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旅游市场条例
制定机关 | |
公布日期 | 2021.08.03 |
施行日期 | 2021.10.01 |
文号 | 秦皇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 |
主题类别 | 旅游综合规定 |
效力等级 | 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摆摊批发市场进货渠道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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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5号)
《秦皇岛市旅游市场条例》经2021年6月24日秦皇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8月3日
秦皇岛市旅游市场条例
(2021年6月24日秦皇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旅行社和导游
第三章 游览和娱乐
第四章 住宿和餐饮
第五章 购物
第六章 交通和自驾游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旅游服务水平,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河北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活动和为旅游者提供游览、娱乐、住宿、餐饮、购物、交通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旅行社和导游的资质、旅游者的权利义务、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和旅游纠纷处理,以及本条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河北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行业自律的原则,营造安全、文明、诚信、规范、开放、有序的旅游市场环境。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明确旅游市场监督管理责任,建立旅游综合协调、案件联合查办、投诉统一受理等综合监督管理机制,统筹解决旅游市场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旅游文明宣传、秩序维护、安全应急、纠纷处理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促进旅游市场有序发展,统筹协调旅游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落实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政策措施和行业标准;
(二)推进旅游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组织旅游市场服务培训和质量评估,受理、转办旅游服务投诉案件,提高旅游服务质量;
(三)依法查处旅游市场违法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景区主管部门以及市和县(区)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行政审批、海洋渔业、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推行旅游服务标准化。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娱乐、住宿、餐饮、购物、交通等服务的经营者实行质量等级评定制度。等级评定的范围、标准、程序以及标志使用等,由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制定。
旅游经营者提供的设施或者服务不得低于其实际取得的质量等级,不得超越取得的质量等级进行宣传。未取得质量等级的,不得使用质量等级标志进行宣传和经营。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智慧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建立数字化信息服务平台并及时
更新,提升旅游行业公共服务能力,无偿提供景区、海水浴场、线路、交通、气象、食宿、安全、客流量预警、应急救援、消费警示以及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八条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行业诚信自律规则和行业诚信档案,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作用,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并接受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文明服务,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保障旅游者安全,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第十条 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理性消费、文明出游。
本市建立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旅游者有严重不文明旅游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有损国家形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列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旅游和旅游投诉举报网络平台作用,明确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拓宽投诉、举报受理渠道,在景区、酒店和旅行社的显著位置
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网站,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提供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线索。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第二章旅行社和导游
第十二条 旅行社和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称、标牌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不得擅自使用旅游集散服务中心、票务中心和其他有一定影响的企业、社会组织名称,使旅游者误以为其与上述实体存在特定联系。
第十三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扰乱旅游市场秩序。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推动旅游行业协会制定本市团队旅游线路等旅游产品诚信指导价,定期向社会公布,加强行业自律并供旅游者参考。
第十四条 旅行社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应当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完整、准确填报旅游团队、导游、旅游车辆等信息。
旅行社应当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和接待服务能力的景区、住宿、餐饮、客运经营者作为服务提供方和业务合作方。
第十五条 列入旅游行程中的收费景区不安排进入游览的,旅行社应当在旅游合同中注明并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提示旅游者,不得采用模糊或者不确定用语误导、欺骗旅游者。
第十六条 通过网络交易平台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并标明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公示全国旅游投诉渠道。
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擅自屏蔽、删除旅游者对其产品和服务的不利评价,不得误导、引诱、替代或者强制旅游者作出有利评价,对旅游者作出的评价应当保存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旅行社应当完善和优化出行信息、在线预订、旅途即时、游后反馈等全过程的线上服务,提升服务水平。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不得以购物(会员)送旅游、旅游赠礼品和康养活动等名义,或者以行业组织、学会、车友会、驴友会、俱乐部等形式,从事
旅行社业务。
第十九条 导游人员应当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熟悉、掌握本市自然地理、历史文化、文物保护和旅游管理法规政策。
第二十条 导游人员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业务,并在执业过程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佩戴导游证,开启导游执业应用软件;
(二)在团队旅游中携带电子旅游行程单;
(三)接待十人以上旅游团队时,手持组团社或者接待社旗;
(四)非自由活动时段且无正当理由,应当随团活动;
(五)向旅游者告知旅游文明行为规范以及安全注意事项;
(六)不向旅游者兜售物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游览和娱乐
第二十一条 新建景区和既有景区改建、扩建后向社会开放,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条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河北省旅游条例》的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利用世界遗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景区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景区,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运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门票和另行收费项目价格。
第二十三条 景区经营者应当在售票处等显著位置公示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的另行收费项目价格,注明优惠政策,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取公示的价格以外的其他费用;
(二)捆绑销售保险、商品;
(三)使用虚假或者容易造成误解的标价内容以及标价方式;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二十四条 景区接待旅游团队时,应当核实旅行社提供的旅游行程单,对未提供旅游行程单的旅游团队,不得出售团队门票,并向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旅游景区举办大型节庆娱乐活动,应当按照《大型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在景区及其周边和海水浴场内从事销售旅游纪念品、食品饮料等经营活动的,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者摊位。
景区、海水浴场管理者应当加强对管理区范围内商品销售、餐饮、住宿和演艺等经营活动的管理。对景区内的固定场所和摊位收取费用的,应当依法、合理,降低经营者的运营成本,鼓励市场竞争,防止形成垄断,避免商品和服务价格畸高。对流动售卖和擅自摆摊、圈
地等经营行为,有权采取制止、劝离等措施,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相关执法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经营以下高风险旅游休闲娱乐项目的,应当符合安全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制定应急预案,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明确告示:
(一)乘船游览和海上平台休闲项目;
(二)冲浪、潜水、漂流、碰碰船、水滑梯等涉水项目;
(三)使用直升机、滑翔伞、三角翼、观光气球、摩天轮、架空索道、玻璃栈道等开展的观光、滑翔、驾乘体验等高空项目;
(四)其他高空、高速、水上、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
高风险项目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作业培训,取得专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渔业船舶私自载客从事海上观光游览项目。渔业船舶
从事垂钓、体验式网具捕捞等休闲渔业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拦截车辆和纠缠、围堵、追逐等方式向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交通、餐饮、住宿等服务,或者推销商品和旅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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