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管理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投资风险,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基金,是指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许可资格清单规定的由投资管理人向基金参与者募集资金,并依照基金合同约定以组合投资管理和管理服务活动形式回报收益的私募投资基金。
    第三条 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必须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投资管理人应当终审信息披露报告书,确保其完整、准确、及时、真实、权威。
    第四条 全部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必须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法》、本办法以及监管性要求进行。
    第五条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格式及要求:
    (一)历史管理报告
    1. 申报季度资产组合市值运行报告;
    2. 投资基金最新的回报增长报告;
    (二)投资管理人公告披露
    1. 投资管理人公告;
    2. 投资管理人托管银行的公告;
    3. 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公告;
    4. 投资管理人下属从业机构的公告;
什么叫私募基金
    (三)投资基金其他披露
    1. 投资基金行为准则及投资政策;
    2. 投资基金理财计划;
    3. 投资基金资产组合及交易情况报告;
    4. 投资管理人及其相关机构的财务报表、管理说明等。
    第六条 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须及时进行,以便投资者掌握投资基金的发展状况以便做出明智决策。信息内容必须时时刻刻客观准确,由投资管理人承担监管责任。
    第七条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实行分类管理,建立投资基金信息化管理系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须征得投资基金参与者同意;经征得投资基金参与者同意的特殊情况除外。
    第八条 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应当把握好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尽可能充分考虑投资基金使用环境和情况,落实到实际操作中。
    第九条 投资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合同向基金参与者披露信息,主要内容包括:信息披露目的和标准;投资基金涉及的风险及其管理;投资管理人分析和决策标准等。
    第十条 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要合理组织信息披露以及问答,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必须清楚表明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各类媒体等应当加强对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的监控管理,严禁出现虚假信息、捏造事实及重大失实等不良信息,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严禁做出不实报导。
    第十二条 对违反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规定的,由投资管理人负责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相关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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