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仲裁错案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法规类别】劳动争议
【发文字号】粤劳仲[2004]7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4.12.29
【实施日期】2005.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仲裁错案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粤劳仲[2004]7号 2004年12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劳动仲裁员的办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仲裁程序 劳动仲裁员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及劳动仲裁法定程序,或因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及劳动仲裁法定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错案追究责任。
第三条 本省各级劳动仲裁机构的劳动仲裁员(含兼职仲裁员)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错案追究应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重证据,重调查;错责相等,罚当其过;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错案范围
第五条 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错案追究:
(一)因故意或严重过失,导致认定案件事实明显错误;
(二)因故意或严重过失,导致适用法律依据明显错误;
(三)违反规定,故意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或因过失使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未予受理,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对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五)涂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材料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的,或者以威胁利诱方式收集证据的,丢失或者因过失损毁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故意损毁庭审笔录、合议庭评议记录、仲裁委员会讨论记录的;
(七)因严重过失导致制作、送达仲裁文书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明知不具有劳动仲裁员资格,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其他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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