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变更仲裁员流程
一、提出申请
当事人认为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有权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更换仲裁员:
1. 仲裁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4.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
二、审查同意
仲裁委员会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申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应当决定更换仲裁员。如原仲裁员拒绝更换的,可以另行指定仲裁员。
三、回避对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员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1.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2.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 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另行指定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1. 因出差、出国不能承办仲裁案件的;
2. 因病不能从事仲裁工作的;
3. 依法应当回避的;
4. 其他不能履行职责的。
五、延期开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1.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 其他应当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形。
六、通知当事人
在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
1. 当事人申请更换或者仲裁委员会决定更换仲裁员的;
2.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无法继续参加仲裁活动的;
3. 其他应当通知当事人的事项。
七、恢复庭审
劳动仲裁程序
被更换的仲裁员不得再参加本案的庭审。更换仲裁员后,案件重新开庭审理,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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