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土中国每章概括
《乡土中国》读书报告
《乡土中国》是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的代表作。
《乡土中国》是他依据实践的经验所总结出的总体框架。该书代表了他研究方法的转向,从微观的视角中跳出来,进而从宏观的角度审视整个社会,分析社会的整体架构,提出自己的普遍模式理论。因此,《乡土中国》的阅读,我感觉一开始是有点晦涩难懂的,里面涉及到的很多是理论方面的东西。所以首先,有必要对本书的脉络进行一个梳理。
《乡土中国》共有十四章。论述了中国乡土社会中种种现象,根深蒂固的观念与传统,以及这些东西对于社会,人的反作用。
 《乡土中国》 目 录
  一、乡土本
  二、论文字下乡
  三、再论文字下乡
  四、差序格局
  五、系维着私人的道德
  六、家族
  七、男女有别
  八、礼治秩序
  九、无讼
  十、无为政治
  十一、长老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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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土本》篇。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直接靠农业来谋生的人,是黏着在土地上的。从人与空间的关系上来说,世代定居,也就是不流动,是常态;迁移,或者说是流动,是变态。从人在空间的
分布关系上来说,是孤立和隔膜,人口的流动率小,社区间的交往也疏少。其孤立与隔膜,不是以个人为单位的,而是以住在一处的集团为单位的。原因如下:小农经营,住宅与农场不会距离过分地远;水利等公共工程上合作的需要;安全防卫(人兽鬼)的需要;兄弟均等继承的传统,使人口在同一个地方一代一代地垒积起来。
  常态的生活是终老是乡,人与人的关系上,成了一个熟人社会,一个在一起生长而发生的社会,一个有机的礼俗社会,存在一种有机的团结。这种熟悉是从时间里、多方面、经常的接触中,所发生的亲密感,之于人和之于物。这个定居社会和熟人社会,产生的生活方式,相对于流动社会和陌生人社会(一种为了完成一件任务而结合起来的社会,一种机械地团结的法理社会),无法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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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字下乡》篇。在乡土社会里不用文字,绝不能说是愚的表现。文字传达的情意是不完全的,它是间接的说话,不能与当时当地的时局相配合,是个不太完善的工具。不仅文字如此,包括说话,(费孝通在文中把语言简要地分为说话和文字),也都是不得已而采取的工具。语言是一个社所有的相同经验的一层上发生,体越大,经验的交集就越有限,语言也就越趋于简单化。
  在这些共同语言之外,会因为个人间的需要,产生少数人间的特殊语言,所谓行话,所谓切口,在乡土社会这个亲密社中,不仅有这种切口,还有更多的不需要声音和文字参与的可用来作象征的原料,它们比语言更有效。所以在乡土社会中,不但文字是多余的,连说话都不是传达情意的惟一象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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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论文字下乡篇》。乡土社会是个面对面的社会,有话可以当面说明白,不必求助于文字。文字的产生,是因为人与人在传递信息的过程中,遇到了空间和时间的阻碍。时间的阻碍包括个人的今昔之隔和社会的世代之隔。论及今昔之隔,一个在乡土社会中的人,所需记忆的范围,本身很狭窄。至于世代之隔,由于乡土社会是一个很的社会,人在熟人和熟地儿长大,他们个别的经验,就等于世代的经验,经验无需要累积,只需要保存。在定型生活中长大的人,有着深入生理基础的习惯,帮着他们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工作节奏,在这种社会里,只靠说话,而不依赖于文字和书籍,是足够传递世代间的经验的。(中国的文字并不是在基层上发生的,最早的文字是庙堂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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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序格局》篇。这篇的讨论对象,不限于乡土社会,而是中国的文化传统。西洋社会的格局,有如捆柴,
一个土一个于念什么是团体格局。中国的格局,有如石头丢进水面泛起的涟漪,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的圈子的中心,是一个差序格局,伦的格局。每个人的网络,都有个(自)己作中心,各个网络的中心都不相同,网络的范围,依中心势力的大小而定,富有伸缩性。
  团体格局之下,一是平等观念,团内分子是平等的,个人不能侵犯大家的权利;二是宪法观念,团体只能在个人愿意交出的一份权利上控制个人,团体不能抹煞个人。差序格局之下,只有以(自)己作为中心的主义,公和私是相对而言的,站在任何一圈里,向内看也可以说是公的。所以,费孝通说,中国传统社会里,一个人为了自己可以牺牲家,为了家可以牺牲党,为了党可以牺牲国,为了国可以牺牲天下。这跟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在条理上是相同的,不同的只是内向和外向的路线,正面和反面的说法而已。注意,在这一点,西洋的国家也是如此,为了本国的利益,可以牺牲他国的利益。这是西洋团体格局下的己界限的一个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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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维着私人的道德》篇。道德观念包括三部分,规范,信念和制裁。团体格局之下,道德的基本观念建筑在团体和个人的关系之上,而且与基督教的宗教观念相关,虔诚和信赖是其一,个人在神面前的平等和神对每个人的公正是其二。代理者是团体格局社会中一个基本的概念,代理者是神或团体意志的执行者,但不
是上帝和团体本身。上帝和上帝的代理者牧师、国家和和国家的代理者政府的分别,是不容混淆的。《独立宣言》有语,人类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组织政府,政府的适当力量,须由受治者的同意中产生出来;假如任何政体有害于这些目标,人民即有改革或废除任何政体之权。这些真理,我们认为是不证自明的。
  差序格局下的道德系统中,没有一个不分差序的兼爱,也很不容易到个人对于团体的道德要素。所有的价值标准也不能超脱于差序的人伦而存在,一切的普适标准,并不发生作用,一定要问清了,对象是谁,和自己什么关系之后,才能决定能拿出什么标准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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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族》篇。家庭是亲子所组成的生育族。在任何文化中,家庭这族总是赋有生育之外的其他功能。在西洋,家庭是团体性的社,有严格的团体界限,这个社经营的事务很少,以生儿育女为主。在中国的乡土社会中,家并没有严格的团体界限,不限于亲子,可以顺着父系这一方面扩大,在结构上是一个氏族,它是一个事业组织,赋有政治、经济、宗教等复杂的功能。家的大小依着事业的大小决定。在西洋家庭中,夫妇是主轴,共同经营生育事务,子女是配角。中国的家是个连绵延续的事业社,它的主轴是在父子之间、婆媳之间,是纵的,夫妇成了配轴。讲究效率的事业,排斥夫妇之间的私情。不光是性别,不同的年龄组之间,也保持着较大的距离,这是把生育之外的许多功能,拉入家庭社中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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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女有别》篇。稳定社会关系的力量,不是感情,而是了解,即接受着同一的意义体系。乡土社会中阻碍着共同生活的人充分了解的,却是性别之分。但是浮士德式的、不以实用为目的、追求生活经验(生命意义)的创造的恋爱精神,在乡土社会中是不容存在的,因为乡土社会不需要新的社会关系,更害怕旧的社会关系被破坏。男女关系必须有一种安排,使他们之间不发生激动性的感情。这便是男女有别的原则,即干脆认为男女之间不必求同,不必了解,在生活上加以隔离。在乡土社会里,家族是以同性为主、异性为辅的单系组合,同性原则较异性原则更为重要。男女有别的界限,使中国传统的感情定向,偏于同性方面去发展,同性恋和自恋程度发育得不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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