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贤良、东海橡塑(嘉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蒋贤良、东海橡塑(嘉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4 
【案件字号】(2020)浙04民终21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樊钢剑王黎明张汐 
【审理法官】樊钢剑王黎明张汐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蒋贤良;东海橡塑(嘉兴)有限公司 
【当事人】蒋贤良东海橡塑(嘉兴)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蒋贤良 
【当事人-公司】东海橡塑(嘉兴)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徐登富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石先广上海劳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徐登富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石先广上海劳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徐登富石先广 
【代理律所】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上海劳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蒋贤良 
【被告】东海橡塑(嘉兴)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是东海橡塑公司解除与蒋贤良的劳动合同是否属违法解除。该情形属于东海橡塑公司内部管理程序的问题,并不影响蒋贤良存在严重违纪事实的认定,其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逾期举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对一审已经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东海橡塑公司解除与蒋贤良的劳动合同是否属违法解除。蒋贤良入职时东海橡塑公司将《就业规则》送达蒋贤良,且在《就业规则》培训会议签到表上签字确认。其作为监管岗组长级别的管理人员,应当知悉《就业规则》的内容。该《就业规则》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的规定,亦无明显不合理的情形,故应对蒋贤良产生效力。现蒋贤良已因数据的严重违纪行为被记大过处分1次,后又因被查出多次上班脱岗被记过处分。蒋贤良的上述违纪行为事实清楚,东海橡塑公司根据《就业规则》第45条第10款、第49条的规定分别给予其记大过处分和记过处分并无不当。之后东海橡塑公司经
劳动仲裁程序工会同意后,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处理,具有事实依据。该处理系企业依法行使自主管理权,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于蒋贤良上诉提出5份记过处分通知单,没有主管部门或者单位负责人签字,违反《就业规则》第52条的规定,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并要求东海橡塑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本院认为,该情形属于东海橡塑公司内部管理程序的问题,并不影响蒋贤良存在严重违纪事实的认定,其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蒋贤良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蒋贤良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5 02:13:2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蒋贤良于2006年2月入职东海橡塑公司处工作,于2014年2月17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份,约定蒋贤良从事监管职岗位。2018年11月1日,蒋贤良因其负责的部门发生点检问题被警告处分。2019年1月5日,因蒋贤良负责管理的检查室检查员存在脱岗、聊天等违规行为,东海橡塑公司以蒋贤良未起到监管作用为由给予蒋贤良记过处分。因蒋贤良负责管理的部门被查出数据,将
合格品作报废处理,东海橡塑公司行政总监江培红、人事部长助理李晓俊于2019年1月23日对蒋贤良进行诫勉谈话并给予蒋贤良记大过处分,蒋贤良在该处分通知单上签字认可。谈话中,蒋贤良提到手术之后可能上夜班比较疲劳的问题,江培红告知可以让蒋贤良倒白班,但蒋贤良因顾虑夜班待遇取消等原因而不同意调班。2019年1月31日,江培红、李晓俊就蒋贤良在上夜班期间5次被查到脱岗的问题蒋贤良谈话,并告知蒋贤良要么主动离职,要么作开除处理,蒋贤良不同意主动离职,亦拒绝在5份记过处分通知单上签字。2019年2月18日,李晓俊蒋贤良就离职还是开除的问题再次谈话。2019年2月19日,江培红、李晓俊蒋贤良谈话,告知其近期已受到1次记大过处分,5次脱岗的记过处分,东海橡塑公司以蒋贤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根据《就业规则》第49条相关规定,决定自当日起解除与蒋贤良的劳动合同,并当面向蒋贤良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蒋贤良拒绝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字。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蒋贤良已因数据的严重违纪行为被记大过处分1次,后又因被查出多次上班脱岗被记过处分。蒋贤良的上述违纪行为事实清楚,东海橡塑公司根据《就业规则》的规定分别给予其记大过处分和记过处分并无不当。蒋贤良在《就业规则》培训会议签到表上签字,且其作为监管岗组长级别的管理人员,应当知悉《就业规则》的内容。东海橡塑公司以蒋贤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蒋贤良的劳动合同,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关于蒋贤良提到的5份脱
岗记过处分通知单的签字时间问题。江培红、李晓俊系东海橡塑公司行政总监、人事部部长助理,具有代表东海橡塑公司处理违纪人员的职权,江培红、李晓俊在2019年1月31日的谈话中已告知蒋贤良要对脱岗问题进行处理,并将上述5份记过通知单交由蒋贤良签字,蒋贤良拒签不影响记过处分的效力。至于提出部门负责人签字和人事部回访情况签字时间延后的问题,属于东海橡塑公司内部管理程序的问题,不影响记过处分的效力。    综上所述,蒋贤良主张撤销东海橡塑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东海橡塑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给予医疗期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驳回蒋贤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蒋贤良负担(一审已准予免交)。    当事人在二审中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蒋贤良上诉请求:1.撤销(2019)浙0411民初2659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东海橡塑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东海橡塑公司开除蒋贤良时依据的5份记过处分通知单不是处理结果,不能作为开除蒋贤良的事实,5份记过处分通知单在劳动仲裁程序中,东海橡塑公司逾期举证,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东海橡塑公司在劳动仲裁开庭时当庭出示的5份记过处分通知单只有李晓俊在2019年1月31日签字,没有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签字,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2.一审判决中对《就业规则》规定的处理程序视而不见,把记过处分中篡改加工后补签字说成是东海橡
塑公司内部管理程序问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东海橡塑公司单方开除蒋贤良的行为是属于无效行为,综上,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东海橡塑公司单方开除蒋贤良的行为不仅程序上违反《就业规则》第52条规定,且开除时依据的5份记过处分书面文件并不存在,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并支持其一审诉请。    综上所述,蒋贤良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蒋贤良、东海橡塑(嘉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4民终21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贤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登富,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海橡塑(嘉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经济开发区岗山路。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3304007530459084(1/1)。
     法定代表人:大岛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培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先广,上海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蒋贤良因与被上诉人东海橡塑(嘉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橡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9)浙0411民初2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