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松巧记知识点:刑法(量刑)三字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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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松巧记知识点:刑法(量刑)三字经
司考中数额犯的起点标准最新归纳
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犯罪构成
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犯罪客观要件
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犯罪主体
轻松巧记知识点:刑法(量刑)三字经
  刑法当中有各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和从重处罚的情形,情形很多,不太好记,而且有的情形是“可以”,有的又是“应该”,一不留神就能搞混。为了方便记忆,于是网上就流传着各种版本的顺口溜,下面的这个,我认为是目前各种版本中的上品。
  1、中无损 应当免
  2、中有损 应当减
  3、未成年 应从减
  4、仅从犯 应全三
  5、防避胁 首大功 应减免
  6、轻且首 种自铲 可以免
  7、聋又哑 预或盲 可全三
  8、未唆精 首或功 可从减
  9、外已罚 立大功 贪万退 行介贿 追前交 可减免
  解说:
  1、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应当免除处罚
  2、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减轻处罚
  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胁从犯、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犯罪较轻且自首的、非法种植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7、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预备犯(比照既遂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未遂犯(比照既遂犯)、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自首的、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9、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事处罚的、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所以要贪别过一万,否则就没戏了,呵呵)、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人员、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司考中数额犯的起点标准最新归纳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140条);如果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达到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以上 注意:走私武器、弹药、珍贵文物、淫秽物品等违禁品的走私犯罪原则上是没有数额限制的。
  3、偷税罪——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且偷税税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两次以上行政处罚而又偷税的
  4、逃避欠缴税款罪——欠缴税额达1万元以上的
  5、盗窃罪——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两种情形:数额较大以500—20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5000—2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3—10万元为起点;(不同的数额可能涉及追诉时效的不同)多次盗窃的含义是指一年内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
  6,侵占罪——2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拘役或罚金
  7、非法持有罪——200克、、10克以上; 注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无论的数量多少,都构成犯罪,并且犯罪中是不以纯度折算;
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  8、非法种植原植物罪——种植500株以上
  9、贪污罪、受贿罪——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虽然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也可构成犯罪,而因贪污、受贿判处死刑的要求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
  10、挪用公款罪——三种行为方式中,“进行非法活动”以5千元至1万元为起点,而个人使用和进行营利以1万元为起点。根据为最高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是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11,职务侵占罪——5千至2万,根据为最高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是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1995.12.25)
  12,抢夺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2千元,处三年以下至管制,并处或单罚金
  13,罪——“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3千元,根据为最高院《关于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构成概述
  一、犯罪构成要件与要素
  犯罪构成要件由客体、主体、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重点掌握后三个要件。
  客观方面要素:行为、行为的结果、行为的对象、行为的手段、行为的方法、行为的时空条件。
  二、犯罪构成的分类
  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基本的犯罪构成,刑法分则规定的每个具体犯罪都是基本的犯罪构成。是以既遂作为条件。
  修正的犯罪构成,刑法总则规定犯罪的停止形态包括犯罪的预备、犯罪的未遂和犯罪的中止,这种犯罪的停止形态或未完成形态就是修正的犯罪构成。
  共同犯罪也属于修正的犯罪构成。
  2.加重或减轻的犯罪构成。
  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减轻情形;
  交通肇事罪,逃逸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是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罪加重的犯罪构成。
  罪、抢劫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等均有加重处罚的条件
  加重的犯罪构成有结果加重和情节加重。
  刑法分则中规定了很多结果加重犯,但是必须是法定的。抢劫、致人死亡都属于结果加重犯。
  以结果以外的其他情节作为加重处罚条件的,称为情节加重。
  区别:结果加重犯没有犯罪未遂的问题,情节加重犯存在犯罪未遂。
  三、犯罪构成理论的具体运用
  犯罪构成理论的具体运用体现在两个方面:
  1.用犯罪构成的理论分析法条的规定
  具体罪状的问题,分则法条构成的要件,还有总则的要件,犯罪主体的一些要件,故意过失的概念等。
  比如:交通肇事罪,法条规定的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或致人死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用犯罪构成理论分析法条时,首先看基本的犯罪构成;
  主体——16岁以上的自然人一般主体;
  客观要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是航空人员造成重大飞行事故的,铁路职工造成重大铁路运输事故的不能定交通肇事罪,只能构成重大飞行事故罪或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必须造成了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并且造成严重后果,并且发生在公共道路交通管理范围内。
  从主观上讲,行为人对交通肇事的后果心态应该是过失的,不能是故意的。从法定刑可以看出。刑法总则对过失界定的是行为人对行为的危害结果的心态,交通肇事罪只能解释为过失犯罪。
  侵犯客体——交通运输方面的公共安全。
  至于后面的逃逸致人死亡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犯罪构成。具备这个情节要依照分则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加重处罚。
  2.犯罪构成
  定罪(定性):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分析
  对象
  还要注意量刑问题:考试方向——法定处罚情节
  第二节 犯罪客体(非重点,一般了解)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一、犯罪客体的分类
  刑法理论通常将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与直接客体。
  (一)一般客体
  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整体。
  (二)同类客体
  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共同侵犯的某一类社会关系,或者说是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或者某一部分。
  注意: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分别是分八节和九节,每一节实际上也是一类犯罪。
  (三)直接客体
  直接客体,是指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直接客体还可以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简单客体,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只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复杂客体,是指一个犯罪行为侵犯了两种或两种以上具体的社会关系。如抢劫罪、贪污罪。
  二、犯罪客体的作用
  犯罪客体的作用对定罪有直接的作用,但是犯罪客体在实践中定罪的作用不大。
  主要作用在于犯罪分类的需要。刑法分则分为10章,第3章、第6章各分几节,就是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进行的划分。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了解)
  对象应该放在客观要件中讲解。
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犯罪客观要件
  一、犯罪客观要件的要素:
  包括具体要件或者是要素。
  1.犯罪行为(危害行为)
  2.行为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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