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前置是什么意思
我国是个农业⼤国,在城市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劳动者更是⼗分重要,因此有着很多相关的保护劳动者的法律。尽管法律完备,但不是每⼀条⼤家都能很好的明⽩,很多⼈就对劳动仲裁前置感到困惑。接下来,就由店铺⼩编整理以下内容来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争议仲裁前置是什么意思
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的当事⼈在提起劳动诉讼前需要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服的,才能提起劳动诉讼。
劳动仲裁前置的作⽤
仲裁前置原则的适⽤对发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作⽤,减轻⼈民法院⼯作压⼒起到了⼀定的作⽤。
劳动仲裁程序《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九条规定:
劳动争议发⽣后,当事⼈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法实务中,⼈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是以是否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过为前提的,即通⾏的所谓“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法释(2001)14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在规定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即当事⼈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民法院起诉的,⼈民法院才予以受理。从⽽形成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法定化。
正确理解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七⼗九条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对于这⼀规定的理解有些⼈可能认为所有的当事⼈都必须仲裁程序,如果在诉讼阶段发现有些当事⼈没有经过仲裁程序,即在诉讼阶段追加被诉单位,那么就应当对没有仲裁程序的当事⼈的有关实质性权利义务不予考虑不予裁判。
⾸先,法律所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前置,实指劳动争议这⼀事实经过仲裁程序,并⾮要求所有的当事⼈都经过仲裁程序。如果要求所有的当事⼈都经过仲裁程序,只会增加当事⼈的讼累,不符合⽴法的⽬的和愿意。
设定仲裁程序前置,其⽬的旨在劳动争议尽量在专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以免增加⼈民法院的负担。仲裁程序中有不当之处,诉讼中应当予以纠正。
其次,《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的规定,必要共同的当事⼈,没有参加诉讼的,⼈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根据此规定,有理由认为在诉讼阶段可以追加被诉单位。
最后,⼀些地⽅性法规中也是明确规定在诉讼阶段可以追加被诉单位。《上海市⾼级⼈民法院、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问题意见》第⼗六条规定
⽤⼈单位与劳动者订⽴劳动合同的,以合同双⽅为当事⼈;
没有订⽴劳动合同的,以实际使⽤劳动⼒的单位为⼀⽅当事⼈。
订⽴劳动合同或未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与实际⽤⼈单位不⼀致的,或实际⽤⼈单位难以确定的,以及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与作出处理的管理单位不⼀致的,具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均可列为当事⼈;
仲裁时未列⼊的,诉讼中可依上述原则列为当事⼈。
另外,《⼭东省⾼级⼈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问题的意见》第⼗⼋条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中虽然可以到隐隐约约的描述,如劳动部办公厅1997年⽉31⽇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个问题的复函中第五条的规定等,但却未见关于此问题明确的规定。
阅读完诸多释义,是不是对劳动仲裁前置⼀词更加的了解呢?也许您是劳动争议当事⼈,也许您是对此词条感兴趣的过路⼈,都希望上述介绍给您带来了帮助。当然,如果作为当事⼈,你的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律师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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