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细则(修订)
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细则(修订)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公平公正认定保障对象,依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民政局关于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是指城乡居民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条件,包括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四个方面。
第三条本细则主要用于认定本县城乡居民家庭是否具备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资格条件。
第四条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应当是具有居民户口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第五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连续共同居住3个月以上的人员。
第六条特殊情形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
(一)未婚现役军人、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一年以上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二)复员退役军人以及刑满释放、监外执行(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回到家庭居住生活的,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S)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我县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者身患重特大疾病长期卧床不起的人员可以与其父母、兄弟妹分户计算。
第七条家庭收入的认定:
(一)收入型困难家庭的收入认定: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扣除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已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的全部可支配收
入。
(二)支出型贫困家庭的收入认定: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城乡低保标准3倍(含3倍)以内的家庭,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慢性病需长期维持基本或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本科、专科)就学的,申请前低保条件6个月内家庭总收入还可扣除同期维持自负医疗费用①或学费②(学费按学期计算)。
第八条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月人均收入应当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按照申请人家庭共同成员月收入总额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数确定。
第九条家庭收入计算项目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稳定就业或长期在外务工人员的工资性收入,按用人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性收入证明计算;不能提供证明或所提供证明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我县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季节性短期务工人员工资性收入,根据我县同行业收入标准,按实际务工月(天)数计算。
工资性收入应当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具体扣除比例为我县企业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0%o
(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
家庭经营净(纯)收入能查实的按实际收入计算,不能查实的按我县行业一般收入水平计算。
(S)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红利,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财产租赁、转让或变卖收入按租赁、转让或变卖协议(合同、票据)计算;不能提供租赁、转让或变卖协议(合同、票据)或租赁、转让、变卖协议(合同、票据)价格明显偏低的,按我县同类财产的市场租赁、转让或变卖价格计算。
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投资股息红利、集体财产收入分红等按实际收入计算。
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入按有关规定据实计算。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养老金(基础养老金除外)、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遗属补助金、商业保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予)收入等。
赡养、抚养、扶养费,有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协议书的,按文书确定的金额认定;无文书确定的,每位被赡养、抚养、扶养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按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减去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余额的20%计算。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下列情形的,视为暂无
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不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
1.属特困供养人员;
2.城乡低保对象;
3.家庭中有重特大疾病患者、重度残疾人,造成家庭支出过大,实际生活困难的。
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应扣除以下费用:家庭成员已参加(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扣除参(续)保人员从参(续)保之月至达到法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参保费用(按以个人身份参保当年的缴费标准计算);家庭实际支付且能提供有效支付证明的重大疾病支出和因灾支出等必要开支费用。因城建、危旧房改造、拆迁、土地征用等领取的一次性相关补偿费,应当扣除自住房屋购建重置费用。扣除后的结余部分按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份摊计算,计完为止。
第十条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
(一)收入型困难家庭成员月收入计算方法。
1.农村从事农业生产人员的收入,按我县上年农村居民可支配性收入的60%除以12月乘以劳动力系数计算。计算公式为:从事农业生产人员收入=我县上年农村居民可支配性收入乘以6
0%除以12乘以劳动力系数。
4.从事非农业生产人员收入按我县最低工资标准减去应扣除支出乘以劳动力系数计算。计算公式为:从事非农业生产人员收入=(我县最低工资标准-应扣除支出③)乘以劳动力系数。
(二)支出型贫困家庭月人均收入计算方法。
支出型贫困家庭收入按申请前6个月内家庭总收入扣减同期维持自负医疗费用或学费后(学费按学期计算)除以6月除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数。计算公式为:支出型贫困家庭月人均收入=(申请前6个月内家庭总收入-同期维持自负医疗费用或学费(学费按学期计算))除以6除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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