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条件
重庆市最低⽣活保障条件认定条件重庆市最低⽣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
虽然我国⽬前经济已经取得了快速的发展,国⼈的⽣活⽔平也有很⼤程度的提⾼,但是⽬前仍有⼀些⼈⽆⼒保障⾃⼰的⽇常⽣活,为此,重庆市出台了低保政策。
2013年11⽉1⽇起实施的《重庆市最低⽣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规定,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的,不能享受最低⽣活保障:
(⼀)银⾏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超过家庭成员⼈数乘以当地最低⽣活保障标准的12倍。银⾏存款包括所有银⾏(邮政储蓄)的存款;有价证券、债券以核查当⽇的市值和资⾦账户余额认定。
(⼆)拥有2套以上(含)房屋,且⼈均拥有建筑⾯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
(三)拥有商业门⾯、店铺。
(四)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机动轮椅车除外)、船舶、⼯程机械以及⼤型农机具。
(五)拥有注册的企业、公司。
(六)区县(⾃治县)⼈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家庭消费⽀出有下列情形之⼀的,视为⽣活⽔平明显⾼于当地最低⽣活保障标准,不能享受最低⽣活保障:
(⼀)3年内修建⾃有住房、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家庭⽉⽔电燃料费、通讯费或物业管理服务费总额占当地最低⽣活保障标准⼀定⽐例以上的。具体⽐例由各区县(⾃治县)⼈民政府确定。
(三)共同⽣活的家庭成员有⾃费店铺的。
(四)雇⽤他⼈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半年内购买⾮基本⽣活必需品费⽤为家庭成员⼈数乘以当地最低⽣活保障标准的5倍(含)以上的。
低保条件(六)⾮受雇佣经常使⽤机动车辆、船舶、⼯程机械以及⼤型农机具的。
(七)区县(⾃治县)⼈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前的低保政策不透明,导致很多⼈冒充低保户领取保障⾦,为了解决这种现象,重庆市出台了新的低保政策,从⽽更⼤程度的保障低保户的⽇常⽣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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