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三阶层同“四要件”之比较
广东国悦(福州)律师事务所 洪序耿
[内容摘要] 2009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指定教材大纲三大本正式引入了德日等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三阶层在司法理论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本文通过对中国传统的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的分析,说明这种四要件理论的不严谨性和缺陷性,并引用现实生活的案例说明大陆法系的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的严谨和逻辑性。犯罪构成的是刑法的核心理论,是司法所追求的正义,所以四要件理论需要改进,从而得出犯罪构成理论三阶层更具有实践性,在司法实践中使公民的权利得到更多的保障,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 四要件 三阶层 正当防卫 期待可能性
引言中国2009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指定的教材大纲三大本采用了正式引入了德日等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三阶层,
完全摒弃了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四要件理论。这对于接受中国法学教育并且习惯了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的的法律工作者来说,是一个新的挑战同时这也是学术发展和进步的一种过程,一种学术理论更替另外一种学术理论的过程,若新的理论无法适应社会的需要同样将瞬间被摒弃。本文将介绍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起源和其基本内容,并将四要件与三阶层理论进行对比。本文仅为笔者的个人观点。
一、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起源与发展
我国目前学界的犯罪构成理论有“两要件”“四要件”“五要件”“三阶层”等对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的认识和评价,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我国目前通说为并且为广大学者和时间工作者所采用的为“四要件说”。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这四个要件就是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我国现在司法实践和司法教学都是按照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四个要件来实物和教学,并且由此建立起一个犯罪构成的体系,把有关的刑法知识,尤其是关于定罪方面的知识都纳入到这个犯罪构成的体系当中来,由此形成了我国目前的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的主流体系。现在这种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并不是我国所独创的,我国的犯罪
构成理论是20世纪50年代从苏联引入的,并不断发展形成具有我国特的一项刑法理论,它指的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作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上个世纪50年代初,在我们国家随着政治上全面向苏联一边倒,在法学领域也曾经出现过一个苏俄化的过程。也就是说,在我国的法学各个领域,都全面地引入、接受了苏联的法学知识,不仅仅是刑法学,包括法理、宪法、民法以及诉讼法等学科,全面地学习苏联。不可否认的是在当时的社会大环境下中国法律理论的苏俄化石具有积极意义的,在此积极意义的基础上我国法律学者接受和发展了苏联的这套犯罪构成体系,并且在此基础上建立我国的刑法学体系。当然我国学者在接受的同时也结合中国本身的立法、司法情况,做了某种本土化的处理,以使这样一个犯罪构成体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我国刑事法治的实践需求。这当中尤其应该一提的是1958年我国翻译出版了前苏联著名刑法学家A•H•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一书这本书对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的形成曾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0世纪90年代以后,各独联体国家断然放弃原苏联法模式,纷纷转向西方各发达国家,而中国仍坚持某些固有的法律原则,这一现象有着更为深刻的社会政治文化原因,也是制约现阶段中国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发展的主要障碍。”[1]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及至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法颁布,犯罪构成理论开始恢复,并在研究中逐渐深入与创新,犯罪构成又成为刑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二十多年来,对犯罪构成的探索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是恢复阶段,重新恢复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学体系中的地位;第二个是探讨阶段,对传统的
犯罪构成理论进行探索与突破。由于我国对犯罪构成的研究起步较晚,又长时期受前苏联刑法理论的影响,也没能正确看待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构成要件理论,因此,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仍然是摆在刑法理论工作者面前的艰巨任务。随着民主与法制的建设和发展,我国法学各个学科都得到了重新恢复重建。在过去的经济改革开放同时也是法制改革三十年里,我们可以看到在其他的部门法学科,无论是法理、宪法、民法还是诉讼法,苏俄法学的影响可以说已经荡然无存都已经在原有法律的理论体系的基础上发展出具有中国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而惟独在刑法学领域苏俄刑法学的影响仍然根深蒂固,这主要就是从苏联引进的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仍然是我国目前刑法学理论的一个基本的框架,在这种框架没有改变情况下,苏俄的影响就是一种挥之不去的深刻的烙印。其实也无可厚非我个人对于刑法这样一个具有明显的对犯罪局有制裁性的公法其及要求更多的稳定,但随着我国刑事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对我国的刑法学理论提出了更加精确、精致的这样一种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在苏俄刑法学基础之上的这样一套犯罪构成的体系,已经难以满足我国当前的刑事法治建设的实际需求,因此我国的刑法知识面临着一种转型。在刑法知识转型过程当中,我认为我们面临着这样一个理论的重要转型期或者可以说是改革期,就是所谓在中国刑法领域的去苏俄化,这是陈兴良教授提出一个命题。陈兴良教授认为我们的刑法应该去苏俄化,应当反思和清理上个世纪50年代初从苏联引进的这套犯罪构成体系。关于这一点,目前在我们国家的刑法学界围绕着犯罪构成理论问题,尤其是围绕着犯罪构成体系的选择问题,可以说是处于百家争鸣的一种状态。近日,由北
京师范大学刑科院与武汉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共同主办的“"新中国犯罪构成理论60年"学术座谈会”在春城昆明举行。此次座谈会系近年来尤其是今年以来我国通行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受到挑战并引起强烈反响和关注后,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召开的首次犯罪构成理论专题学术会议。
与会的众多学者对犯罪构成理论各抒己见但主要是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四要件”理论具有相对合理性。二、“四要件存在一定的缺陷三要件更具有严谨性”这里面实际上面临着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将四要件的犯罪论体系和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来做个比较。大陆法系国家日本著名的刑法学家大塚仁对于犯罪构成理论提出过两个标准:第一个标准是逻辑性,第二个标准是实用性。在判断任何一个犯罪论体系的时候只有这两个标准:首先是要看它是否具有逻辑性,然后再来看这样一种犯罪论体系能否在实践得到真正的运用,也就是实用性。在这两点当中,我认为逻辑性是基础,因为逻辑性更注重于保护人权把保障人民的权利放在首位,因此只有在逻辑性的基础之上,才能考虑实用性。这里所谓的逻辑性,实际上指的就是犯罪构成所具有的方法论。因此本文将对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和三阶层的犯罪论理论体系作一个比较,然后就通过犯罪构成体系来完成的或者实现的定罪过程以及它的思维方法,即认定犯罪的基本原则,作一阐述。
二、分析当今中国刑法犯罪构成————四要件
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一)、我国刑法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
犯罪构成四要件可以分为两个大方面:一个方面是客观的方面,包括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另外一个方面是主观的方面,就是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1、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或者单位。 2、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 3、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 4、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这四个要件他们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逻辑关系?犯罪构成四要件各个要件是在同一个平面的,在这种关系下进行定罪的过程也就是寻犯罪构成的进程,只要同时符合这四个犯罪更成要件那么就成立犯罪。关于这一点,陈兴良教授过去曾经说过“我国现在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这四个要件之间是一种一有俱有、一无俱无的互相依赖的关系,是一种互相依存的关系,一种耦合的关系。比如说,客观上的犯罪行为和主观上的犯罪故意这两个要素,一个是客观要素,一个是主观要素。在我们这样一个犯罪构成体系当中,一方面犯罪构成的行为是在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支配下实施的,因此这种犯罪行为本身离不开主观上的故意;另外一方面主观上犯罪故意同样也离不开犯罪行为,两者是互相支撑、互相依存的。如果犯罪行为没有,就不可能有犯罪故意;同样如果
犯罪故意没有,也不可能有犯罪行为。由于在这种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当中,四要件之间并没有一个逻辑上的顺序关系,不存在一个逻辑上的位阶关系,因此哪一个有就可以接着再另外一个,也就是它的这样一种寻犯罪成立要件的过程并没有按照一个严格的逻辑上的位阶关系来确定,往往是哪一个有就先确定哪一个,然后再去另外一个,在这种情况下,往往容易导致有罪的判断。因此我们说,这种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实际上采用的是对犯罪分析的方法,它往往是以假定犯罪已经成立为前提,在犯罪已经成立的前提下对犯罪的内部要素作一个解释,解析出有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这四个要件都有了就构成犯罪。”[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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