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设镇标准和设街道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设镇标准和设街道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2.25
【字 号】晋政发〔2022〕5号
【施行日期】2022.0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设镇标准和设街道标准的通知
晋政发〔2022〕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山西省设镇标准》和《山西省设街道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5日
山西省设镇标准
  一、总体要求
  1.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符合全省新型城镇化发展阶段性特点,注重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助推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建设。
  2.与国家及各级人民政府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相统一,与我省国土空间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与乡(镇)人民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相适应。
  3.综合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资源环境、产业布局、区位交通、人文历史等情况,拟设镇应具备较强的发展潜力和一定的辐射带动能力。
  4.设镇可采取撤乡设镇、乡镇合并等方式,坚持“撤一设一、撤多设少”原则,严格控制乡级行政建制总量,推动构建简约高效的乡(镇)管理体制和治理体系。
  二、基本条件及指标
  1.人口与面积
  人口密度在100人/平方公里以下的,拟设镇辖区内常住人口一般不少于1万人,拟设镇人民政府驻地村(社区)常住人口不少于2000人;人口密度在100人/平方公里以上的,拟设镇辖区内常住人口一般不少于2万人,拟设镇人民政府驻地村(社区)常住人口不少于3000人。
  拟设镇辖区内的建成区已经形成一定规模且有发展空间。
  2.经济条件
  拟设镇的地区生产总值或者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最近连续两年不低于所属县(市、区)管辖
乡(镇)的平均值。
  3.公共服务
  拟设镇辖区内的公共服务比较完善,政务(便民)服务中心、幼儿园、小学、初中、卫生院、文体服务中心、公安派出所、养老服务机构、商贸市场等达到相关要求。
  4.基础设施
  拟设镇辖区内的基础设施比较完备,公共供水、道路硬化、路灯安装、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通信网络覆盖、邮政快递服务、应急避险场所、公共厕所及地名标志设置等达到相关要求。
  三、可适当放宽设镇条件的情形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省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需要适当放宽设置条件:
  1.适应国家及省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的需要;
  2.在推动乡村振兴中发挥重要作用;
  3.辖区内有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功能区;
  4.历史文化资源和自然资源优势突出,交通区位条件特殊;
  5.以文化生态旅游和新型产业等为主导产业;
  6.位于省际边界地区;
  7.减少乡级行政建制数量。
  山西省设街道标准
  一、总体要求
  1.尊重城市内在规律,符合城镇发展规划,与全省城镇化发展进程相适应,适应区域协调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
  2.统筹考虑城市功能划分、产城融合发展、历史文化传承、生态环境承载等因素,有利于优
化城市空间布局和规模结构。
  3.拟设街道一般应在所属城市的规划建设范围内,有利于提高城市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提升行政效能。
  4.设街道可采取撤乡镇设街道、结构性调整等方式,坚持“撤一设一、撤多设少”原则,严格控制新增设街道数量。
  二、基本条件及指标
  1.人口与面积
  拟设街道辖区内的常住人口一般不少于3万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以上;建成区面积一般不低于全省镇域建成区面积的平均值。
  2.经济条件
  拟设街道辖区内的地区生产总值或者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最近连续两年不低于所属市辖区、县级市管辖乡(镇)的平均值。
  3.公共服务
  拟设街道辖区内的公共服务比较完善,政务(便民)服务中心、幼儿园、小学、初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院)、文体服务中心、公安派出所、养老服务机构、商贸市场等达到相关要求。
  4.基础设施
山西省邮编  拟设街道辖区内的基础设施比较完备,公共供水、供暖供热、道路硬化、路灯安装、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通信网络覆盖、邮政快递服务、应急避险场所、公共厕所建设及地名标志设置等达到相关要求。
  三、可适当放宽设街道条件的情形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省人民政府或设区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需要适当放宽设置条件:
  1.城市建设已经拓展到辖区范围内;
  2.承接全省或市域内重大城市工程项目;
  3.对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优化城市结构和资源配置具有明显作用;
  4.减少乡级行政建制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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