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会计经验】五类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缴税政策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五类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缴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下发后,出口退(免)税政策有所变化,特别是明确了五类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征税。以下相关政策说明。
哪五类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征税怎样申请退税
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①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②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③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④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⑤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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