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审理过程中如何办理财产保全?
最⾼法和⼈⼒部出台了专门的意见,对该问题制定了具体的规定,根据相关条款,当事⼈在仲裁程序中、裁决作出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但不能直接向法院提出,⽽应先提交给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转交给法院。
⼀、中是否能申请
最⾼⼈民法院、⼈⼒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7年11⽉8⽇发布《关于加强劳动仲裁与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该意见对劳动仲裁期间财产保全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意见指出,劳动者在仲裁阶段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保全,仲裁委员会应向⼈民法院转交申请书及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作为⼈民法院应当将裁定书送达申请⼈,并通知仲裁委员会。对该规定将更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单位转移、隐匿财产解决了裁决难以执⾏的问题。
⼆、劳动仲裁中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劳动仲裁程序1、仲裁当事⼈提出书⾯申请。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必须由仲裁当事⼈提出书⾯申请,⽽且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后,对仲裁案件作出仲裁裁决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2、仲裁当事⼈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按照仲裁程序,仲裁当事⼈不能直接向⼈民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必须将财产保全申请书递交仲裁委员会。
3、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的财产保全申请按照的有关规定提交⼈民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被申请⼈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民法院。
4、⼈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财产保全申请进⾏审查,并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及采取何种措施。
5、仲裁当事⼈对⼈民法院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可以向⼈民法院申请复议⼀次,复议期间不停⽌裁定的执⾏。
综上所述,关于审理过程中如何办理财产保全的问题,最⾼法和⼈⼒部出台了专门的意见,对该问题制定了具体的规定,根据相关条款,当事⼈在仲裁程序中、裁决作出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但不能直接向法院提出,⽽应先提交给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转交给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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