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2508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
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下列预包装食品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
——生鲜食品,如包装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禽蛋等;
——乙醇含量≥0.5%的饮料酒类;营养成分
——包装总表面积≤100cm2 或最大表面面积≤20cm2 的食品;
——现制现售的食品;
——包装的饮用水;
——每日食用量≤10 g 或10 mL 的预包装食品;
——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可以不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下列预包装食品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
——生鲜食品,如包装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禽蛋等;
——乙醇含量≥0.5%的饮料酒类;营养成分
——包装总表面积≤100cm2 或最大表面面积≤20cm2 的食品;
——现制现售的食品;
——包装的饮用水;
——每日食用量≤10 g 或10 mL 的预包装食品;
——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可以不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豁免营养标签明细解读
符合以上条件的预包装食品,如果有以下情形,则应当按照营养标签标准的要求,强制标注营养标签:
1。企业自愿选择标识营养标签的;
2。标签中有任何营养信息(如"蛋白质≥3。3%"等)的。但是,相关产品标准中允许使用的
符合以上条件的预包装食品,如果有以下情形,则应当按照营养标签标准的要求,强制标注营养标签:
1。企业自愿选择标识营养标签的;
2。标签中有任何营养信息(如"蛋白质≥3。3%"等)的。但是,相关产品标准中允许使用的
工艺、分类等内容的描述,不应当作为营养信息,如"脱盐乳清粉"等;
3。使用了营养强化剂、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植物油的;
4。标签中有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的。
(二)关于生鲜食品。
是指预先定量包装的、未经烹煮、未添加其它配料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等,如袋装鲜(或冻)虾、肉、鱼或鱼块、肉块、肉馅等。此外,未添加其它配料的干制品类,如干蘑菇、木耳、干水果、干蔬菜等,以及生鲜蛋类等,也属于本标准中生鲜食品的范围。
但是,预包装速冻面米制品和冷冻调理食品不属于豁免范围,如速冻饺子、包子、汤圆、虾丸等。
(三)关于乙醇含量≥0。5%的饮料酒类。
酒精含量大于等于0。5%的饮料酒类产品,包括发酵酒及其配制酒、蒸馏酒及其配制酒以及其他酒类(如料酒等)。上述酒类产品除水分和酒精外,基本不含任何营养素,可不标示营养标签。
(四)关于包装总表面积≤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积≤20cm2的预包装食品。
产品包装总表面积小于等于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积小于等于20cm2的预包装食品可豁免强
3。使用了营养强化剂、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植物油的;
4。标签中有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的。
(二)关于生鲜食品。
是指预先定量包装的、未经烹煮、未添加其它配料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等,如袋装鲜(或冻)虾、肉、鱼或鱼块、肉块、肉馅等。此外,未添加其它配料的干制品类,如干蘑菇、木耳、干水果、干蔬菜等,以及生鲜蛋类等,也属于本标准中生鲜食品的范围。
但是,预包装速冻面米制品和冷冻调理食品不属于豁免范围,如速冻饺子、包子、汤圆、虾丸等。
(三)关于乙醇含量≥0。5%的饮料酒类。
酒精含量大于等于0。5%的饮料酒类产品,包括发酵酒及其配制酒、蒸馏酒及其配制酒以及其他酒类(如料酒等)。上述酒类产品除水分和酒精外,基本不含任何营养素,可不标示营养标签。
(四)关于包装总表面积≤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积≤20cm2的预包装食品。
产品包装总表面积小于等于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积小于等于20cm2的预包装食品可豁免强
制标示营养标签,但允许自愿标示营养信息。这类产品自愿标示营养信息时,可使用文字格式,并可省略营养素参考值(NRV)标示。
包装总表面积计算可在包装未放置产品时平铺测定,但应除去封边所占尺寸。包装最大表面面积的计算方法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的附录A。
(五)关于现制现售食品。
是指现场制作、销售并可即时食用的食品。
但是,食品加工企业集中生产加工、配送到商场、超市、连锁店、零售店等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按标准规定标示营养标签。
(六)关于包装饮用水。
包装饮用水是指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及其他饮用水,这类产品主要提供水分,基本不提供营养素,因此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
对饮用天然矿泉水,依据相关标准标注产品的特征性指标,如偏硅酸、碘化物、硒、溶解性总固体含量以及主要阳离子(K+、Na+、Ca2+、Mg2+)含量范围等,不作为营养信息。
(七)关于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预包装食品。
包装总表面积计算可在包装未放置产品时平铺测定,但应除去封边所占尺寸。包装最大表面面积的计算方法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的附录A。
(五)关于现制现售食品。
是指现场制作、销售并可即时食用的食品。
但是,食品加工企业集中生产加工、配送到商场、超市、连锁店、零售店等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按标准规定标示营养标签。
(六)关于包装饮用水。
包装饮用水是指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及其他饮用水,这类产品主要提供水分,基本不提供营养素,因此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
对饮用天然矿泉水,依据相关标准标注产品的特征性指标,如偏硅酸、碘化物、硒、溶解性总固体含量以及主要阳离子(K+、Na+、Ca2+、Mg2+)含量范围等,不作为营养信息。
(七)关于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预包装食品。
指食用量少、对机体营养素的摄入贡献较小,或者单一成分调味品的食品,具体包括:
1。调味品:味精、醋等;
2。甜味料:食糖、淀粉糖、花粉、餐桌甜味料、调味糖浆等;
3。香辛料:花椒、大料、辣椒、五香粉等;
4。可食用比例较小的食品:茶叶、胶基糖果、咖啡豆等;
5。其他:酵母,食用淀粉等。
但是,对于单项营养素含量较高、对营养素日摄入量影响较大的食品,如腐乳类、酱腌菜(咸菜)、酱油、酱类(黄酱、肉酱、辣酱、豆瓣酱等)以及复合调味料等,应当标示营养标签。
(八)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如何标示营养信息。
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除按标准4。1规定标示外,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素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若强化的营养成分不属于本标准表1所列范围,其标示顺序应排列于表1所列营养素之后。
既是营养强化剂又是食品添加剂的物质,如维生素C、维生素E、β-胡萝卜素、核黄素、碳酸钙等,若仅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可不在营养标签中标示
1。调味品:味精、醋等;
2。甜味料:食糖、淀粉糖、花粉、餐桌甜味料、调味糖浆等;
3。香辛料:花椒、大料、辣椒、五香粉等;
4。可食用比例较小的食品:茶叶、胶基糖果、咖啡豆等;
5。其他:酵母,食用淀粉等。
但是,对于单项营养素含量较高、对营养素日摄入量影响较大的食品,如腐乳类、酱腌菜(咸菜)、酱油、酱类(黄酱、肉酱、辣酱、豆瓣酱等)以及复合调味料等,应当标示营养标签。
(八)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如何标示营养信息。
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除按标准4。1规定标示外,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素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若强化的营养成分不属于本标准表1所列范围,其标示顺序应排列于表1所列营养素之后。
既是营养强化剂又是食品添加剂的物质,如维生素C、维生素E、β-胡萝卜素、核黄素、碳酸钙等,若仅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可不在营养标签中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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