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额的计算--注册税务师辅导《税法一》第二章讲义14
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法一》第二章讲义14
应纳税额的计算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当期购进扣税法
  具体内容同第六节,对试点地区特别关注:
  1.进项税额中: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2.接受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注册税务师考试时间
  (4)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5)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6)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增值税抵扣凭证:5个
  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单位的对账单
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和使用专用发票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
  5.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
  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6.选用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小规模纳税人:
  简易计税方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3%
  (三)代扣代缴税款
  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七、征收管理规定:
  (一)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同一般规定。对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三)纳税期限: 同一般规定
  (四)征收管理及税款归属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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