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前急救环节中的法律问题浅析——以“南航、999急救门事件”为例有关大的成语
作者:张广,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案例简介】现在什么生意好做
2015年11月9日12时,999急救中心接到首都机场急救中心电话,一位腹痛患者张某转院需使用救护车。急救中心陈述该中心派车前往首都机场途中,车组人员与患者电话取得联系,了解病情,询问患者转诊哪家医院,患者未明确转诊医院。12时21分,救护车组人员到达首都机场急救中心交接患者,救护车上患者张某问“去协和还是朝阳医院”,因999急救人员已接到指挥中心通报11月9日09时59分协和医院医务处来电请求的通知(内容为:“我们急诊爆满,麻烦您帮我们协调一下,减减压。”)。且当时恰逢周一,急救人员通过手机查阅高德地图,通往朝阳医院、协和医院的道路交通拥堵,转诊时间较长,患者无家属陪同且行动不便,无人陪同挂号和协助检查。故建议其转诊急诊抢救中心并征求患者张某的意见。患者于13:00到达急诊抢救中心,经过初步后,患者主动要求转往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于15时43分将患者转往北京大学人民医院。移动硬盘不显示文件
事后,患者张某认为999急救中心的院前急救行为存在问题,认为999急救中心仅以该日上午9点59分协和医院的信息证明协和急诊量大,其转诊时间是在12点半左右,999急救以两个半小时前的信息确定当时协和医院的状态不合理,并没有及时联系协和医院询问当时的情况。并且从首都机场的距离上看,99
终极笔记演员表9急救中心无视距离上更近的安贞,中日友好,地坛,朝阳等一系列三甲医院,甚至路遇解放军306医院而不入,而是将其准确的送到999中心自己的急救医院。且首都机场医院认为疾病可能是胃穿孔,应转上级医院,急救中心将其转入急救抢救中心,而没有转诊到邻近的其他三甲医院或专科医院。
2015年12月6日晚,北京市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999)@北京999紧急救援中心发布致歉声明。声明中表示:“在与相关医疗单位衔接的部分,我们存在交接不清的失误。转诊时没有给患者提供更多医院的选择,在医疗过程中,我们的人文关怀不够,没有考虑患者的感受”,对此患者张某事后表示予以谅解。上述事件并未形成诉讼纠纷案件,但值得我们以此事件为例,分析院前急救中的相关法律问题。随风飘飘天地任逍遥
【法律分析】
一、院前急救及时到达的标准问题
院前急救作为公共卫生体系中紧急医疗救援的重要环节,院前急救是否及时有效,直接影响急救工作的成败和病人的安危。具体而言,急救机构应当按照就急、就近原则调度急救车辆,选派急救人员,做到及时迅速前往患者位置。关于急救车调度是否及时的问题,判断的标准主要是:急救机构接到电话后,目前是否有
车可派应及时告知,以便于患者决定是否选择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北京地区存在120和999两套急救体系,患者可以选择。附近急救站点有急救车辆可以派送且患者依据其疾病特点,决定选择该机构急救的情况下,应对急救车辆到达事发地点大概所需的时间进行告知,以使患者以及患者或亲属有一定准备。
对于急救人员是否及时到达的问题,实践中无法固定多长时间是合理的,超出多少时间就是延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司法实践中判断的因素有急救中心选派积极人员和急救车辆的用时,急救车辆在途中用时,急救人员到达需急救人员位置的时间等。一般情况下,合理时限的确定,可通过路程远近、当时交通状况、天气因素、紧急情况等因素判断。如果患者一方提出了选派用时和途中用时超出合理时间,医疗机构应当对此做出合理解释说明(如:天气状况恶劣,交通堵塞,急救人员或车辆紧缺、交通管制、突发车祸拥堵等)。以上非急救机构人为原因导致用时延长的情况,急救机构一般不承担延误的责任,但对突发交通状况,急救车辆和人员可以通过查询路况,及时、合理采取绕行或其他方式减少等待时间的,则需要承担延误导致患者损害扩大的不利后果。
在上述案例中,急救人员12点接到电话通知,12点21分急救车辆和人员已经抵达现场接到患者,急救中心选派人员和车辆在时间上没有不合理之处,在急救人员到达的及时性上并无明显的过错。
二、急救路线及目标医院选择判断标准
实践中患者或家属会认为急救机构选择的路线不当,送治延误,或者选择医院不当导致患者不能及时有效的送往医疗机构就诊。笔者认为,患者或家属享有决定将患者送往哪家医院及选择送诊路线的选择权,除传染病或精神疾病等特殊情况,送治医院固定的情况除外。急救机构应与患者或患者家属充分告知和沟通、及时了解路况信息、询问其是否有明确的就诊医院,让患者或家属优先决定送治路线。在患者完全昏迷或无认知、无意识能力的情况下,其无法进行选择,应当告知其家属作出选择,如无法联系家属的,可由急救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有利于患者诊治的就诊机构。
如何提升营业额在选择救治医院时,急救机构应遵循“就近、救急、就能力、尊患方选择”的原则转运救治。也就是说优先选择距离上更近的医疗机构,确保患者可以尽快进入到医疗机构内诊治。在路线上要关注路况信息,确保及时能够将患者送到相应的医疗机构,不能在选择拥堵、绕路、小路等路线,在专业能力上要与患者的疾病类型相一致,如选择医疗级别更高的医院或专业性的专科医院,同时对于送诊医院的选择也要尊重患方的自主选择权。
在急救患者送治途中,急救机构及急救人员应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一旦发现患者出现病情加重的情况,应及时实施紧急救治措施,或者根据患者情况决定诊疗机构和送诊路线的变化。如果因为患者突发紧急情况,急救人员抢救不及时导致患者损害或加重损害的,或者因为患者情况发生变化,原定的医疗机构和路线明显不合理,急救机构没有及时调整方案导致患者损害的,均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例中,999急救中心反复沟通询问患者是否有明确的转诊医院,患者未明确作出选择,急救人员根据路况和其他医院的就诊情况,决定送往急救抢救中心,随后患者主动提出转诊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急救中心将其转送至其选择就诊医院,并无明显的过错之处。但急救人员在送诊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值得改进的问题,比如是否仅依据协和医院上午9点的就诊情况判断现在的情况,是否应当与中心联系并及时询问该医院目前的实际情况,就近的其他三甲医院是否可以选择送诊,是否应当在查询路况后与患者本人沟通说明,患者如果在上述告知充分的情况下,没有理由不选择就近的三甲医院诊治,因该患者非北京本地常住居民,对北京的医院和医院位置并不熟悉,所以急救人员应当充分告知和解释上述内容,避免发生类似的问题。
三、院前急救导致损害的判断问题
院前急救环节虽然在诊疗过程中占据的时间并不长,但是却十分关键、紧急,容易发生突发状况。如果患者发生损害,院前急救环节的损害如何确定是事实上的一个认定难题。在司法实践中,院前急救导致的损害往往分为三类,一是患者因院前急救的过失导致损害,该损害是固定的,如院前急救操作失误导致患者死亡、致残等,该结果实际发生时已经固定;二是患者在院前急救中的损害与原发疾病或原有侵权损害相结合,如交通事故后患者已经发生损害,急救人员过错诊治导致新的损害,旧的损害与新的损害发生混合损害的情况;三是急救阶段因为救治时间延误,导致原发疾病或原有侵权损害的结果进一步扩大,损害后果始终处于一种变化状态,最终在送往医疗机构后损害结果固定。法
院在认定上述院前急救导致损害的情况时,需要借助于专业化的鉴定机构,对患者损害发生的原因力程度进行区分判断,确定损害结果的范围和原理力。
四、院前急救的法律责任要件
院前急救虽然是一种特殊的诊疗行为,但在法律上它与一般的诊疗行为相同。《侵权责任法》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急救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符合三个法律要件:
第一,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即院前急救诊疗行为违反注意义务,存在诊疗过错;
第二,该过错诊疗行为给患者造成了实际损害;
第三,该损害后果与诊疗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同时,根据《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行认定,可以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院前急救应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判断注意义务的标准。如院前急救中的患者,一般多为危
急重症患者,且发病急、致死率高,紧急情况的因素会影响院前急救注意义务标准的判断。另外,不同地区、不同资质的院前急救机构,因其水平存在差异,过错程度也会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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