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交通肇事罪自首情节
第一,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迅速报告当地交通管理机关、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肇事过程,可认定为自首。理由是:(1)肇事者报警前其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其本人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就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肇事者的行为符合构成自首的第一个基本条件。(2)肇事者主动报警后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肇事过程,符合构成自首第二个基本条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被告人吴某因操作不当,其驾驶大货车碾压行人张某,致张某当场死亡。被告人吴某肇事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吴某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具有自首情节。
第二,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叫人保护现场,亲自送伤者去医院抢救,并及时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肇事过程,可认定为自首。这里强调三个条件(1)保护现场,如果肇事者没有保护好现场,致使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问题,肇事者有报警,但不能认定其有如实供述。(2)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离开现场,是为了及时抢救伤者。(3)送伤者或者自己到医院之前或到了之后,要及时报警。这是属于先以信电投案,表明其已准备去投案。如果送伤者或者自己到医院,不报报警,而是被公安机关传唤的,是不能认定其自投案。因为肇事者在医院(除非自己伤情较重外)是有时间和条件先行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
电话投案或委托他人投案的,但其没有实施任何投案的准备行为,或者是向任何人表示过准备投案,不具备自动投案的条件。如被告人林某在送伤者和自己一起到医院,没有报警,在交警对其传讯时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不能认定被告人林某有自首情节。
第三,肇事者肇事后逃逸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这种情形,有一种观点认为不构成自动投案,更不能认定为自首,因为如果认定为自首,无异于鼓励肇事者肇事后逃逸。笔者认为只要是自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可认定为自首,因为法律设置自首制度的初衷是给犯罪人一条悔过自新的出路,通过自首而获得宽大处理,这不仅对犯罪人有利,而且使案件得以及时破获,节约司法成本。有关司法解释也肯定了这一点,如《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规定,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属于自动投案。如被告人张某2011年11月19日交通肇事后逃逸,于2011年11月21日又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被告人张某即具有自首情节。对于自首犯,只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逃逸犯则要加重处罚,可见认定肇事者肇事后逃逸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者为自首,并不会鼓励肇事者肇事后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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