是阿里巴巴。为了解决电子商务专业学生的实习机会,增强其动手能力,一些高校早就已经鼓励学生利用免费的互联网资源,在网上开店,进行创业教育和实践。甚至有高校在校内网上专门开辟了空间,让学生摆摊。我们可以设想,按照北京市的做法,有关高校的这些尝试必定泡汤,除非工商部门为高校学生网上开店开绿灯。
114 人为压缩就业渠道
一直以来,我国就业形势就不乐观,近年来更加严峻。而网上C to C 市场,可以吸纳部分失业人口。相当一部分在网上开店的人是一些因为生孩子等原因几年内成为全职妈妈的职业女性。网上开店,不仅娱乐了其生活而且增添了其收入,故而可能延缓其重新就业的时间,甚至使其放弃重新就业的念头。其中大部分人的网店,仅仅是乐趣多而利润寥寥。如果强制其办理工商登记和收税,很多人必然会选择放弃。据网易2008年3月17日的网上调查,记者在各大电子商务网站随机调查了100名用户,其中75%认为目前在北京即将实施的个人网店牌照制会推广到全国范围;36%认为个人网店牌照制出台后,带来的最大影响是开店成本上升,网店数量减少;82%的人认为牌照制的实施是个人网店全面征税的前兆;57%个人网店牌照制存在的最大障碍是如何界定营利目的,而43%的人认为个人网店牌照制存在的最大障碍是如何提高办照效率;最后80%的人认为个人网店的行业监管应该以提供宽松环境方式进行,只有8%的人认为应该实施严格的政策管理。搜狐今年7月份对于“北京网店新规”进行了在线调查,截止7月25日上午9:00,共有12709人参加,其中超过87%的人不赞同北京工商网店新规(如表1),有84144%的人认为会
扼杀卖家积极性,对发展有害(如表2)。
表1 你赞同北京工商网店新规吗?
选项
比例票数1
不赞同87101%110582
赞同10154%13393不好说2145%312
表2 新规定是否会阻碍中国电子商务发展?
选项
比例票数扼杀卖家积极性,对发展有害
84144%5372有利于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9121%586说不好,要继续观察6135%404
15 将使很多个体网商退场
网店,依靠其低成本优势,创造着市场“奇迹”。如淘宝网现有用户多万,每天处理着约万笔、14700782
41
总价达到2000万美元的交易。从淘宝网等论坛反馈的情况看,要求办理营业执照肯定会使很多网店退场,让那些试图进入C to C市场进行尝试的人放弃,导致网上C to C市场萎缩。
2007年7月12日,我国首例个人利用网站交易逃税案在上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因偷逃税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万元。10月25日,北京市东直门附近一家销售儿童用品的“乖乘乘婴儿用品之家”商店由于在淘宝网上无照经营,最后被工商执法人员3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700元。那些网上开店的人们,事实上,在北京市出台有关政策之前,就面临着这种政策变化的法律风险。巨大的法律风险和违法成本,最后只能是把越来越多的人驱赶出我国的C to C网上市场。
2 监管在目前是行不通的
211 西方发达国家已进行过尝试
从道理上讲,凡有营利性经营就应该进行工商登记和缴税,但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在电子商务方面还非常
落后的国家,电子商务应用人才非常短缺的国家,在现阶段征税,是非常不合时宜的。西方发达国家已经为我们探了路,做了示范。
早在20世纪90年代,世界各国已经就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达成共识,即“减免税”政策。现在,西方尤其是美国仍然在延续这种政策。例如,美国《因特网税收自由法案》,1998年10月1日开始生效,规定3年内免征任何新的网络税收;并建立相应的电子商务咨询委员会。2001年10月,议会允许暂停到期,但其后不久,法案被延长2年。2003年,法案再次被延长至2007年。2004年4月,电子商务咨询委员会宣布:延长现有法案5年时间;将现有的网络免税延期永久化。
212 现阶段监管之不可行
21211 技术上讲,现阶段征税也存在着不可克服的技术障碍
按照北京市有关方面文件,“不以赢利为目的可不用办照”,但是,如何判断个人销售是否赢利以及销售额在技术上就无法做到。淘宝等第三方平台和各大论坛上的C to C交易,有很多是线下的同城交易,这个卖家不说,没人知道。有的人认为,通过支付宝完成交易的这个部分是可以衡量和监管的,但是这个地方也有空子可钻,例如买家和卖家达成交易后,卖家可以将商品的价格调低,但是给买家一点折扣,这在技术上就无法防止和监管。再就是进货成本,很多网店进货渠道复杂,但都有一个基本特征,那就是没有正规发票。如果卖家不公布,我们也无法知道他以什么价格进的货。
21212 征税成本使之得不偿失
即使技术上可行,我们对于C to C市场进行登记和征税,还必须考虑征税成本问题。税收也是经济学,如果成本高于税收收入,这个税源就没有意义。网络交易打破了传统领域的属地原则,加上网络是虚拟的,所以征税的主体不明确,属地不明确,这必然导致网上的监管成本太大。如果有关部门下了很大的精力和财力去搞,却收上来很少的税收,是得不偿失的。
21213 导致工商和税务部门因小失大
目前,我国各级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没有足够的人手来进行这个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分派力量去对个体网商进行登记和征税,难免造成传统行业和其他领域工商和税务监管的力量真空。
要想解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工商和税务人员必须既懂税收业务又懂电子商务知识,但目前我国有关部门内缺乏这种复合型人才。相当多的工商、税务人员,只懂常规交易而不懂电子交易。
21214 防止网上欺诈等治理效果无法实现
在建立了成熟的信用体系的情况下,如果你骗了人,你将寸步难行,买车买房贷款甚至工作都有麻烦。如果网店有了工商登记,说明其身份合法,从而和那些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的有了区分,就会增加网店的信誉度。但是,因为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刚刚开始起步,这种效果可能无法实现。
C2C平台服务提供商承担对网店管理职责,如交易的安全性和交易数据的保全。目前,各大平台的通行做法有:(1)验证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每一个真实身份只能拥有一个卖家账号;(2)建设网上诚信系统,防止现象发生;(3)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一种“先验货,后付款”的支付方式;(4)通过软件自动筛选出一批嫌疑名单,然后由人工根据名单逐一处理,或封杀,或放行;等等。除了C2C交易平台提供商的管理外,还需要买卖双方有较强的安全意识。但是,所有这些,都不足以杜绝该类事件的发生。电子商务行业覆盖范围广泛,综合性极强,需要各个部门的合力才能够健康发展。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电子商务法》,有关电子商务行业的管理和规范仍然要依靠各个行业部门自主制定的规范。法律法规不统一,加上执法环境所导致的诉讼成本问题,难以对网上欺诈等违法行为进行打击。
3 关于我国电子商务监管的几点建议
对电子商务进行规范和管理,是迟早的事情,但在目前阶段,还不是强制卖家进行工商登记和缴税的时机。
41
3
311 先研究,缓推行
对于电子商务这样一种崭新的、具有重大意义及强渗透性的产业,在其发展初期,尤其在其获利甚微的阶段,国家有必要从政策优惠的角度对电子商务业给予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尽管全国网上购物总额增长迅速,但它占全国消费品零售的比例还是微不足道的。例如,2006年全国网上购物总额突破300亿元,但是它只占到全国消费品零售总额的014%,相比美国的3%还有很大差距,而韩国更是高达7%。2007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规模为561亿元,其中C2C市场交易规模为518亿元,在中国社会零售商品交易总额中,仅占不到1%。因此,建议国家应从产业竞争力的角度着眼,对于网络缴税问题先研究,缓推行,再出台可操作性的政策或法律法规。
第一,对电子商务的网上征税系统进行理论探索,研究和界定各类网上交易行为及其适应的税率、税基和征收办法。
第二,加强有关政策和法律研究,有效解决网上交易的税收管辖权、偷逃税款、避税及与国际接轨等方面的问题。
第三,研究开发一种电子化网上征管系统,在网上买东西或卖东西,只要点击一下就可以上缴税款,也可以通过网上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这既可以提高网上商户纳税的积极性,也可以提高工商管理和税务工作的效率,但是,如前所述,也不可能全面堵住偷税漏税问题。
第四,尽快建立电子商务的社会信用体系,遏制网上欺诈等违法行为。
第五,采取措施加快电子商务相关人才的培养。一方面,要依靠传统的教育和培训体系;另一方面,鼓励电子商务人才的自我成长,培育社会化的人才孵化环境。
312 区别对待
对电子商务永远不征税是不可能的,只能是在一定时期内免征、缓征或优惠;或者区别对待。当前,首先要做的工作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于B to B和B to C交易,可以作为先行监管的领域,逐步加强税收征管。
第二,对于C to C交易,可以学习美国永不收税的做法。
4 结束语
《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在现阶段会给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若干不利影响。为了我国市场经济和电子商务健康的发展,增加就业渠道,活跃市场,培育电子商务人才的社会成长机制,我国政府对于个人网店缴税问题应先研究,缓推行,再出台可操作性的政策。现阶段,可以区别对待,把B to B和B to C交易先行监管的领域逐步加强税收征管。
[参考文献]
[1]范思立.个人网店征税成疑 专家呼吁立法规范[N].中国经济时报,2007-08-10.
[2]程武.阿里巴巴网商讨论电子商务征税[N].中华工商时报,2006-09-27.
[3]王合银.专家谈解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途径[J].中国民营经济周刊,2007(8).
[4]罗添,王晓莹.不等于网上交易收税解读‘开网店需执照’的背后[N].北京商报,2007-09-17.
[5]贺一祺.个人网店交易成逃税天堂征税面临几大现实难题[N].今日早报,2007-08-20.
[6]张向勇.网上开店也要依法纳税专家建议实行源头监管[N].市场报,2007-08-03.
[7]新华社(北京).人大代表建议鼓励开网店创造更多就业机会(2008)[D B/O L].h ttp://tech.163.
Some Suggestions on C to C Market Supervision on the Internet
X U Zha o-chang
(Business S chool,G uangzhou C ity P olytechnic,G uangzhou510300,China)
Abstract:The e ffect of I ndustry&C ommerce Registration and Taxation Regi stration is to regulate the
m arket order and guar2 antee the tax inc ome.But its com plicated pr ogram and related tax is harm ful to C2C Industry which need support,may block up the w ay to establi sh business and affect the hatch of e-c ommerce enter prises.This ki nd of regulation is im plausible.The governments at all level s should make research on the taxation on w eb merchants and then carry out the plausible policy. K ey w or ds:C to C;Business License;Taxation;E-c ommerce摆摊批发市场进货渠道
441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