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解析最⾼⼈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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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解析最⾼⼈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
违反其规定,将导致合同⽆效或不成⽴,虽然违反该规定,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只是损害当事⼈利益的,应属于取缔性规定。故笔者认为,⽤⼈单位和劳动者就⽀付⼯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达成⼀致,但该标准低于法律规定标准的,并不应认为⽆效。⽽如果协议存在重⼤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可以请求依法撤销。
第⼗⼀条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法律效⼒,⼀⽅当事⼈反悔提起诉讼的,⼈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朱政侯毅律师解析】此条明确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经发⽣法律效⼒调解书具有不可诉性,当事⼈反悔提起诉讼的,⼈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符合法定情形的,当⼈事有权请求⼈民法院对该调解书予以撤销或变更,撤销后当事⼈有权就劳动争议起诉。
第⼗⼆条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直接提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
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移送管辖的;
(⼆)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
(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四)正在等待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
(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六)其他正当事由。
当事⼈以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明。
【朱政侯毅律师解析】劳动仲裁的特点之⼀是可以将劳动纠纷在最初阶段予以较快较好的化解,避免当事⼈进⼊诉讼程序,减少当事⼈的诉累,让当事⼈在较短时间内得到合法的补偿,为此《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起四⼗五⽇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通知当事⼈,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五⽇。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实践中存在久裁不决现象较多,为此法律赋予当事⼈在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情况下可直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是为了最⼤限度的利⽤好劳动仲裁制度,避免其流于形式,该司法解释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了突破,规定正当理由逾期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具体情形有:(⼀)移送管辖的;(⼆)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三)等待诉讼、评残结论的;(四)启动鉴定程序,或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五)因正当理由,案件正在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待仲裁的;(六)其他正当事由。
第⼗三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七条第(⼀)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最低⼯资标准⼗⼆个⽉⾦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朱政侯毅律师解析】本条进⼀步明晰了⼀裁终局的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作出之⽇起发⽣法律效⼒:(⼀)追索劳动报酬、⼯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不超过当地⽉最低⼯资标准⼗⼆个⽉⾦额的争议;(⼆)因执⾏国家的劳动标准在⼯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发⽣的争议。”,从⽽确⽴了部分事项⼀裁终局制度,该制度有助于较快的解决标的较⼩的劳动纠纷。但是该条规定也带来了两个问题:⼀、第⼆项所指的不超过当地⽉最低⼯资标准⼗⼆个⽉⾦额以数项之和为依据进⾏判断还是以分项计算数额为依据进⾏判断;⼆、是否超过当地⽉最低⼯资标准⼗⼆个⽉⾦额是以劳动者仲裁请求数额还是以仲裁机构最终裁决数额为依据?这次实施的司法解释结束了关于问题⼀得争议,彻底明确了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均不超过当地⽉最低⼯资标准⼗⼆个⽉⾦额,不论数项之和是否超过,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关于问题⼆,笔者
认为因为现在的劳动仲裁不收取仲裁费,如果按照申请⼈请求数额为依据,会导致申请⼈随意扩⼤申请范围,造成⼀裁终局制度的虚设,以仲裁的数额为依据较宜,同时从该条司法解释“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语来看,⽴法者本意也应是以最后仲裁的数额为依据。
第⼗四条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朱政侯毅律师解析】本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在同⼀仲裁中劳动者请求既有终局事项⼜有⾮终局事项的,应统⼀按照⾮⼀裁终局的原则处理,不能按终局事项和⾮终局事项分别处理,是为⼀裁终局的例外。劳动仲裁的当事⼈如果对仲裁不服的,可⾃收到裁决书之⽇起⼗五⽇内向⼈民法院起诉。该条规定为统⼀各个法院的认定标准,同时对所有事项都予以受理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更好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向基层⼈民法院提起诉讼,⽤⼈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九条规定向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被⼈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单位可以⾃收到裁定书之⽇起三⼗⽇内,向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劳动仲裁程序【朱政侯毅律师解析】此条司法解释规定的是起诉与撤销裁决发⽣⽭盾时优先适⽤起诉程序。对于劳动者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同时,⽤⼈单位也向中级⼈民法院申请撤销的问题,之前的《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不论是起诉还是撤销裁决,⼀般来说双⽅的⽬的实质上是⼀致的,那就是要进⼊诉讼程序进⼀步的使纠纷得到妥善的解决,因此采取诉讼程序吞并仲裁裁决撤销程序相对较为合适。
第⼗六条⽤⼈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九条规定向中级⼈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朱政侯毅律师解析】《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九条规定“⽤⼈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可以⾃收到仲裁裁决书之⽇起三⼗⽇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适⽤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当事⼈隐瞒了⾜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为的。⼈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可以⾃收到裁定书之⽇起⼗五⽇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法解释规定明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进⼀步规定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不可就该裁定上诉。
第⼗七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向⼈民法院申请⽀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
⼗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款规定申请⽀付令被⼈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民法院起诉的,⼈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申请⽀付令被⼈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朱政侯毅律师解析】此条司法解释进⼀步明确了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关于劳动者可向⼈民法院申请⽀付令的规定,但也有所不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款向⼈民法院申请⽀付令的,事先没有经过劳动仲裁程序,督促程序终结后,劳动者应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申请⽀付令的,因事先已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调解程序并已作出调解书,督促程序终结后,劳动者可直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条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民法院申请执⾏,⽤⼈单位向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民法院申请撤销的,⼈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执⾏。
⽤⼈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仲裁裁决被撤销的,⼈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
⽤⼈单位向⼈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在执⾏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抗辩的,⼈民法院不予⽀持。
【朱政侯毅律师解析】此条司法解释对终局裁决制度之后的仲裁与执⾏的衔接问题加以理顺。当劳动者向法院申请执⾏终局裁决⽽⽤⼈单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的中级⼈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时,⼈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执⾏,待⽤⼈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后恢复执⾏,仲裁裁决被中级⼈民法院撤销的,执⾏法院也应裁定终结执⾏。⽤⼈单位的撤销申请被驳回后,在执⾏法院执⾏过程中⽤⼈单位以同样理由抗辩的,执⾏法院不予⽀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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