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案件前,第一步,首先就案例中所有出现的人物关系进行梳理。
本案的核心任务是R和A,他们系朋友关系。RA帮忙照顾店铺,维持生意。然后,看和R有关联的一条支线,明确所有和R产生关联的人物:
1)R和K有约定,约定见面但是没有见成,K却在路上意外被B发现;
2)R和B是陌生人,但是因为R开车撞到了B,双方因发生交通事故产生联系;3)R和C因为A作为中间人产生联系,R向A交代和A相关的事情;
4)R和M在事件中没有直接联系,无法判断是否认识;
5)R和D在事件中没有直接联系,无法判断是否认识。
其次,看和A有关的一条支线,明确所有和A产生关联的人物:
1)A和M之间存在仇恨关系,A曾经弄伤M,A怀疑M寻仇安装;
2)A和C是老板和雇员关系;
3)A和D也是老板和雇员关系;
4)A和B在事件中没有直接联系,无法判断是否认识。
5)A和K在事件中没有直接联系,无法判断是否认识。
R可能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B死亡,造成交通肇事罪。
(一)构成要件符合性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行为:R开车撞了B,当时R撞了B以后,本来有时间可以直接送B去医院,如果R当时直接送B去医院,可能可以节约时间让B获救。但是R没有这样做,而是去追K。
结果:120救护车将B送医院路上被失血过多死亡。
主观方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存在过错。
(二)违法性
R在获得B的允许以后先行离开,也就是说,R和B都错误估计了伤情,以为不会因为耽误一点时间而导致死亡。但是这一点,不影响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另外,因为B被K挂到先撞到在地(显然,这次撞到B并无大碍,但是这第一次造成的伤害也是需要进行鉴定的),然后R闯红灯而撞了B。因为K并没有闯红灯,所以B被K挂到的原因只可能是因为B闯红灯了(而且题干也交代了B从第一次撞到直到走到R前侧的时候只是一直是横向红灯状态)。所以,事故之所以
发生时因为R和B都闯了红灯。而至于B为什么闯红灯,我们不得而知,但是R 为什么闯红灯,很显然是因为K的关系,但是在本案中发生交通不需要再考虑K 的因素,因为因果关系太远了。所以K是否故意不去赴约见R,再开车灯故意让R看到他,导致R对K存有好奇心,存在引诱R闯红灯的嫌疑,或者先撞到B,再引诱R闯红灯撞到B,这些都不需要考量了,而且这种设计的成功率很低,不能刑事责任上的因果关系。就好像我们想杀人,所以请他坐飞机,寄希望飞机坠机导致其死亡一样,这种先行为在刑法上没有意义。故B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三)罪责性
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本案中,在认定刑事责任的问题上,不需要考量B是否存在违法交通法规的情节(民事责任上需要认定),所以,如果鉴定结论显示K第一次挂倒B没有给B造成可能诱发最终失血过多的状况的话,R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R没有逃逸,在征得B同意后离开而且主动打了120,之后也回到了医院,所以不是逃逸致人死亡。所以,R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出于谨慎,我们可以对以下因素进行鉴定:R发现的K的车牌号,是否是K的车;K为什么明明在附件却不赴约;K到底是无意挂到的B还是有意;K挂到B给B造成了怎样的伤害。
(四)结论
R构成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C可能因为恶意投放毒药让D食用,构成故意杀人罪;也可能因为疏忽大意投放毒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构成要件符合性
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行为:C将实际是老鼠药的“美味速溶麦片”放在零食架子上。
结果:D当老鼠药是“美味速溶麦片”,食用后死亡。
主观方面:C明知“美味速溶麦片”是老鼠药还放在零食架子上,无法判断其是故意还是疏忽大意,但是过错是一定存在的,因为C作为D的同事,明知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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