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进行动态考核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7.03.21
∙【字 号】晋建标函字[2007]87号
∙【施行日期】2007.03.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进行动态考核的通知
(晋建标函字[2007]87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建经(标准定额)站,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改革,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管理,确保工程造价的合理性,保障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推动和确保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进行动态考核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在山西省境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建筑业企业。
二、考核依据
1、山西省建设厅、山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山西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晋建标字[2000]160号);
2、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标准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建
标字[2004]383号);
3、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建建字[2005]105号)。
三、考核内容
包括取费类别及规费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1、建筑企业的总产值。
2、2006年年底在册的造价工程师、造价员情况。
3、企业近两年概预算机构情况。
4、近两年有无下列违规行为:
(1)没有依法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造价员从业资格证书进行执(从)业的;
(2)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师、造价员名义执(从)业的;
(3)造价师、造价员未按规定进行继续教育的;
(4)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5)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6)对建设工程造价弄虚作假、抬价、压价的;
(7)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8)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
(9)不按时报送建筑业有关统计报表的;
(10)没有按规定交纳工程定额测定费的。
四、考核应提交的资料
1、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取费类别、工程规费标准动态考核表;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4、 2006年度报送统计部门的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及财务状况年报表;
5、2006年度缴纳的各种规费的原始凭证及复印件;
6、如有变更的,还需携带有关变更手续。
所有资料统一使用A4纸张。
五、考核程序
各建筑业企业填写《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取费类别、工程规费标准动态考核表》一份,中央直属、专业部属和省属施工企业直接报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市属及其以下施工企业报市定额(建经)站。
六、考核结论
取费类别考核结论分为甲、乙、丙三个类别,具体按《施工企业取费类别审定办法》规定办理,规费标准按《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标准考核实施细则(暂行)》规定办理。
山西省邮编 七、时间安排
中央直属、专业部属、省属施工企业取费类别及工程规费标准考核时间为2007年4月1日至6月30日,市属及其以下施工企业的考核时间由各市建经(定额)站根据实际的情况适当安排。
八、其它说明
1、建筑业企业提交附件材料时,应接受资料受理部门对其资料真实性的审查。
2、2007年6月30以后,未参加动态考核的建筑业企业其取费证、规费证自行作废。如有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3、施工企业在办理取费类别和工程规费标准考核的同时,对上年的工程定额测定费进行结算(以前年度尚未结算的一并结清)。外省入晋施工企业取费类别及工程规费标准的考核按有关规定办理。
4、各市设立建筑市场的,市场所收取的属于省级以上企业(含省级)的工程定额测定费,应按省建设厅、省财政厅晋建财字[2001]6号文件规定执行,按时上交省标定站,不得越级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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