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 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 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的审理期限是多长
    一、劳动仲裁受理时间有多长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仲裁申请。对于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有可能不受理未经过仲裁裁决或者没有拿到仲裁办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劳动纠纷案件。
    2、在决定受理仲裁申请和开庭之间存在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和被申请人递交答辩状这两个程序,在此期间被申请人可以行使答辩的权利。如果被申请人未在期间进行答辩的,也可以在仲裁开庭时口头答辩。
    3、仲裁委员会应该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发现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二、劳动仲裁的审理期限是多长
    1、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2)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3)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4)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5)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6)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
    2、由于近年来劳动仲裁案件较多,仲裁员人手不足等问题,导致经常会出现超出审判期限的情形。
什么是劳动仲裁
    一、什么是劳动仲裁
    1、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
    2、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二、受理范围
    本市辖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受理事项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劳动仲裁程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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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申请劳动仲裁应提交的材料
    (一)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一式两份,内容包括: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联系电子话。
    2、用人单位的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3、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5、致送单位名称。
    (二)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的同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下列材料:
    1、身世分量证复印件一份;
    2、劳动关系相关证明;其它证明材料。
    3、申请人系用人单位的,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世分量证明;
    4、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公函;代理人系公民的,提交代理人身世分量证复印件。
    六、受理和仲裁程序
    (一)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
    (二)申请书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四)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五)当事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回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六)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将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七)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仲裁庭做出裁决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庭经审查后,认为其撤回申请成立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准予撤回申请决定书》;但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不影响反申请的审理。
    七、申请人的权利义务
    (一)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1、有申请、答辩、变更、撤回仲裁申请的权利;
    2、有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
    3、有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
    4、有请求传唤证人,请求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5、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6、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的,有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二)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1、有遵守劳动仲裁程序和仲裁纪律的义务:
    2、有提供证人、证据的义务;
    3、有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询问的义务;
    4、有承担履行生效的裁决书、调解书的义务。
劳动争议仲裁全流程解析
一、劳动争议仲裁流程    1、提出仲裁申请
    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应当向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子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子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仲裁委收取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会向当事人出具收件回执,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一般会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仲裁委受理
    当事人的仲裁申请符合下列条件是,仲裁委会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一)属于法定的劳动争议范围;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四)属于该仲裁委管辖范围。
    对不符合上述(一)、(二)、(三)规定之一的仲裁申请,仲裁委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不符合上述第(四)项规定的仲裁申请,仲裁委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申请仲裁。
    对仲裁委逾期未作出决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当事人进行举证
    (一)仲裁委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后,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定举证期限,并且会在《举证通知书》中写明,一般为10日或15日。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将承担证据不被采纳或被训诫的不利后果。如当事人举证困难的,可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或申请仲裁委调查取证,类似于一般民事诉讼案件。
    (三)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
    4、开庭前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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