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职务犯罪罪名及案例(司法解释后)
邮政银行贷款第一篇:银行职务犯罪罪名及案例(司法解释后)
商业银行职务犯罪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按照《关于在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非法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7号)的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3、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
4、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允诺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该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该利益是否已谋取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5、数额较大及巨大:根据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
/ 16 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
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 “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百万元以上的, “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1】
陈某曾任河南省罗山县某乡信用社副主任。2009年3月,姜某欲向该信用社贷款20万元,陈某向姜某索要好处费2万元。2009年8月至9月,被告陈某利用姜某提供的身份证,先后给姜辉办理了6笔贷款,共计180000元。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陈某向法院退赃20000元。陈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公诉至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还了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2011年3月22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2】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10月17日生,原系广东阳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2011年8月阳东农村信用合作113联社改为广东阳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陈某某为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在阳东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阳东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担任副理事长、副主任、理事长、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2006年11月至2007年间多次收受林国钦所送“感谢费”共计人民币27万元。2009年11月,陈某某以其夫伍为国的名义到阳江涛景度假村有限公司办理高尔夫会员卡,为感谢陈某某在公司贷款一事上的帮忙,涛景公司以6.8万元的优惠价格为陈某某办理家庭终身会员卡,而同期该卡的市场价为128万元,陈某某从中收受6万元好处。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认为,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陈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对被告人陈某某受贿的赃款33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 16 【案例3】
李新民,2000年11月至2009年8月任徐水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理事长,2009年8月任保定市市区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李新民在任徐水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理事长期间,多次通过帮助他人联系、获取贷款,单独或伙同其妻陈桂芬收受他人现金或财物。其中,李新民受贿人民币108万元、美元9000元,其他财物价值人民币13.09万元。同时,被告人李新民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巨额贷款,致使贷款本金及利息2650余万元不能归还,造成信用社特别重大损失。2010年9月,保定市北市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
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等罪,判处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理事长李新民有期徒刑20年。同时,其妻陈桂芬也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二、金融工作人员购买、以换取货币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1、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案例1】
被告人张某,原湖南省辰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2008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通过吕某从一陌生男子处以1万元人民币购得5万元。回单位后,被告人张某利用其任信用社出纳员的工作便利,在该社资金入库时,将5万元中的49300元先后三次混在入库资金中而存入该社现金库房内,套出相同数额的人
民币供自己使用。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退清了全部赃款。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购买、以换取货币,其行为构成金融工作人员购买、以换取货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
/ 16 百七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2】
2005年10月19日,广东省电白县沙琅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到曙光分社检查库存款时,发现有74500元假人民币,警方调查后发现,沙琅农信社曙光分社原出纳员刘某发自去年6月份起购买了76000元,利用出纳员的身份,先后分多次将换取了74500元人民币,全部用于赌博并输得精光。广东电白法院以金融工作人员购买、以换取货币罪判处刘某发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3万元。
三、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案例】
2007年6月份,河南省银监局在对全省银行业机构新旧版金融许可证更换工作过程中,周口银监分局发现西华县邮政局上缴的1张旧版金融许可证存在流水号字迹稍粗、年月日阿拉伯数字不一致等疑点后,对西华县邮政储蓄机构所有的金融许可证逐一对照查验,发现有18张旧版金融许可证存在伪造嫌疑。河南银监局立即约见省邮政局负责人谈话,周口银监分局迅速进行实地调查取证,查清了西华县邮政局金融许可证丢失、伪造的事实。
周口西华县邮政局金融许可证丢失、伪造事件,暴露出部分银行业机构合规经营意识淡薄,为有效防范和制止同类事件发生,河南银监局遂对全省银行业金融许可证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对西华县邮政局予以警告处分,并暂停对其2个邮政储蓄网点开办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的审批。责成周口市邮政局给予西华县邮政局原局长、原分管副局长免职处分;给予三名直接责任人员开除留用处分;给
予周口市邮政局主管证件管理人员行政警告,并扣发三个月奖金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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